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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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
2018年8月,牟某某与刘某某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9月,二人开始共同居住。2019年1月,二人先后到东莞市、青岛市与双方家长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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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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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裁判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虐待罪的规制范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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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构成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
刑法未对虐待罪“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为有效保障被害人人身权利,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转型的现实情况,及时准确界定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范围。除了典型的家庭成员之外,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的人,也应纳入虐待罪的规制范围。
本案中,被告人牟某某、被害人刘某某恋爱交往的目的在于共同组建家庭,主观上具有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且从双方在重要节假日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对待二人的态度和言行、二人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等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
因此,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观念,应当认定牟某某与刘某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家庭成员关系,可以适用虐待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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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延伸
除了以上所述精神上的虐待外,人们讨论得最多的便是肉体上的虐待。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行为,认定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对于这个问题,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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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虽然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意图使被害人痛苦从而达到其发泄、报复等目的;
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表现为行为人对于造成被害人伤害结果的追求或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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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一、从行为的暴力程度来看,虐待行为本身通常不具有直接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属性,而故意伤害行为则表现为对被害人身体组织完整性或器官功能的直接侵害。判断行为的暴力程度,通常要从行为的打击方式、打击力度、打击部位、有无使用工具等综合分析。
二、从被害人成伤机制来看,虐待罪不以被害人直接的肉体伤害程度为入罪要件,只要达到“情节恶劣”即构成该罪,而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
三、是从既往暴力情况来看,虐待行为通常表现为长期的、连续的多次折磨,而故意伤害行为往往是一次或连续几次行为即可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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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 杨 琼 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杨 琼 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