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艺术 |被侵犯的“童年”

文摘   时事   2024-02-26 09:23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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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琼
杨琼,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文首发自微信公众号刑辩艺术第 230 期,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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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洛米拉的锦缎》一书中说,如果假装看不到悲剧,假装听不到哭声,只看到漫天烟花,只看到繁华盛世,我们才是真正的精神分裂者。

什么样的“悲”被称之为“悲剧”,这一看似极具抽象性的词,直到某天看到了这句话:小时候我以为被性骚扰是我的秘密,长大以后才发现这是所有女孩子共同的秘密。于是,“悲剧”二字开始在眼前、在周围、在每一个悲剧主人公的陈述里逐渐变得具体和明晰。

今天,我们不为“刑辩”,不为“艺术”,只为发声!



在上述视频中,清晰可见的一组数据,点赞量3.2万,评论量1.2万,收藏量4546,转发量2.3万,尽管在大数据和多媒体时代,该组数据并不能够翻起巨大的浪花,甚至随着信息的更迭会迅速地隐没在洪流之中。但正是这个视频,苦难被撕扯开“遮羞布”,真相血淋淋地被呈现在我们眼前。当我们打开视频的评论区,那些隐藏于暗夜之中的罪行被放在了阳光下:


原来真正的苦难都是不可言说的,看得见的苦难不需要你去相信,看不见的苦难才需要你去相信。这1.2万条评论的意义已超出了视频本身,有多少条评论就说明有多少件令人痛心的幼童性侵事件发生,就有多少名女性活在被侵犯的阴影里,就有多少名“罪犯”逍遥法外,它的存在仿佛是一份厚重的“万名书”,是存在于中国社会的另一个“萝莉岛”事件,将尘封已久的社会丑陋面置于阳光之下,但被呈现出来的却只是“性侵女童”事件的冰山一角。
Ella曾在采访中说:我其实小时候,我曾经也被侵犯过,可是当时的我并不懂事,我是爬着出来哭着出来的,但我没有告诉我爸爸妈妈,我大姐二姐被同一个人侵犯过,就这件事情我想讲的是,性教育有多重要”。
辛芷蕾在采访中曾说: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成年男性会对几岁的孩子去做那样的事情,我一个藏了那么多年的秘密我终于说出来,我原谅了我自己了。当时我就可能自己年纪小也不知道在干什么就吓跑了,也没有跟任何人提起过这件事情,但(它)带给你的伤害还是在那儿的,我主动地找大家聊的时候才发现原来身边有那么多人遇见过(性侵)这件事情,都把这件事深深地埋在心里没有人提,何止三分之一,真的好可怕。
她说:我第一次敢于把这件事情说出来,我好受多了,只是勇敢、勇敢面对自己,真的重视起来,关于性教育这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儿童的一些教育,应该更早一点。

该篇文章有5240条点赞量,669条收藏量以及340条的评论量,笔者截取了评论区的部分评论经处理后进行展示如下:



同时,笔者以“强奸罪”和“幼女”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关于“性侵幼女”案例进行总体检索,共检索出9263个(有关的记录从2006年--2024年)关于幼女性侵的案子,将每个省份涉及的案子进行排列和整理,汇总出以下数据:
2023年各省GDP总量为排列顺序对各省份“幼女性侵案”裁判文书数量进行整合,可见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幼女性侵案件中GDP排名前十的省份占总数量的58.31%,根据线性显示,省份的发达程度与幼女性侵案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呈正相关。
结合笔者在前文中对各媒体软件受害者亲身讲述的情况来看,由于“性侵幼女”案件隐蔽性较强,能够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少之又少,我们所能收集的数据只是浮于表面的的部分,而案件是否能够进入公权力审判程序主要还是依靠事件能否被发现、以及被发现之后相关的人员的处理方式,比如幼女的监护人对于“性侵事件“的处理态度。
即使该数据显示省份发展程度和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呈现线性正相关的关系,但却并不能从由此说明省份的发达程度与幼女性侵案的发生频率呈现正相关,只能从侧面说明其他问题。
首先,由于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省份公民受教育程度较高、法治的普及力度更大,相应地,父母对于性侵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态度会更体现法治思维,以及家庭对孩子的性教育程度相对于经济较落后的地区会更加充分,所以幼女性侵案的披露程度会更高。
其次,由于在经济发达省份的留守率相对于经济较落后的省份留守率更低,家庭对孩子的保护力度和关注度会更高,性侵案件发生最后进入司法程序的比例也会相对较高;而在地区落后的省份,由于孩子受家庭的关注度和保护力度较弱,以至于很多幼女被性侵后无法及时获得家庭的帮助,所以偏远地区是“幼女性侵”事件的高发地区,同时,高发地区性侵案件的刑事追究率常年停滞在低水平状态。
将数据结合各评论区中各受害者的论述,为什么如此多的幼女性侵事件都没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第一,幼童缺乏对性行为的正确认知,性教育知识缺乏,所以有的受害者会说“甚至长大之后我才意识到原来我曾经被侵犯了”;
第二,侵犯者可能是朋友、亲戚更甚者是近亲属,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家庭本位”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监护人极有可能为了维护所谓的家庭和谐而遮掩事件本身;
第三,女性面对的社会性不公平待遇,女性被物化为工具,被赋予“贞洁”等形容词,事件的披露将为被害人带来巨大的社会舆论风险,在搜集的评论中,有不少女性即使向家人告知自己被侵犯的遭遇,父母也会出于舆论风险的考虑,会掩盖事情本身;
第四,家长的漠视,在诸多的事件里,当被侵犯者将自己的遭遇告知父母,有的遭受的只有漠视、质疑甚至是暴力。
也许恶魔就在我们身边,我们只是不曾在意罢了。对于加害者来说,心存恶念之人永远都会存在,这是人性使然。但,我们依然可以努力阻止这一切。我们常常讲害人之心不可有,但却常常忘了,防人之心不可无。因为有太多的孩子不知道潜在的性侵危险,遭遇侵害时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如果他们曾上过一堂防性侵课;如果他们的父母曾接触过相关的知识;如果被害人敢于把伤害说出来;如果父母敢于向不法侵害人追责......这一切也许都会不一样了。


当我们惊叹于“爱泼斯坦案”的残忍时,我们会由衷地庆幸我们生活在一个多么安全和谐的国家,但殊不知我们所生存的地方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萝莉岛”。
为何很多人看不到这一社会现象,为何尽管被害人已经将事情告知父母但施暴者却依旧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为什么女童性侵事件会成为“所有女性共同的秘密”,这所有的一切都来源于两个字——“偏见”。
因为这是一个群体性的暴行,事件曝光之后受害者遭受的舆论风波更是一场社会性谋杀,这本是一场强者针对弱者的残害和剥削。
因为当迫害发生时周围的声音会告诉她们何为“脸面”,何为“贞洁”以及所谓的“和谐”;因为当反抗的声音出现时,将会有更大的声音将其压制;因为当事件浮出水面,接受惩罚的不仅仅是施暴者,更会将受害者推入无尽的道德深渊;因为世俗的偏见会使受害者永远生活在别人的道德捆绑和异样的目光里。但我们应当时刻谨记性别不是边缘,偏见才是。
偏见是当话题聊至人造子宫时,别人的一句“那女性的作用岂不是减小了”;
偏见是当聊至强奸猥亵问题时,别人的一句“错就错在这女的穿得太少了”;
偏见是当聊至性行为时,别人的一句“可惜她不是处女”......
似乎当聊至女性话题时,女性都是作为某种工具而被呈现、被讨论,那些原本鲜活的生命被工具化,自由的灵魂被桎梏。因为女性是工具,所以自出生开始就被贴上“顺从”、“贤惠”的标签,被教育必须听话,必须顾全大局;因为女性被物化为附属品,所以作为附属品的女性必须是干净和纯洁的。
在历史的长河中,为何那么多被侵犯的女性有很多会在事件过后选择结束生命?
在传统的枷锁与束缚中,社会一直用“一个女人的贞操是最好的嫁妆”这句话来规训女性的行为。她们被困于封建思想,不敢发声,他们遭遇精神折磨,把自杀当作解脱,她们没有独立的人格,只是被他人当作附属品。又或许她们勇敢地站出来,却没有迎来光明。性侵后本身,不过是伤害的开始,性侵后的生活,才更加艰难。
如果说施暴者的侵犯使得受害者体无完肤,那最后杀死受害者的人一定是那群站在道德制高点用“贞洁”当作子弹射向受害者的善良的人们。


看到一句话是这样说的:“永远不要相信苦难是值得的,值得赞扬和歌颂的,苦难就是苦难,苦难不会带来成果。苦难不值得追求,磨炼意志是因为苦难无法躲开和消逝。苦难并不值得被歌颂,被歌颂的应该是苦难下不屈的灵魂”。
今天,即便这一群体性的惨案被逐渐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但由于社会结构的有限性、法律的有限性和封建道德感的捆绑,无法将这一惨案中的“罪犯”绳之以法。
应当着重强调的是,我们应当对事件本身予以重视,我们应当维护“曾经的受害者”发声的权利。因为她们的勇敢,为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警戒世人儿童性教育的重要性。我们应当歌颂她们“苦难下不屈的灵魂”,而非在事件曝光之后将“贞洁”作为刺向她们肉体的尖刀!
作为一名法律人,当我们所坚守的法律无法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阴暗角落、无法帮助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当人们所坚守的道德与正义相背离时,我们应当如何自处?在刨除对法律的正确适用与坚定捍卫之外,我们应当如何承担起作为法律从业者的社会责任?在这个时代,也许最重要的,不是忙着去叫醒别人,而是时刻扪心自问为何要装睡?
我们应当时刻谨记身上应当肩负的责任,看见阳光背面的阴暗和繁华隐藏下的苦难:为弱者摇旗呐喊,为不公不予慷慨发声。始终相信:真理是不枯荣的四季,你该是一灯即明的破晓,是悍不畏死的正义。
在文章的结尾,笔者借上野千鹤子在东京大学的演讲中对所有女性的寄语送予万千女性:

祝你们的脚步踏遍人类智识的所有角落,在结构性的限制与压迫彻底消除之前,不要轻易相信天赋的倒果为因,祝你们在男性霸占的领域夺回自己应有的成就,祝你们无论在大众文化之中、还是亲密关系里,不被物化、矮化、附庸化、宠物化,能够得到真正的平等与尊重。
当然,如果你不需要的话,也祝你们可以摆脱爱情的桎梏,得到更广阔的自由,也祝你们的生存和事业不因性别受到显性或隐形的伤害、祝你们成功,同时也祝你们无论是否达到世俗意义上的卓越,都能够拥有不被轻蔑、歧视和践踏的尊严,拥有任何女性都应该享有的权益,无需条件、天赋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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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 杨   琼 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杨   琼 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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