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的理想破灭了吗?| Critique of Anthropology

学术   2024-11-21 10:11   上海  

编者荐语:

社会契约的思想经久不衰,被政治学、公共管理等专业的学生所熟知。但究竟什么是社会契约?为什么如今有越来越多关于社会契约破裂的感慨?社会契约作为一种思想模式为当今世界带来了什么?本文将社会契约作为研究对象,梳理了契约理论发展的历史脉络,从人类学的视角对不同环境中国家-社会关系进行动态解读,将社会契约作为解释性的资源,探究这一思想如何塑造了政府与社会,及人们如何与契约思想长久地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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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的理想破灭了吗?

要: 

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在许多社会中都引起了共鸣,它既是国家-社会关系的概念框架,也是努力改善这种关系的规范理想。政策制定者、发展组织、政治家、社会科学家(包括人类学家)以及我们的对话者都生活在契约的逻辑之中。在几代的政治哲学家对这一概念及实用性进行辩论的同时,这一术语走出了学术界,进入更广阔的世界,影响着人们对国家-社会关系的期望、经验和对未来的想象。人类学家从民族志角度探讨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如何在不同的环境中影响国家-社会的关系,这样一来,社会契约本身-它的许多具体实例及其政治影响-就成了研究的对象。

作者简介:

Gwen Burnyeat,牛津大学墨顿学院
Miranda Sheild Johansson ,  伦敦大学学院人类学系

文献来源

Burnyeat Gwen & Sheild Johansson Miranda.(2022). An anthropology of the  social contract : The political power of an idea. Critique of Anthropology(3),221-237.

 

本文作者之一 Miranda Sheild Johansson


一、引言

2020年疫情爆发,世界各国政府试图保护本国人口和经济的健康,但都以失败告终。“社会契约”一词在学术、政治和大众领域广为流传,人们用它来唤起一种意识,即某些东西被打破了,需要重新建立。伦敦经济学院院长米努什·沙菲克(Minouche Shafik)女男爵在《金融时报》上强调说,疫情是一个机会,可以在世界各地的社会中设想一种新的、更公平的社会契约,不仅是为了满足全球医疗保健需求,也是为了修复“溃烂了几十年”的系统性伤害和脆弱性


事实上,本世纪初以来,关于社会契约破裂的讨论以及要求建立新契约或修复契约的呼声不绝于耳。在全球范围内,人们面对多种多样且相互交织的问题:气候危机;民粹主义和右翼极端主义抬头;对丧失主权和民族身份的担忧;两极分化和虚假信息;移民危机;紧缩政策;不平等加剧;以及全球金融对国内经济的影响等等。由于各个政府表现得乏善可陈,未能在这些危机中满足社会的需求,选民对“体制”的不满和不信任愈演愈烈。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契约的含义是什么?它是一种规范性的理想,还是对社会的描述?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采用民族志的研究视角,讨论社会契约作为一个“多义”概念,对现实世界的影响。首先,本文认为社会契约是一套关于国家-社会关系应该如何的期望和假设,以及一个话语和概念框架。由于其内涵并不明确,在不同的语境下存在不同的解读与释义。其次,社会契约提供了一套用于理解社会现实的框架,人们通过这个概念去审视、判断眼前的世界,也可以通过利用社会契约这个概念,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


二、“社会契约”的思想史


契约论有着广泛的思想和政治历史,在启蒙运动中达到了顶峰时期。

第一位古典契约论者是阿尔图修斯(Johannes Althusius),他将国王的权威建立在人民与其统治者之间的原始契约之上。阿尔图修斯的观点反映了那个时代普遍存在的个人主义,即所有人都是天然自由和平等的,因此社会的形成必须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首先是同意组成一个协会(社会),然后任命一个政府。许多新英格兰殖民地的建国宪法都明确阐述了这一思想;奥利弗∙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用它来证明废黜国王的正当性;在整个英国内战期间,人们都在争论这一思想,议会派认为君主的权力是有限度的,是由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契约决定的,而保皇派则认为国王只对上帝负责。

就此为止,契约理论主要被用来证明对统治者的抵抗是正当的,但随后出现了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霍布斯赋予了国家以人格,即利维坦,其形成是为了将人们从暴力的“自然状态”中解救出来,在这种“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但都是自私的,享乐主义的,纯粹受自身利益和欲望驱动的。霍布斯认为,这种自然状态应由一个组成主权政府的契约所取代,人们向主权政府让渡部分自由,换取统治者执行法律,保证所有人的安全,避免战争和苦难。

相比之下,在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在没有权威的情况下共同生活,以理性指导自己的行为。他认为,公民社会是由人们寻求和平共处、创建国家、制定并同意其法律而形成的。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如果政府违背了契约中的约定,未能为公共利益行事,那么革命就是正当的。他认为,个人的同意可以是默示或暗示的,这表明如果某人不喜欢社会的规则,他可以离开,从而收回他的同意。

17世纪末18世纪初,欧洲和美国的多位思想家都采纳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民众服从的契约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他们大多并不关心这一观点是否在历史上真实地发生过,而是将契约机制视为一种想象的建构,根植于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的观念。


卢梭(Rousseau)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一书普及了这些思想。他笔下的“自然状态”既不是霍布斯式的战争状态,也不是洛克式的理性时代,而是一种野蛮的孤立状态,游牧家庭演变成一个拥有私有财产的社会,之后权贵们建立了国家,以牺牲穷人的利益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他认为,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造成了不平等、专制、腐败和新的自然状态。他的开篇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预示了他的结论:起义是必要的。对卢梭来说,社会契约是人们聚集在一起,共同创建一个新的、受普遍意志支配的合乎道德的政治体,并最终与自我达成协议,过上有道德的生活。

在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看来,契约思想失去了一切历史现实的伪装。康德认为,社会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但这种契约建立在“纯粹理性的理念”之上,尽管这种理念具有“实践的现实性”。根据这一原则,立法者只应制定理论上可能来自理性人共同意志的法律;公民应能将法律视为他们已同意的法律。康德并不试图解释国家的起源,而是要证明当下的政治义务是正当的,他把这种义务建立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之上,这就是他的绝对命令。他的契约概念既是假设性的,也是规范性的:他认为,只有当人们认识到理性的普遍性,并因此认为自己受到这种原始契约的约束时,真正的“公民”社会才会存在。

在鼎盛时期,社会契约理论饱受争议和批评。一个常见的批评是,缺乏证据证明社会、国家及其政府实际上起源于前政治人物之间在自然状态下达成的历史协议。然而,大多数契约论者并没有从字面上理解这一点。其他批评者则抱怨说,“契约”这一法律范畴不可能在政治组织之前就存在。大多数哲学家都认为,重要的不是这个词,而是它的含义。正如高夫(Gough)所写,“真正的问题不在于类比表达的确切术语,而在于类比本身是否合理”。


契约论作为对政治权威和服从的合乎逻辑的解释,也受到了攻击。大卫∙休谟(David Hume)接受了自由个体在“原始契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的观点,尽管他说所有的历史记录都揭示了政府是建立在篡夺或征服基础上的。然而,他强烈反对国家-社会的关系永久保持契约性质的观点,认为民众的默许会导致“习惯性服从”。他不同意公民默许使政府合法化的观点,强调大多数人无法选择离开以退出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在19世纪随着功利主义的崛起和达尔文主义的盛行而衰落,生物学的隐喻取代了契约论,带来了“社会是进化而来的而非被创建出来”的观点。边沁(Jeremy Bentham)追随休谟Hume的观点,认为当前的政治服从不是源自过去的原始契约,而是习惯使然,他认为只要政府致力于为大多数人带来最大的幸福,这种习惯就会继续下去。因此,功利主义在两个方面反驳了契约论:首先,契约论不仅是个人主义的,也强调集体福利最大化。其次,人性基于习惯而非理性。

黑格尔(G.W.F. Hegel)对契约论提出了最尖锐的批判。他认为国家是一种绝对的伦理秩序,个人可以在其中实现自己的能力和潜力。他认为,人们并不选择国家;相反,通过出生于其中,他们获得了与政治社会和现代人格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在黑格尔看来,契约思想是政治合法性的低级基础,因为它依赖于个人自治,而黑格尔认为集体使个人自治成为可能,这意味着自治决定不可能像契约论者所声称的那样先于集体。卡尔·马克思也否认个人可以先于社会而存在,并与黑格尔一样,批评契约理论将自我追求的个人主义,即一种经济(资本主义)概念移植到政治领域,并将卢梭的社会契约与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的个人主义经济理论相提并论。马克思认为,任何通过契约合法化的政治安排都只是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力量的不平衡。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看来,契约论掩盖了历史、政治和物质现实,因此永远无法成为伦理共存的基础。

契约理论在20世纪由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复兴。罗尔斯利用社会契约否定了功利主义,提出了“公平即正义”的自由主义概念,作为社会的道德基础。他从契约论中引申出一种康德式的逻辑抽象,设计了一个思想实验。在这个实验中,一群平等、理性的个体在“无知之幕”后面相遇,这使他们无法知道自己出生时被赋予的任何特征和地位决定因素。从这一“原始位置”出发,他们商议基本权利、义务和社会福利的分配,并形成了“他们社会的基本宪章”。罗尔斯认为,这些人将选择两个原则来规范未来的所有协议:第一,平等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只有当每个人都受益时,社会和经济不平等才是合理的,从而排除了任何关于通过最大化整体利益来抵消某些人的困难的论点—这是功利主义的信条。罗尔斯认为,这些原则是自由和理性的个人在最初的平等位置中会接受的原则。

罗尔斯承认他的思想实验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但他认为,从理想型理论入手可以系统地把握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他认为,如果能够从逻辑上证明这种正义观念会被处于“原始位置”的人所选择,那么公众将普遍接受这种观念。换言之,这就是社会契约。与其他契约论者一样,罗尔斯的提议包含了一种人性论,其中假定人类既是理性的又是道德的,具有先验的正义感,他声称这种正义感确实在现实世界中有所体现,但被我们的社会行为所掩盖。

随着社会契约理论迎来复兴,新的批判也随之而来。卡萝尔·帕特曼(

Carol Pateman)等女性主义者提出了反对意见,这不仅是因为经典契约论者明确将女性排除在能够同意政治统治的理性主体范畴之外,而且还因为他们关于自由平等的个人的观念本身是基于性别化的劳动分工,在这种分工中,男性可以自由地参与城邦的公共讨论,而女性则负责家庭领域。同样,查尔斯·米尔斯(Charles Mills)在《种族契约》一书中也提出,契约论在道德、政治和认识论术语都是以白人至上为前提的。


社会契约论还因只涉及民族国家而受到批评。罗尔斯被因其将原始位置建立在民族国家这一封闭系统之上而受到批评。马斯·波格(Thomas Pogge)修改了罗尔斯的模式,将国籍添加到被排除在“无知之幕”后面的地位决定因素中,以建立普遍的社会契约。还有人提出,可以通过欧盟等跨国组织来促进超国家的社会契约

或许,从人类学角度对社会契约理论最深刻的批评来自社群主义。借鉴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观点,社群主义者如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Alisdair MacIntyr提出了嵌入性理论:即个人和他们对善的理解都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自主的选择也不能脱离具体环境而实现,这使得罗尔斯的推理变得毫无意义。

契约论和反契约论思想,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是在特定的社会政治背景下演变而来,并在现实世界中产生持久的政治影响。正如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和雪莉·斯特鲁姆(Shirley Strum)所指出的那样,古往今来契约思想的不同表现形式都涉及对社会和社会性的本质和起源的推测,同时呼吁反身性,因为“关于我们社会起源的科学应该非常谨慎地承认、理解和讨论它自身的社会建构”。从这些关于人性的思辨起源描述和假设,以及对人类合作和组织的解释中,契约观念衍生出其政治和道德规范的理想。契约论和反契约论思想,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是在特定的社会政治背景下演变而来的,并在现实世界中产生持久的政治影响。



三、如何用人类学研究“社会契约”?


在人类学视角下,社会契约是一种影响“国家-社会”关系生活体验的解释性资源,一种强大而普遍存在的思维模式,它既塑造了政府对社会的态度,也影响人们如何体验其更广泛的政治社会。

随着 21 世纪多种政治不确定性和社会动荡的出现,许多领域的思想家—学术界、实务界和普通民众—都在寻找一种词汇和框架来表达他们所认为的国家的失败,他们找到了“社会契约”这个概念,要么使用这一术语本身,要么运用语言和逻辑来唤起通过契约论看待政治共同体和“国家-社会”关系的方式。社会契约作为一种理念,被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和活动家们巧妙地运用,以营造出一种植根于同意的合法性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往往同时使国家-社会关系的现实被掩盖了。虽然很明显,契约不是社会的恰当比喻,但这种持续的契约思想对我们的日常政治生活和对替代未来的想象产生了什么影响,仍然是个未知数。

社会契约人类学的研究目的并不是阐明国家的历史或逻辑起源,也不是确定政治合法性,而是将社会契约作为研究对象和透视国家-社会关系的视角:探索契约思想如何影响社会,以及其自身又是如何通过对国家-社会关系的期望、假设和经验所重申、发展和改变的。我们关注的是人们如何想象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是如何嵌入到更广泛的社会生活和共存问题中的。我们的目标是探讨在不同背景下“国家-社会”关系是如何被解读的,以及在更广泛的社会性背景下,社会契约的流行观念如何塑造许多国家和公民对政府政治合法性的认知,以及民众对统治者的服从、接受和忠诚是如何形成的。

从这个角度看,开篇提到的对全球自由主义共识破裂的失望表达,是现实世界中契约思维的一个生动例子。它们提出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社会契约破裂了吗?我们试图重构这类问题,转而询问:我们如何首先在社会层面上构建“社会契约需要打破”的概念,是什么日常经验让我们相信它破裂了,这个框架揭示了使用它的人以及他们所指涉的情境是什么?人类历史一直充斥着不平等和冲突,那么现在究竟有什么新东西呢?随着社会契约作为解释社会组织的方式越来越明显的不可能,历史与契约论哲学家的 "自然状态"的某些实例并无二致。为什么今天会有这么多关于社会契约破裂的讨论,契约思想在不同的环境下是如何以不同的方式影响和塑造人们的行为,以及这种强大思想的政治影响是什么?这些都是人类学很适合参与的问题。归根结底,社会契约人类学揭示了最初的契约论哲学家和今天受社会契约启发的政策制定者,他们所持有的哲学理想可能无法解释实际存在的社会生活和“国家-社会”关系的混乱,但我们与这些思想共存且这些思想对我们的生活方式却具有深远的政治影响。


编译|徐颖
审核|左翔宇
终审|厉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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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Political理论志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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