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史记·高祖本纪》记载“十一月,沛公悉召诸县父老、豪杰,谓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诸吏民皆案堵如故。凡吾所以来,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无恐。且吾所以还军霸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由于坚决执行约法三章,刘邦得到了百姓们的信任、拥护和支持,最后取得天下,建立西汉王朝,“杀人者偿命”也成为了古今中外始终认同的铁律。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当今世界诸多国家均废除死刑,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中死刑的审慎适用亦成为各国普遍的做法。因此,在死刑严格限制的今天,诸多的恶性案件亦引发了人们对“私刑”和“同态复仇”等话题的激烈讨论,“为女(母)复仇”等案件的频发亦引发了人们对正义问题的深思。
一、1980年德国复仇案:女儿惨死凶手却判无罪,母亲当庭开八枪复仇
犯罪嫌疑人克劳斯·格拉波夫斯基曾描述杀害七岁小安娜的过程:那个小女孩坐在一把椅子上,椅子上有一条属于我未婚妻的长筒袜。我从女孩的背后弯腰,将长筒袜扔过她的头,并把它扯到了脖颈的位置。于是我用长筒袜勒住她的脖子,椅子倒下了,小女孩也倒在一边。”该案的最后,杀人者被宣判无罪。到了庭审的第三天,受害女孩母亲玛丽安随身带上了一把装好弹药的手枪,将这把手枪带上了法庭。从法庭的路口进来后,向克劳斯的背部连开八枪,其中有七枪命中,克劳斯当场死亡。玛丽安随后将枪扔到一边,并未出现任何逃跑或反抗的迹象,玛丽安当场被捕。
玛丽安事后回忆道:我想对着他的脸射击,可惜我只能对着他的背部开枪,我希望他死。枪击案发后,舆论哗然,民众和媒体很快分裂为两派。这是德国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讨论“私刑”的正义性及可行性。最后,吕贝克地方法院最终判处玛丽安成立非法携带武器罪及一般杀人罪,并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枪杀案发后约十年,玛丽安接受了德国电视台的采访。她在采访中表示,当得知杀害了女儿小安娜的克劳斯的死讯时,自己感受到的是一种轻松,他回答道:“我只能对所发生的事感到抱歉,但并不为他的死感到抱歉。我也永远不会原谅他杀害了我的女儿”。
弗洛伊德认为,人性中的善是克制,是理性,而恶则是放纵,是极端。我们每个人都同时具有这些特质,两者处于一个相互牵制的动态平衡状态下。当法治建设不断深入,人们对于“复仇”话题也有了越来越理性的思考。罗素说“社会只要认可复仇心,就等于允许人在自己的讼案中自当是法官,这正是法律打算防止的事情”。
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相互牵制的关系,因为道德的出发点更注重于情感因素,所以法律则无疑与理性精神的联系更紧密,以克服道德所产生的弊端。同时,法律的严肃与立法思想的严密无疑是人类趋于理性与成熟的表现。
二、“2.15”汉中新集杀人案:二十二年后为母寻仇,怒屠仇家三人
“我妈被打倒在地时,我跪在地上,把她抱在怀里,拼命地叫,她鼻子里、嘴里喷流出血来,妈妈流着泪,就断气了。”这是汉中新集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在案发后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述,汪秀萍案也直接成为汉中新集案的直接导火索。在张扣扣眼里,杀人就该偿命,但凶手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1996年8月,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在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双方再次起了争执,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和汪秀萍发生厮打。争执途中王正军捡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秀萍倒地,后死亡。由于案发时王正军未满18周岁,法院判定王正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一次性偿付张扣扣一家经济损失9639.3元人民币,而被告王正军三年后提前出狱。
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发现王正军正在家过年,便伺机报复,杀害王家三人。案发后舆论当中呈现了大批同情甚至是支持张扣扣的声音,认为他为母报仇罪不至死。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话题碰撞愈发激烈,该案的判决结果也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但最后张扣扣依旧被判处了死刑。
我们从情感上无比同情受害人复仇无门的绝望,但是既然想要建立的是一个有序的社会,就必须接受这个我们构建的秩序。可能有时我们所坚守的秩序会显得刻板和无情,甚至这份秩序可能会与严守的道德相背离。但在面对这些刻板和无情的时候,我们不能肆意给秩序开例外的先河。因为这遵守秩序和规则的习惯,在这片土地上实在太过脆弱,道德审判的腥风血雨和道德高地的高处不胜寒都是这个蹒跚学步的法治社会所最害怕的。
但从一名法律人的角度看,笔者无比赞成张扣扣案辩护人张学平律师所述之词:
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的呢?是那种手刃仇人的大英雄吗?显然不是,今天,我们并非是在广场上把张扣扣当作英雄进行簇拥和歌颂,相反,张扣扣今天是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他们的行为在整体上,是被法律予以明确否定的。作为法律人,在张扣扣的整体行为评价上,我并无异议。
张扣扣简单地喊着正义或者邪恶的口号很容易,用简单的说一句法律禁止私力复仇很容易。难的是,如何用法律人的理性和细致去勘察和勾勒正义的边界,如何在坚持主流意识形态和国家法律话语体系的前提下发现并兼顾被忽略的民间法,如何用法律人的良知和怜悯去斟酌和界分刑罚的合适量刑,如何让一份司法判决既能承载法律的尊严又能浸透人性的光辉!
法律是一整套装置,它不能只是形式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内涵。今天,我们不是为了拆散躯壳;今天,我们只是为了填补灵魂。
因此,今天我的辩护基调不是铿锵的,而是悲怆的,我要向法庭表达的不是强烈的要求,而是柔软的恳求。今天,我要用诚恳的态度,恳求法庭能够刀下留人,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我期待法院能体谅人性的软弱,拿出慈悲心和同理心,针对此案做出一个可载入史册的伟大决定。”
当司法与民意的撕扯令我们产生了极大的恐慌时,或法律规则无法得出肯定结论与民间朴素情感已有肯定答案相抵触时,我们一面热血沸腾,一面在举止失措的矛盾中煎熬。但立足于法治的长远目的,能有效履行把本欲渐行渐远的社会仅仅粘连为一体的义务,真正做的不是冷血无情或情法相融,而是坚定不移落实排他性的客观公正,不受任何情绪所干扰左右,杜绝先入为主而使天平倾斜失衡。
我们时常以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去辨别善与非善、罪与非罪,追求自己觉得是正义的正义,当法律的结果不能达到人类预期的结果,矛盾便会凸显,此种矛盾导致的结果也会将法律推向尴尬的境地,引发人们对法律的质疑,引发人们思考我们所拥护的法律是否能实现我们所追求的正义。
但如史铁生所言,自觉尴尬是一种可贵的能力。因为,反躬自问是一切爱愿和思想的初萌。要是你忽然发现你处在了尴尬的地位,这不值得惊慌,也最好不要逃避,莫如由它日日夜夜惊扰你的良知,质问你的信仰,激活你的思想;进退维谷之日可能是别有洞天之时,这差不多能算是规律。
当面对“私刑”的正义性与可行性的话题探讨时,我们应时刻谨记老子于《道德经》中所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前人时刻在敲响警钟:凡动刀者必死于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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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 杨 琼 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杨 琼 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