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以“全国社会治理创新案例(2022)”数据库为基础,深入探讨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化路径及其影响因素。文章系统分析了各类社会治理创新的纵向和横向制度化特征,发现由党委政府或社会组织主导,注重基层、县域或市域治理层面的创新更易获得纵向制度化,而企业发起的创新在横向制度化中更具优势。此外,文章揭示了创新目标、创新点和经费来源对制度化的显著影响,并指出多元经费来源和创新点数量的增加反而可能阻碍制度化进程。研究为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框架提供了新视角,同时为实践中的政策制定提供了科学建议,助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创新向更广泛、持续和规范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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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化
——基于“全国社会治理创新案例(2022)”的分析
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化
——基于“全国社会治理创新案例(2022)”的分析
摘要:
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是社会治理经验嵌入常态化治理的重要支撑,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在界定创新制度化内涵的基础上,依托“全国社会治理创新案例(2022)”数据库,探讨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由政府或社会组织作为主体发起,聚焦基层、县域或市域层面,以完善体制机制或提升治理能力为目标,推动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或科技支撑之一并有公益资助的社会治理创新更可能得到纵向制度化;由市场主体发起,以完善体制机制或提升治理能力为目标,着重创新法治保障或科技支撑方式并有财政拨款、社会筹资或公益资助的社会治理创新更易实现横向制度化;社会治理创新经费来源渠道越多,越难实现制度化;创新点数量的增加,无益于制度化。未来,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化,应提高创新主体的经验提炼能力,优化创新点的层次性,鼓励政府以外资金支持的社会治理创新。
作者简介:
郁建兴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李拓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沈永东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黄飚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文献来源:
《行政论坛》2024年第4期
本文作者之一:郁建兴
一、引言
社会治理创新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议题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在经济领域展开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社会治理领域的改革创新则相对滞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得到中央高度重视,创新社会治理多次被写入中央文件。学术界积极关注、研究并倡导社会治理创新,认为其通过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等方式,能够加快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当下,社会治理创新业已成为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关注的核心议题。
社会治理创新是对社会治理实践中先进经验与智慧的总结,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意义重大。一方面,制度化赋予社会治理的先进经验与举措更高程度的合法性,推动创新实践的标准化与可持续,使其更好地嵌入地方社会治理工作之中,进而提高当地社会治理效能;另一方面,制度化能够加速社会治理中先进经验与智慧的传播,实现创新由点到面扩散,推动创新正外部效应的实现,因此制度化既是释放社会治理创新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价值追求。
近年来,各地涌现出诸多有益的社会治理创新,一些创新被写入上级政府文件或得到横向学习和扩散。囿于社会治理创新的地方化特征,有关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研究更多依托于案例观察,尚未就全国范围的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展开更广泛的分析,从而厘清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因素。本文基于“全国社会治理创新案例(2022)”的数据,尝试分析影响当下中国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因素,进而在理论上探索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初步解释框架,在实践中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全面深入开展。
社会治理是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公众等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共同努力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治理需求的过程。已有的社会治理研究从宏观、中观、微观等三个层面对社会治理进行了阐述。在宏观层面,学界主要从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的视角对社会治理进行学理探讨。研究者发现,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由高度一体向双向互动转变,我国社会领域经历了社会管控-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等三个阶段。与之相伴的是治理目标从维护社会稳定转变为强化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治理主体从单一的政府主体转变为公众、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手段从依靠行政理念与命令转变为依托法治思维与方式。在中观层面,研究者主要从体制机制视角探讨如何改善社会治理,如强化党委领导、健全政府负责、创新企业参与、完善公众融入以及优化社会组织协同等。在微观层面,研究者主要聚焦治理实践,刻画了诸多社会治理的典型实践,如“枫桥经验”、“有事好商量”、“吹哨报到”、“接诉即办”等,总结出“三社联动”以及“三治融合”等社会治理新模式。
社会治理创新旨在提升党和政府的治理能力,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体等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同时,通过各治理主体的合作协同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公共安全。已有研究基于过程视角,对社会治理创新的动因、内容、成效、扩散等展开丰富的讨论:在动因方面,研究者讨论了来自上级政府的要求、同级政府间的竞争、机构运作的需要、公众迫切的需求等要素;在内容方面,包括拓展治理主体、创新治理机制、引入数字治理工具等;在成效方面,一些社会治理创新显著提升了居民效能感,但也有部分创新没能取得预期成效,其原因在于创新主体本身考虑不成熟,且缺乏上级领导关注;在扩散方面,上级政府压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区财政资源水平等被认为是推动创新扩散的主要因素。
关于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已有研究主要从制度化的概念意涵、内在价值、外在形式等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在概念意涵方面,已有研究聚焦制度化这一关键词,从不同视角加以理解。一些研究沿袭制度学派观点,从结构、角色、行为等视角看待制度化,将治理创新的制度化界定为治理创新中的结构、行为、角色随着时间被授予合法性,使得创新逐渐变得稳定,并最终嵌入正式科层制的过程。也有研究基于心理、文化认知视角,认为创新制度化是社会成员对创新制度结果的理论、习惯和规则的认同,创新制度化需要与之匹配的文化认知结构和知识共识。还有研究从过程和结果维度理解制度化。在过程维度,制度化是指准则、规则或规范的形成以及对制度的规范对象实际发生作用的过程;在结果维度,制度化不仅指结果已经实现制度化的各种要求,而且制度本身作为一种确定性的存在,在客观上、事实上对制度的规范对象发生了实际作用,并能使规范对象形成稳定、可持续以及被普遍认同的行为模式。在内在价值方面,已有研究普遍将制度化视为赋予社会治理创新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在提高创新标准化、规范性的同时,能够激发社会治理主体持续创新的热情与信心,最终实现创新可持续。也有研究对制度化的积极影响进行了反思,如一些案例研究发现,制度化不一定提高创新可持续性,但缺乏制度化会显著提高创新不可持续性,提高制度执行能力是切实实现创新智慧实效化的关键。当然,这或许取决于研究者如何在操作层面理解制度化。在外在形式方面,已有研究普遍将制度化视为地方政府针对创新所出台的文件、决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也有学者进一步区分了文件化的频率与文件的效力等级。更为有意义的定义是将制度实效化本身也作为制度化的维度加以考量,而非仅是在纵向层面被上级认可,这应是讨论制度化的本来目的。少数关注创新制度化的研究发现,纵向政府间关系、创新主体的层级以及上级权威支持等是影响制度化的重要因素。
学界围绕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创新以及制度化展开了丰富讨论,为更好地从理论层面理解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并在实践层面精确提出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政策建议,已有研究在两个方面存在推进之处。第一,将制度化的抽象界定与操作化更好地呼应。当前对创新制度化的操作化更多关注制度化的纵向维度,忽视了其在横向层面的表征。综合已有研究对制度化的理解,创新的制度化在概念意涵上可以被认为是某种新做法逐渐嵌入日常治理并实质性地影响相关行动者的行为。创新被写入更高层级权威的制度文本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创新嵌入既有治理情境并对相关行动者更具约束力的表现,但在横向层面创新扩散至更多地方,也应被理解为创新获得更广泛嵌入公共治理并产生更多实质性影响的表现。后者已经得到创新扩散研究者的广泛关注,但尚未将其纳入创新制度化的理论视野之中,以更全面地解析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化状况。第二,在准确把握制度化表征的基础上,结合更广泛的经验事实,探索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影响因素,尝试从更为一般性的结构特征等因素解释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在制度特征层面形成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基础解释框架,为更精确地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政策建议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依托“全国社会治理创新案例(2022)”数据库,尝试对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包括创新的时空分布、创新主体、创新类别、创新目标、创新点、创新经费来源等方面,力求从宏观上刻画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现状;进而通过构建计量模型来探索影响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一般性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政策建议。上述两点构成了本文的边际贡献。
(一)变量设置
1.被解释变量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如上所述,已有研究对创新制度化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但均强调了其所具备的约束性和持续性。围绕这两个特征,创新制度化的重要表征在于创新被写入更高层级政府文件,这也是已有研究对创新制度化的普遍认知。而创新被写入本级政府文件则更多是内生于创新的行为,其约束性相对较弱,也无法较好地支撑创新的可持续性。从制度化的本质属性来看,除了约束性、持续性,制度化还有一个重要属性,即通约性/扩散性。它是指在空间维度,制度能够产生示范功能,其主要原则与实质内核得以在其他组织或空间赢得认同甚至模仿,从而引起行动主体间的共鸣,在制度化的最终阶段,它将大量扩散到所有潜在采纳者的相关组织种群中[44]。研究者在理解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内涵时,往往忽略了这一本质属性,进而未将社会治理创新在同层级/类型组织中的扩散纳入制度化的研究范畴。
本文将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分解为纵向制度化和横向制度化两个方面:纵向制度化用创新“是否被上级政府写入文件”这一虚拟变量来衡量;横向制度化用创新“在同层级/类型组织中复制推广次数”这一连续变量来衡量。
2.解释变量
本文关注的解释变量是社会治理创新的特征,包括社会治理创新的发起主体、类别、目标、创新点以及经费来源等五个方面。
(1)社会治理创新的发起主体。按照政府、市场、社会的维度,本文将创新主体划分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村/居委会、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操作化中,分别设置社会治理创新主体“是否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是否为村/居委会”“是否为企业”“是否为社会组织”等四个虚拟变量。
(2)社会治理创新的类别。按照创新发起的场域,本文将其划分为市域、县域、基层和其他类型,并分别设置“是否为市域社会治理创新”“是否为县域社会治理创新”“是否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是否为其他类型社会治理创新”等四个虚拟变量。
(3)社会治理创新的目标。根据中央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目标,结合制度-工具-能力视角,本文将社会治理创新的目标分为完善体制机制、改进治理方式、提升治理能力以及其他目标,分别设置社会治理创新“是否以完善体制机制为目标”“是否以改进治理方式为目标”“是否以提升治理能力为目标”“是否为其他目标”等四个虚拟变量。
(4)社会治理创新的创新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构成了社会治理创新的创新点,本文用七个虚拟变量进行衡量。同时,本文还设置了“创新点数量”这一连续变量,用来反映创新点的丰富度。
(5)社会治理创新的经费来源。根据政府、市场、社会的区分,本文将社会治理创新的经费来源划分为财政拨款、企业出资、社会筹资、公益资助等四种,通过设置社会治理创新“是否有财政拨款”“是否有企业出资”“是否有社会筹资”“是否有公益资助”等四个虚拟变量进行衡量,同时,本文还设置了社会治理创新“经费来源数量”这一连续变量,用来表征社会治理创新经费来源的多样性。
3.控制变量
文中控制了社会治理创新所属的区域以及社会治理创新开展的年份,以消除社会治理创新开展的时长对创新制度化的影响。这些变量会同时影响部分创新特征和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化,因此将其纳入回归模型,以提高估计结果的准确性。
(二)数据来源与描述
1.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全国社会治理创新案例(2022)”数据库。“全国社会治理创新案例(2022)”征集活动由民政部指导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和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研究机构——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联合发起,致力于构建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创新案例库,推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全国社会治理创新案例(2022)”的征集工作获得全国各地政府和相关组织的广泛关注与申报,共收到有效案例311项。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案例并不能完整地代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全貌,且案例数据为填报数据,可能存在主观偏差,但在社会治理创新全国性数据库相对缺失的情况下,它们能够为观察和理解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创新及其制度化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
2.数据描述
“全国社会治理创新案例(2022)”共覆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之间创新数量差异较大。其中,东部最多,共有168项社会治理创新,占全部社会治理创新的比重为54%;西部次之,共有102项社会治理创新,占全部社会治理创新的比重为33%;中部最少,仅有41项社会治理创新,占全部社会治理创新的比重为13%。
图1呈现了“全国社会治理创新案例(2022)”数据库中创新案例的启动时间分布,其中,最早的启动于2005年,最近的为2022年,案例覆盖的时间跨度较长。
在模型(1)中,Pi代表社会治理创新得到纵向制度化的概率,1-Pi则是创新i未得到纵向制度化的概率。Pi/1-Pi是优势比(odds),即创新i得到纵向制度化的概率与未获纵向制度化的概率之比,Logit(Pi)是取对数之后的优势(Log odds),这一过程即Logit转换。α0是常数项,Xki代表一系列自变量,包括社会治理创新的主体、类别、目标、创新点、经费来源等,K是自变量的个数。Cji代表的是一系列控制变量,j是控制变量个数。εi是误差项。在模型(1)中,本文关注的核心系数是βk,它的含义是:在保持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具有某一特征的社会治理创新比不具备这一特征的社会治理创新得到纵向制度化的优势。
在模型(2)中,Replicationi代表社会治理创新i被同层级/类型其他组织采纳使用的次数,其余变量含义与模型(1)保持一致。本文关注的核心系数是βk,它的含义是:在保持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具备某一特征的社会治理创新比不具备该特征的社会治理创新多或少被复制推广的次数。
(一)社会治理创新特征与纵向制度化的回归结果
表2呈现了社会治理创新特征与纵向制度化之间的回归结果,包括估计系数、标准误和优势比的百分值变化。
在表2中,回归模型的伪R2为0.3,说明模型拟合优度较高,结论较为可靠[45]。具体来看,在创新主体方面,当保持其他因素不变时,相较于村/居委会等主体而言,由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会使创新被上级政府写入文件的优势显著提高334.6%(e1.4692-1);社会组织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被写入上级政府文件的概率比村/居委会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显著高117%;而企业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在上级政府写入文件方面与村/居委会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进一步对回归系数间的差异进行检验,发现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其估计系数显著高于社会组织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这表明,上级政府在制度化社会治理创新时,更侧重下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所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同时,社会组织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也有较高可能性被上级政府写入文件。政府、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开展社会治理的格局初步形成。
在创新类别方面,相比于对照组,基层、县域和市域社会治理创新都更容易得到纵向制度化。进一步的回归系数差异检验表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得到纵向制度化的可能性最高,其次是县域的社会治理创新,最后是市域的社会治理创新,三者之间差异显著。这表明,高层级政府尤为重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获得纵向制度化的概率远高于其他类型创新。一方面,这很可能与中央强调“社会治理关键在基层”密切相关。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强调了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这种自上而下的关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各级政府的偏好,增加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获得纵向制度化的概率。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的社会矛盾主要发生在基层,社会需求也主要集聚在基层[46],因此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需求更迫切,也更容易取得成效,进而被上级政府写入文件。
在创新目标方面,通过两两系数显著性的比较发现,以完善体制机制为目标的创新获得纵向制度化的可能性最高,其次是以提升治理能力为目标的社会治理创新。这表明,高层级政府在看待社会治理创新时遵循制度优化与能力提升“两手抓”的原则。上级政府尤为鼓励制度创新,这可能是因为在当前社会治理中广泛存在条块关系难整合、治理力量难协同等问题[47],这些体制机制层面的难题已经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掣肘。上级政府重视以提升治理能力为目标的社会治理创新,可能是因为这类创新学习周期相对较短且见效快,能够更为直接地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这类创新制度化能够更好地推动创新智慧在更大范围的推广扩散。
在创新点方面,以政府负责为创新点的社会治理创新被上级政府写入文件的概率会显著增加119.1%;强调社会协同的社会治理创新会使这一概率显著增加130.1%;聚焦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创新会使这一概率显著增加99.2%;着眼于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创新会使这一概率显著增加53.9%。这表明,高层级政府在看待社会治理创新时,一方面鼓励各级政府勇担责任,不断创新负责方式;另一方面,也主张积极扩大社会参与、拓展社会治理主体、完善社会协同机制,为社会治理提供新动能。这与社会治理创新在主体特征部分的研究发现保持一致,同时,在数字化发展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聚焦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的创新项目也得到了上级政府的重点关注。此外,社会治理创新点的数量与其是否被写入上级政府文件的估计系数为负但不显著,这表明,一项社会治理创新的创新点数量增加并不会提高其获得纵向制度化的概率,原因可能是过多的创新点分散了创新主体的注意力,使社会治理创新过程难以聚焦。这类社会治理创新面面俱到,但很可能缺乏具有标志性的突出创新点,甚至可能只是“新瓶装旧酒”,难以获得纵向制度化。
在经费来源方面,有公益资助的社会治理创新被上级政府写入文件的概率会显著增加125.4%;其他资金来源对于社会治理创新被上级政府写入文件没有显著影响。这表明,除了运用行政手段调配资源开展社会治理创新,通过公益资助等社会化手段来筹集资金、开展创新也尤为重要。此外,社会治理创新经费来源的多样性与其是否被上级政府写入文件之间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这表明,社会治理创新每增加一种资金来源,会使其被上级政府写入文件的概率下降31.8%。其原因可能在于资金来源越丰富,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需要协调和权衡的方面越多,导致社会治理创新取得某一层面具有显示度的成效较为缓慢,进而难以很快得到上级政府关注并纳入制度文本。
表3呈现了社会治理创新特征与横向制度化的回归结果。
在创新主体方面,同样以村/居委会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为参照组,那些由企业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与其在同层级/类型组织中复制推广次数之间的估计系数约为24.31,且至少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被复制推广次数比村/居委会发起的社会治理创新平均要高约24.31次。与此同时,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社会组织等主体所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在复制推广次数上与村/居委会开展的创新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这表明,由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更容易发生横向制度化,可能的解释是:与上级政府看待社会治理创新的视角不同,同层级/类型组织之间存在较强的学习/竞争关系,当某地采取一项创新举措后,同层级/类型组织出于学习或不甘落后的心态,也会采纳或模仿此类创新,以改善治理绩效或防止首创地一枝独秀[48]。而且,在社会治理领域,由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展的创新较少,处于创新竞争中的“蓝海领域”,因此一地创新之后,很可能会引起其他同层级/类型组织的争相模仿,使其横向制度化水平最高。
在创新类别方面,当以其他类型社会治理创新为参照组时,无论市域、县域还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对复制推广次数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这表明,在市域、县域、基层等同层级/类型组织中,已建立起良好的学习扩散机制,各类优秀社会治理创新都得到同层级/类型组织的采纳。
在创新目标方面,当以实现其他目标的创新为参照组时,旨在完善体制机制的社会治理创新与其复制推广次数之间的回归系数约为1.80,且至少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以完善体制机制为目标的社会治理创新比旨在实现其他目标的社会治理创新多复制推广约1.80次;以提升治理能力为目标的社会治理创新复制推广次数比旨在实现其他目标的社会治理创新显著高约1.84次;以改善治理方式为目标的社会治理创新与旨在实现其他目标的社会治理创新在复制推广次数上不存在显著差异。以上表明,同层级/类型组织在学习采纳他地社会治理创新时,同样遵循以提升制度优势和治理能力为主的原则,与社会治理创新目标和纵向制度化之间的回归结果保持一致。
在创新点方面,强调社会协同的社会治理创新会降低其在同层级/类型组织中复制推广的次数,可能是由于这类社会治理创新涉及的主体众多,创新开展的难度较大。与此同时,聚焦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创新在同层级/类型组织中显著多复制推广约1.78次,强调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创新显著多复制推广约6.85次,二者具有显著差异。其原因可能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能够通过预测实时需求、精准辅助决策、提升响应能力等方式赋能社会治理,更为显著地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而且在全球数字化发展的趋势下,中国是数字治理领域的全球先行者[49]。运用数字技术赋能各类治理已成为当前中国各级政府积极努力的关键领域,相关改革创新获得关注和推广的水平也相应较高。此外,创新点数量与复制推广次数之间的回归系数约为-0.75,表明创新点数量的增加并不会提高社会治理创新在同层级/类型组织中复制推广的次数,其原因可能是随着创新点数量的增加,同层级/类型组织学习的难度会显著提升,同时,因为“面铺得太广”,其突出特征不足甚至只是对既有工作的整合包装,导致其他地区学习这类社会治理创新的意愿较低。
在经费来源方面,那些有财政拨款、社会筹资或公益资助的社会治理创新在同层级/类型组织中分别显著多复制推广约9.48次、4.01次、5.12次,这些结果均具有统计学意义。复制推广次数最多的是有财政拨款的社会治理创新,这可能是因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是社会治理创新最重要的主体,有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治理创新对其他地方政府来说更容易学习应用,进而得到广泛的复制推广。有社会筹资和公益资助的社会治理创新获得横向制度化的次数也相对较高,这可能因为拓宽了创新资金的获取渠道,能够解决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所面临的资源约束问题,因而易于获得同层级/类型组织的采纳。此外,社会治理创新的经费来源数量与复制推广次数之间的回归系数约为-3.49,且至少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表明经费来源数量每增加一个,社会治理创新的复制推广次数就会显著下降约3.49次,这与经费来源数量和纵向制度化之间的估计结果保持一致。
本文将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分解为纵向制度化和横向制度化两个方面:纵向制度化用创新“是否被上级政府写入文件”这一虚拟变量来衡量;横向制度化用创新“在同层级/类型组织中复制推广次数”这一连续变量来衡量。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研究结论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社会治理创新是社会治理在理念、模式、方法等方面的新突破,蕴含社会治理的智慧与经验,不仅可以推动治理效能提升,还可以反向撬动政府自我改革,型构更为良性的政府与社会关系。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化既包括在纵向层面获得自上而下的认可,以提升其约束性和可持续性,也包括在横向层面获得其他同层级/类型组织的认可与采纳,实现通约性,帮助他地提升治理效能。
基于对“全国社会治理创新案例(2022)”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社会治理创新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制度化:有一半以上社会治理创新被写入上级政府文件,平均每个社会治理创新在同层级/类型组织中被复制推广约4.87次。在进一步探究哪些社会治理创新更容易获得制度化时,我们发现,上级政府和同层级/类型组织的侧重点存在差异。那些由政府或社会组织作为主体所发起,聚焦基层、县域或市域层面,以完善体制机制或提升治理能力为目标的社会治理创新更易获得纵向制度化;在创新点方面,在推动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或科技支撑其中之一有所创新,或者社会治理创新存在公益资助,都会让社会治理创新更容易得到纵向制度化。那些由企业等市场主体所发起,致力于完善体制机制或提升治理能力的社会治理创新则更易获得横向制度化;在创新点方面,着重创新法治保障或科技支撑方式的,或者有财政拨款、社会筹资或公益资助的社会治理创新,更容易获得横向制度化。我们同时发现,社会治理创新的经费来源种类越多,越难以获得制度化,无论是横向制度化,还是纵向制度化;社会治理创新的创新点数量增加,并不会推动纵向制度化或横向制度化。上述发现在结构特征层面初步揭示了当前中国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既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基础框架,也为实践层面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提供了政策启示。
(二)政策启示
本文从社会治理创新的主体、类别、目标、创新点以及经费来源等五个方面,探究了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对于当下及未来如何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化具有如下政策启示。
第一,在创新主体方面,政府要注重增强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创新意愿与经验提炼能力,加强创新主体间的联动性,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当前,村/居委会等主体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较少,且制度化水平较低,这很可能是因为这类主体的创新动力普遍不足且缺乏提炼创新经验的能力。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引导、定向支持等方式进一步激发政府以外社会治理主体的创新活力,并围绕社会治理创新搭建一系列互学互鉴平台,通过创新主体间的彼此赋能提升其开展社会治理创新并提炼创新普遍经验的能力,进而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获得制度化。与此同时,当前社会治理创新多为单一主体展开,两类及以上主体合作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占比不足5%,未来要进一步增强各主体间的联动与协同,通过主体间优势互补提高社会治理创新效能,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更好地实现制度化。
第二,在创新目标方面,政府要鼓励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及其制度化,实现体制机制、治理能力、治理方式的全面提升。以改进治理方式为目标的社会治理创新获得制度化的可能性相对较低,这可能与这类创新本身难度较大、见效较慢有关。在未来的社会治理创新中,各级政府在制度化以完善体制机制、提升治理能力为目标的社会治理创新时,可以提高对以改善治理方式为目标的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视,对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给予更多等待与容错空间,总结提炼社会治理方式创新背后的普遍逻辑以更好地匹配制度化需要,从整体上提升各类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化水平。
第三,在创新点方面,创新主体要建立起各创新点之间的层次关系,避免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合成谬误。社会治理的创新点数量并不是越多越好,尽管单独来看每一个创新点对社会治理都尤为重要,但当多个创新点汇聚时,如果不能处理好彼此间关系,则会分散创新主体的注意力,影响社会治理创新得到制度化的程度。在社会治理创新的设计过程中,创新主体要用系统性、全局性思维来看待社会治理创新,在理顺各创新点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各创新点之间的层次关系,实现多个创新点的耦合,避免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合成谬误,以在后期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
第四,在经费来源方面,创新主体可吸引更多来源的资金支持,理顺经费来源主体间的关系。无论是财政拨款的社会治理创新,还是社会筹资或公益资助的社会治理创新,都能够获得更高的制度化水平。因此,政府除了自身积极开展社会治理创新,还应进一步鼓励政府以外的主体积极出资支持社会治理创新。这类社会治理创新不仅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表现,还能在创新后更好地实现制度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由财政拨款以外资金支持开展的社会治理创新同样能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进而得到上级政府或同层级/类型组织的青睐从而实现制度化。与此同时,同一项目中存在多种经费来源可能会导致出资方之间协调困难,使项目运行缓慢,影响治理成效产出。因此,未来社会治理创新在追求多种经费来源时,需考虑经费来源主体间的可协调性,避免因组织成本过高而影响社会治理创新的进一步制度化。
本文初步探索了具备何种特征的社会治理创新更能得到制度化,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治理创新都要追求制度化。一项社会治理创新究竟是否应该获得制度化,需要考虑社会治理创新的目标与复制创新的调适成本[42]。一方面,从上级政府的视角来看,只有当某一社会治理创新目标与辖区内更广泛的社会治理需求一致时,才应该被纳入纵向制度化,而对同层级/类型组织来说,只有当某一社会治理创新目标与本地治理需求适配度较高时,才应该被纳入横向制度化;另一方面,从上级政府的视角来看,只有社会治理创新被移植或借鉴的调适成本普遍低于辖区内各地自主创新的成本时,社会治理创新才理应被纳入纵向制度化,而对同层级/类型组织来说,只有复制创新的调适成本低于本地自主创新成本时,才应该被纳入横向制度化。
“在看”给我一朵小黄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