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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孙文睿 律师
公孙文睿,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中心成员,专职律师。
本文首发自微信公众号刑辩艺术「第 251期」,转载请注明来源。
油罐车混装
近日,《新京报》记者通过追踪暗访,发现油罐车司机从宁夏灵武市煤制油厂区,拉完装有白油和液蜡的煤制油后,既不更换专用食品罐,也不清洗罐子直接拉上了粮油公司的食用大豆油,送往其他城市。
风险!
一个是有毒的化工原料,一个是食用油,无缝衔接使用同一个油罐,没有任何消毒清洗流程。而这种将食品级液体与化工品混用且不彻底清洗罐体的做法,竟然是业内众所周知的秘密。
许多运输车辆在承载范围上不加区分,既运输食用油等食品液体,也涉及煤制油等化工产品,且往往省去了更换货物前的清洗步骤(一次清洗费用需要四五百元)。一些食用油生产商对此缺乏严格监控,未能确保罐体清洁,导致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如果不清洗罐体,可能会留下数公斤至十几公斤的煤制油残留,而其他如工业废水、塑化剂等非危险化学品也可能成为混装的对象。
犯罪?
这样的混装情况可能会涉嫌: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
该犯罪最高可以处无期、甚至死刑。
在此次事件之中,除了罐车司机确实应当处罚之外,中储粮和其它大型油厂明知对方非专用食品罐的情况下提供便利,甚至不清洗油罐都允许装油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或是企业内部员工的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单位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一、主体方面,要看犯罪主体是否为合法单位
即有实际合法经营背景。
二、主观方面,要看犯意是否属于单位的意志
单位意志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意志,由决策机关经过一定的决策程序所形成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态,将单位成员的意志转化形成单位意志。
但单位犯罪并不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策为要件。从单位犯罪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角度来看,在单位犯罪中只要在实施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等作用的人员,即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到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单位成员根据单位决策机关的策划、授意、批准、指挥或默许实施的犯罪也绝不同于单位成员自己决定或擅自实施的犯罪。
本案中,如果买卖企业有负责人默许对非专用罐车不清洗即可装油运输的情况,基层员工以此纵容这类事件的发生,是可能涉嫌单位犯罪的。
三、客观方面,要看实施者是否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否执行单位意志而实施,是否执行单位职务而实施,非法利益是否为单位所有
单位成员实施犯罪如完全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也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所以从理论上分析,需要同时具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使用”这两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食品安全!
油罐车混装事件的真实情况还在查证,司机、企业是否涉嫌犯罪还要继续调查,但“三鹿奶粉”的教训已历历在目,不管司机也好、还是相关企业,千万别为了节省成本而致他人健康不顾,只有守好食品安全底线,不使经商盈利脱离法律和道德的轨道,把尊重百姓、尊重健康放在第一位,才能实现长远发展。
法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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