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荐语:
道德任意性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无论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还是差异原则,其目的都是为了处理自然禀赋与社会禀赋对个人的分配份额的影响。在罗尔斯看来,允许我们的自然天赋与社会出身任意地影响我们在财富分配中的位置就是最明显的不正义。然而,为什么其他类型的运气因素没有被纳入进来?例如,买彩票也包含着巨大的运气因素,我是否中奖并不在我的掌控之中,为何这种运气与分配正义无关?本文利用康德式的路径对罗尔斯的道德任意性论证进行了重构,并对为何只考虑自然禀赋与社会禀赋这两种运气因素提出了一个清晰的解释。相信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罗尔斯的道德任意性与其背后的康德式原则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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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德任意性论证的康德式重构:
天赋与出身如何破坏分配正义
摘要:
罗尔斯认为自然与社会禀赋所带来的优势都是道德任意的,因此其不应该决定人们的经济分配。然而,何为道德任意性缺乏一个清晰的解释。本文通过对道德任意性论证的康德式重构,指出道德任意性是指自然与社会禀赋的任意性没有尊重我们的理性存在。同时,本文将利用这一重构的论证回应诺齐克对罗尔斯的质疑。
作者简介:
Thaddeus Metz,比勒陀利亚大学哲学系
文献来源:
Metz, T. (2000). Arbitrariness, Justice, and Respect.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26(1), 25-45.
本文作者:Thaddeus Metz
罗尔斯认为,由于自然或社会禀赋所带来的优势都是道德任意(morally arbitrary)的,它们不应该像在所谓自由市场中那样决定人们的经济收入。诺齐克曾对道德任意性论证提出了质疑,但这一质疑至今仍未被解决。诚然,诺齐克的质疑使得许多哲学家不愿采取道德任意性论证,但更关键的原因在于“任意性”本身缺乏一个清晰的解释。本文的主要目标在于对道德任意性论证做出一个有效的解释,并展示在这种解释中诺齐克的质疑是如何不成立的。我建立了一个康德式的解释,即由于财富的任意分配使得那些在人们控制之外的因素影响了经济分配,因此这种任意性没有尊重我们的理性存在(rational essence)。诺齐克认为没有经济制度(即便是由差异原则所主导)能避免财富分配的任意性。我将论证这一质疑实际上是不成立的。二、重构任意性论证
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二章中所描述的“自然的自由”(natural liberty)大致就是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罗尔斯的任意性论证如下:(1)人们的自然与社会禀赋都是道德任意的财富分配条件;(2)正义要求将道德任意的财富分配条件的影响减到最小;(3)因此,正义要求将人们的自然与社会禀赋对财富分配的影响减到最小;(4)在自由至上主义的制度中,自然与社会禀赋的影响并没有最小化;(5)由此,正义拒绝自由至上主义的分配体制。罗尔斯在任意性论证中想要讨论的自然与社会禀赋是那些来自基因或从出身环境中得来的基本善(primary goods),例如健康与智力、财富与机会,因为这些基本善可以被人们用来达成各种目的。我们或许认为财富的道德任意性是指由于条件的偶然性而使得在此条件下获得的财富缺乏道德基础。然而,这种定义没有说明何为“偶然的条件”。如果只是将任意的条件视为一种偶然的事实,那么我们的存在都会被视为是任意的(因为我们的存在的确存在偶然性),但我们作为人的存在似乎的确拥有着有关分配正义的道德意义。因此,我认为这里的偶然性是指分配没有基于我们作为人的本质。人的本质(personhood)在于思考并依此行动的能力而非仅仅追随直觉与条件。这一理性行为体(rational agency)的能力使得我们可以与其他物种区别开来,并且使我们成为康德式的道德物种(moral kind)。我们拥有理性,而理性的价值是无关有用与否且高于其他能力的(例如创造力、健康)。这种理性使得我们成为道德人:我们有着伦理道德的意义,而这无关我们的自然与社会禀赋。当财富的分配取决于那些不由人们控制的因素时,这种分配就没有尊重我们的理性本质,因而是道德任意的。我对任意性论证的这种重构具有四个优点。首先,这一重构清晰的展示了为何自由至上主义的分配体制是“偶然性”的:这种体制没有使分配取决于我们所能控制的因素,故没有尊重我们能够做出理性选择的内在能力。其次,这一重构抓住了自由至上主义与优绩主义(meritocracy)的核心问题。如果我们认为国家应该尊重理性行为体的至高价值,那么国家就应该实行有利于理性行为体存在的分配模式。当我们谈论自由与不受侵犯的权利时,我们并不会认为这是由于一个人的禀赋有关,而是因为他作为人的本质已经足够让他拥有自由,财富的分配同样如此。这种尊重需要国家让人们的生活尽可能在他们自己的控制之中。例如,国家不应该决定人们的宗教信仰,也必须惩罚那些奴役他人的人。在财富分配方面,国家也理应使个人的财富份额能够被他自己掌控,而非由事实上无法改变的自然能力与社会环境来决定。第三个优点在于这种解释绕开了道德应得的理念。罗尔斯自己认为人们不应得基于自然与社会博彩的财富,但这一观点实在过于具有争议。第四个优点则是该解释避开了本体自我(noumenal selves)的问题。桑德尔等人认为罗尔斯在任意性的讨论中将自我视为完全纯净的,远离其自然与社会的特征。诚然,理性行为体的能力是人之共有的特征且无法依此将人区分开来,但这并不表明任意性论证就要求使所有人都变成一样的“赤裸的人”(bare self)。例如,作为理性行为体的人依然可以通过他的自然与社会禀赋和他人区分开。三、任意性论证与差异原则
差异原则要求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需要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因此,为了提高生产力从而提升最不利者的处境,我们可以为那些禀赋更佳者提供更高的经济激励。诺齐克认为这正表明差异原则下的分配也是任意的。事实上,他认为任何分配体制都会被任意性的条件所影响,所以对任意性的批评最终会使得没有经济体制是正义的。一种回应认为为禀赋更佳者提供经济激励并非差异原则的目标,如果能够不提供经济激励而使得最不利者的处境提升,那么差异原则就会选择这种路径。因此,差异原则并不是要求任意分配,而仅仅是允许任意分配的存在。但这种回应同样适用于自由至上主义:自由放任市场的支持者并不是因为想奖励他们的才能而奖励那些拥有才能者,如果有方法能够在不奖励那些禀赋更佳者的情况下实现自由市场,那么自由至上主义者也会这样做的。第二种回应则认为并非是禀赋的差异导致了收入的差异,收入差异只是因为这种不平等是提升最不利者处境的一部分。然而,这也同样能为自由至上主义所采用。自由市场中的收入差异可以被视为自愿赠予与自由交换的产物,而非禀赋差异的产物。实际上,我并不认为有人能宣称差异原则的分配不是任意的而自由至上主义的分配是任意的。诺齐克有关任意分配体制都会依赖任意性因素的观点是正确的。差异原则与自由至上主义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试图使任意性的影响最小化,而后者不是,两者各自允许任意性因素影响分配的程度才是两者最大的差异。我们来试想一种使得分配受任意性影响比差异原则还小的分配正义原则。以努力原则为例:人们的收入应该与他们在工作中的努力相称。这种努力并非是实际的贡献(那将变成受禀赋影响极大的优绩主义),而是工作时间与工作所消耗的能量的乘积。一个人工作的时间越久、努力的强度越大,那么他就应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种努力相较于出身家庭的财富或由基因决定所能作出的实际贡献无疑更加能够被个人所掌控。显然,努力原则使得影响分配的任意性因素相较于差异原则而言更少。但我们需要考虑到,强制实行努力原则将以牺牲自由作为代价,并降低生产的效率。在差异原则下,更高的生产效率能够带给最不利者相较于努力原则下更好的处境。这就可以说差异原则“最小化”了任意性条件对分配的影响,尽管努力原则中任意性条件的影响更小。差异原则背后的理念在于让人们能够对生活中的各个重要部分都能由自己掌控而非由外在的不可控因素所决定。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即人们在一种分配原则下对自己生活的掌控反而比在另一种受任意性因素影响更小的分配原则下更大。此时我们可以认为第一种分配原则“最小化”了任意性因素的影响。差异原则的确如诺齐克所言包含着一定的任意性因素,但真正重要的是任意性是否有被最小化。任意性论证认为正义要求那些超出人们控制的因素对财富分配的影响尽可能小,从而使得人们可以对自己生活的各方面都有足够的控制能力。我们并不能说差异原则就一定最小化了任意性的影响,如果努力原则下有经济体制是有经济效率的,那么这种体制就将是最小化了任意性的体制。四、任意性与选择
诺齐克认为,如果自然与社会禀赋都是经济分配的道德任意条件,那么人们的选择也是道德任意条件。如果选择是一种道德任意条件,那么人们就不需要对他们的选择负有责任。然而,人们对他们自己的选择无疑负有责任,那么自然与社会禀赋也就不是道德任意的了。为什么认为禀赋的任意性导致了选择的任意性?一个人的决定依赖于他的禀赋,而这种依赖性使得决定也如禀赋一般具有任意性。自然与社会禀赋的确会影响一个人做出选择的动力。糟糕的童年环境与遗传因素都会影响一个人对自己的计划的重视程度与实现计划的信心,而这又会反过来影响他的动力。例如,一个人由于成长于虐待性的环境中而最终临床抑郁。想象一下,她早上无法起床,必须被安置在机构中以防止自杀。承认这个人的选择依赖于禀赋的因果关系,可能会使我们认为,如果禀赋是任意的,那么选择也是任意的经济分配基础。鉴于禀赋使得一些人对自己的选择几乎没有或没有控制权,我们似乎不得不坚持认为选择不应该影响份额的分配。如果禀赋的任意性会(违反直觉地)意味着选择的任意性,那么一个人就可以和诺齐克一起合理地拒绝禀赋是任意的这种观点。尊重行为体的能力意味着对能力的行使做出积极的回应。通过使利益与负担与人们的选择相称,我们表达了对人们作为理性行为体的尊重。例如,我们将人们视为理性行为体从而使他们需要承担犯罪的惩罚,又或者通过经济利益来奖励理性能力的运用(例如努力原则)。如果有些人因为超出自身的原因而非常抑郁以至于无法工作,这并不代表其他那些能够工作的人不应该获得与努力相称的回报。仅仅因为无法控制的禀赋导致某些人无法控制自己的选择并不削弱那些能够控制自己选择的人依照自己的选择来获得财富分配的道德意义。那么,一个可以工作但对其努力的控制程度稍低于其他人的中间情况呢?想象一个中度抑郁的人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且精力适中。这样的人在努力控制方面接近拥有大量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补偿与一个意志完全有效的人相比控制程度的差异。具体来说,合理的做法是根据抑郁者投入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单位来分配份额,但每单位给予他比正常意志的人更多的份额。假设在标准情况下需要40小时的工作来支付房租,而我们的抑郁者每周只能工作20小时适度的工作,那么他应该获得足够的报酬来支付这些房租。将人视为对其行为负责意味着考虑到人们能够控制其行为的程度。总之,我们可以承认任意的禀赋影响一个人意志的有效性,但否认这意味着后者是获得份额的任意基础。禀赋使一些人几乎无法控制他们的选择的事实并不反对让那些能够大程度上控制其选择的人的份额依赖于其选择的恰当性,因为尊重意味着在他们控制其选择的程度上将他们视为对其选择负责。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对自己意志的控制程度比其他人稍低(而不是几乎没有控制),那么合理的尊重要求通过给予他们每单位努力更高比例的份额来进行补偿。如果这样做,那么人们的分配份额将取决于他们对之负责任的选择。因此,尽管禀赋影响人们控制其努力的程度,但允许人们的分配份额取决于他们的努力并不是任意的。本文通过重构任意性论证,指出自由至上主义不正义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尊重我们的理性本质。康德的尊重原则要求经济分配尽可能小地被那些超出人们控制的因素所影响。自由至上主义者可能对我的重构论证提出两种反驳:(1)尊重并不意味着任何道德层面的积极义务,例如尊重原则并不表示人们拥有帮助他人(当他们对自己的生活和收入拥有较多的掌控时)的义务;(2)他们可能承认尊重的确代表一种积极的道德义务,但否认国家能够强制执行这一义务。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经济正义理论都是基于康德的尊重原则(the Kantian 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Persons),包括罗尔斯与诺齐克。本文的主要意义在于展示自由至上主义者与其他人的分歧到底在何处。用康德的术语来理解任意性问题向我们展示了争论的焦点以及解决的路径。具体来说,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如何分配财富,以便尊重人的本质和价值。这将是未来研究需要进一步完成的庞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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