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艺术 |从电动车火灾事故看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文摘   2024-09-16 09:00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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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琼
杨琼,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文首发自微信公众号刑辩艺术第 260 期,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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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湖北一名父亲在网上发布了一则求助帖,一起发生于2024年7月9日的电瓶车爆炸火灾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情况概述:
发帖人21岁的儿子杜均浩(以下称“受害者”)暑假为分担父母压力找了一份暑假工,工作期间与舍友合租,合租室友(以下称“行为人”)每天晚上将电瓶车放在宿舍充电,7月9日电动车在凌晨起火爆炸。行为人发现后第一时间冲出去拿灭火器后折回宿舍门口,但将灭火器放在门口后随即便关上了房门。受害者被关在爆炸起火的房间里26秒左右,因没来得及逃离火灾现场导致全身烧伤面积达90%。



本案不仅涉及了民事归责,还涉及潜在的刑事归责。从网上流传的现场视频及以往的司法判例看,将电瓶车放置于室内充电导致的火灾事故涉及失火罪的评定。但失火罪有明确的追责标准,以下情形可立案: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等。

综上,本案中可能难以达到失火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行为人未对受害人进行救助且其关门行为致使同属于一室的人员全身皮肤烧伤达90%的这一情形,能否做刑事犯罪评价呢?

笔者接下来从刑事犯罪角度,在排除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的前提下,对焦本案中行为人的“关门”行为,从先前行为成立范围、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出发,探讨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    义务来源

判断不作为的不法层面要件包括:作为的义务、作为的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和不作为的等价性。
从义务来源看,行为人须有创造、设置法益损害危险性的先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应当避免给他人法益侵害带来危险”“制造风险者有降低风险的义务,否则承担责任”,引起风险者要么履行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要么承担结果发生的责任。行为人若是创设或提高了刑法意义上的风险,使某种法益陷入危险状态,就产生了作为的义务。本案中作为的义务发生主要是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而在刑法领域内对危险源产生的支配义务主要源于以下几点:
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管理义务可能来自法规,也可能源于制度或体制,还可能源于条例。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3、对自己先前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紧迫危险的防止义务
先前行为不要求独立实施,不要求是违法行为。
本案中,本案中行为人将电动车放进室内充电的行为导致了电池爆炸引发火灾,造成同处一室的室友生命法益遭受侵害紧迫危险的防止义务,符合先前行为的评定要件。




第二  因果关系

不作为的危害结果须在先行行为创设的风险范围内。不作为犯的处罚对象并非先前行为本身,而是不作为及其造成的结果。
注意点:
第一,先行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具体法益造成了危险,
第二,危险增大不采取措施会立即现实化为实害,
第三,行为人对危险向实害发展的原因具有支配性。
在不真正不作为犯制造危险—危险增大—实害结果现实化的法益侵害过程中,先前行为使某种法益陷入危险状态后,往往加入了被害人行为或其他因素,造成了“多因一果”的法益受损结果,即危害结果不是直接出于不作为。
判断先前行为和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理论界提出的风险关联标准值得借鉴,即不作为的风险实现须在先行行为违反的规范保护范围之内,否则,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在本案中,行为人先前行为使得受害人的人身法益处于危险中,人身伤害结果在行为人引发火灾创设的危险范围内,因而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和受害人的的伤害结果有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  构成要件

行为人需具备作为可能性或结果回避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有作为义务不一定成立不作为犯。以故意杀人为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与作为的故意杀人都适用刑法第232条:在作为犯的场合,作为方式的杀人是死亡的原因,行为人支配了这一原因;同样,认定以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行为人也应对死亡结果有支配作用。
本案中,行为人将房门关上后26秒左右才打开房门,受害人随即逃出火灾现场。行为人应当预见关门行为可能造成受害人丧失逃生通道,但其却关上房门切断了受害人的逃生之路。基于先前行为行为人具有对受害人实施救助的义务,“应为而不为”,其不作为支配了受害人全身烧伤90%的结果,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注: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刑法中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消极的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即应当去做而不去做。
义务人作为危险源创设者的行为人具有降低风险的义务。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切断了受害人的逃生通道,属于身负救助义务时以作为行为做不作为之义务;但从客观行为上能否理解为该行为也包含了公共安全危险源切断之意,此时需要对受害人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进行法益衡量,并评价作为和不作为的对等性。
从法益评价的角度,受害人当时正在出租屋内,相比于公众安全的法益受害者生命安全的法益状态处于更加紧迫的状态。但是,行为人施以救助和开门行为是否必然使公共安全处于紧急危险状态有待商榷。

在本次事故中,不论行为人受否构罪,都给人们敲响了警钟。电动自行车虽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因违规充电、停电、改装、入室充电引发的自行车起火、燃爆等事故屡见不鲜。一旦起火,可能会给人们的生命财  产造成极大损失,电动车不当使用的行为人也可能因此面临刑事处罚。

由于室内充电空间相对密闭,电池燃爆形成的高温和浓烟可以瞬间致人伤亡。因此,电动车万万不可进入楼户!勿存侥幸心理!谨防安全事故!



安全小贴士

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夺命仅需100秒!

30秒:电动自行车出现明火,火焰温度升到310°C,室温达到120℃燃烧产生大量毒烟。
120秒:电动自行车塑料件被引燃,火焰温度680℃,室温达到180-220℃,有毒气体快速充斥楼道。

210秒:电动自行车被火烟完全包裹,室温达到660℃浓烟切断逃生通道居民吸入剧毒气体会导致昏迷、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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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 杨   琼 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杨   琼 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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