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刑辩艺术”关注我们并设为星标
▲ 公孙文睿 律师
公孙文睿,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中心成员,专职律师。
本文首发自微信公众号刑辩艺术「第 257期」,转载请注明来源。
2024
08/26
Causes of
Rising Crime Rate
计算犯罪率,方法是将所有犯罪类型报告的犯罪总数除以总人口,然后将结果乘以 100,000(因为犯罪率通常被报告为每 100,000 人的 X 犯罪数)。
以上影响因素中,值得一谈的是社会管控能力、经济水平与贫富差距加大对犯罪率的影响。
●●●
PART.01
社会管控绝非越严越好
社会管控即“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人认为,量刑起点过高,不利于惩罚犯罪,如盗窃立案标准为3000元,这类人主张对社会层面应当施以重刑,可以直接起到威慑作用,但一开始,这种说法就是被整个刑法界否决的,重刑威慑所产生的,不仅是公众对刑法尊重感的削弱,甚至可能产生对罪犯的同情心。严峻的刑罚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甚至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过重的刑罚还容易促使刑罚的功能贬值,因为刑罚似乎天然就具有惩罚与威胁的功能,对于已然犯罪,惩罚具有报应性,适度的刑罚会使犯罪人产生痛苦和后悔心理,使其感到罪有应得。而过重的刑罚,则激发不起这种“错误”认识,反而容易令人觉得刑罚不公平,这在犯罪人心理上产生的将不是后悔和痛苦,而是对刑罚制度甚至是对整个社会仇恨加剧。
而且,历史也能够证明,不管从犯罪数量和再犯群体上看,更重要的原因或许是犯罪人的“侥幸心理”,而非刑罚的轻重。
所以,对犯罪人的重罚不应成为控制其他犯罪的手段,这是不能把人作为“工具”的人本主义思想在刑事法领域中的要求,也是人道主义思想的体现。过于严厉的刑罚不可能具有道德劝诫作用,为了恢复刑罚的正常功能,严厉的刑罚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需要考虑它的边界和限度。
刑罚必须与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成为刑罚得到公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也只有这样,刑罚才可能发挥教育、感化的正向作用。
PART.02
经济水平与贫富差距加大对犯罪的影响
孔子言“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社会发展进入新的转折点,此时,如果处理不好社会利益的均衡问题,出现两级分化并不断加剧。我国社会无形中证明了这一点,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水平迅速提升,然而1991年发案率高达20%,1994年全国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突破 400万。
所以犯罪率的提升决不能单纯将原因归结于贫穷本身,因为导致这种发展过程中小部分人的贫穷的最终原因是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而且其中还有相当程度的政治决策因素。更何况,同样贫穷的个人,有的犯罪,而另外的人没有,而且,目前如贪污、贿赂、白领犯罪等的富人犯罪数量的不断增长,牵涉金额的不断加大,社会影响的日益严重,正是贫穷是犯罪最重要原因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所以,影响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把握好刑罚的尺度、缩小贫富差距对于降低犯罪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需要国家奋进形成协同共治合力,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
<<< END >>>
长按左侧二维码
关注【刑辩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