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中被忽略的政治思想家:“第四剑客”霍尔巴赫 |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学术   2024-11-21 10:11   上海  
编者荐语:
霍尔巴赫(Baron D’Holbach)是启蒙时代法国重要的无神论哲学家,但他的政治思想长期不受关注。本文作者认为霍尔巴赫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的贡献不亚于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霍尔巴赫的政治思想以幸福论(eudaimonism)和效用原则为核心。他重新定义了自由、正义和福祉(well-being),并提出了一种强调互助、平衡利益的契约模式。霍尔巴赫的社会契约理论在启蒙时代具有重要意义。他的幸福论观念为法国革命前的共和主义提供了伦理支持,同时也为后来的功利主义奠定了基础。霍尔巴赫不仅对社会契约传统做出了独特贡献,还通过结合伦理学、政治哲学和经济学,为现代多元化社会提供了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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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的第四剑客:霍尔巴赫的政治思想

摘要:

霍尔巴赫著名的唯物主义和无神论哲学的政治层面鲜为人知。本文详细介绍了他的政治思想和社会契约的主要特点,特别是他提出的以效用和正义为基础的伦理。这种伦理主义为多元共和主义铺平了道路,在思想史上具有独创性。霍尔巴赫是霍布斯和洛克的读者,也是卢梭的熟人,他对这些作家的政治著作提出了各种批判。本文通过五个主要批判,进一步说明了霍尔巴赫的积极理论在自然状态、社会性、财产、普遍意志和平等等关键概念上的价值。最后,文章强调了霍尔巴赫对政治理论的潜在贡献,说明了这位在很大程度上被遗忘的作家如何在当下值得我们关注。


作者简介:

Charles Devellennes,英国肯特大学政治与社会思想高级讲师

文献来源:

Devellennes, C. (2013). Fourth Musketeer of Social Contract Theory.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34 (3): 459-478.


本文作者:Charles Devellennes

  

一、霍尔巴赫的社会契约

      

霍尔巴赫(Holbach)在《神圣瘟疫》等早期作品中,便已经提出如果权威的根源不是来自启示,那么只要它来自公民的选择,只要它能让公民过上幸福的生活,只要它有助于"普遍利益",符合正义、理性、美德和才能,它就是合法的。这为他后来的思想奠定了基础。他后来的思想有三大主题:肯定社会契约、通过幸福和利益追求效用,讲求道德原则


霍尔巴赫的社会契约思想首次出现在《自然论》(1770)中。他在书中谈到了社会契约是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人之间达成的契约,它被解释为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并具有消极(不伤害)和积极(互助)两个方面。


在《自然政治》(1773)中,社会契约加入了互助和幸福的要素,以及强调牺牲“利益”以换取其他利益。霍尔巴赫认为社会由三大基本"利益":自由、财产和安全,它们需要受社会契约和正义的制约,有一定的权衡取舍。自由、财产和安全并不是不可妥协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们受到保护的程度本身就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


霍尔巴赫坚持社会契约的互助性。由于契约涉及到核心利益对不同个体的影响是不同的。公民作为拥有追求幸福所需的手段的财产所有者,既享有财产,也享有积极意义上的自由,他有责任帮助那些条件较差的人实现自身福祉,所以他鼓励征税作为再分配的手段。


当契约条款受到质疑时而需变革时,霍尔巴赫赞成改革作为一种宁静而谨慎的革命。霍尔巴赫写道,真理的渗透是缓慢的。没有任何关于好政府的知识是在火枪末端获得的。霍尔巴赫认为,每种国家宪法都有其固有的优缺点。他倾向于混合制,因为它最有能力处理社会中的多元利益,但他也不排除改革宪法框架。只有当宪法“每时每刻都在自我更新”时,它才是有效的契约。


效用是霍尔巴赫政治思想和哲学的核心主题。霍尔巴赫坚持人总是在生活中追求幸福。霍尔巴赫的目标是补充伊壁鸠鲁伦理学的不足。相较于伊比鸠鲁学派,霍尔巴赫对快乐的态度十分保守。霍尔巴赫更喜欢用“利益”来解释效用,或者说是一种持久的存在状态的“幸福”。在个人层面上,他的功利主义思想不是为了获得快乐,而是为了尽量减少痛苦或任何有损于幸福的后果。在霍尔巴赫的思想中,有一种更高的快乐,是计算个人快乐时无法考虑到的。这种更高层次的快乐就是一个人的幸福,霍尔巴赫认为,一个人的利益在于安宁,而不是无休止地追求享乐。按照伊壁鸠鲁学派的定义,通往功利的最一致的途径可能是完全脱离政治生活。但霍尔巴赫不接受这一点,他坚持效用与正义紧密相连,而正义要求人参与政治生活。


霍尔巴赫的正义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从霍尔巴赫的唯物主义出发,正义就是给予他人应得的。霍尔巴赫明确提出,公正社会的前提条件是所有人都享有某种形式的物质福利。每个社会都有一个物质基础,我们作为同一物种的成员所共有的某些需求是相同的。在霍尔巴赫时代,实现正义,达到每个人的需求的最佳方式是给每个人一块土地,让他们能够工作。


对霍尔巴赫来说,正义是一种通过反复实践而获得的习惯性美德。实现正义的最佳途径是政治意愿与教育之间的相互作用除了正义的惩罚性部分,他也强调奖励。霍尔巴赫认为不能让恶习自行协调,因为恶习会让公民习惯于更多的恶习,而积极奖励美德在政治上是必要的。


霍尔巴赫认为不平等也是合理的,因为只有当优越感建立在自己给他人带来实际利益的基础上时,它才是正义的。霍尔巴赫认为,这些有钱有势的少数群体有其存在的理由,但他们有回报的义务。正义是民主平等与贵族特权所造成的无所事事之间的政治平衡,也是所有其他社会美德的基础:尤其是节制、仁慈和宽容。霍尔巴赫的效用以社会正义为理由,对追求快乐加以明确限制。通过获得基本的物质生活必需品来定义最低限度的幸福是公正的。


霍尔巴赫呼吁建立道德政治,这种政府是一个混合政权,被称为"节制君主制",君主的权力受到由代表投票通过的法律的限制。他还坚持认为需要强有力的法院来保障基本权利,类似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霍尔巴赫认为,即便是道德政体的某些弊端是无法避免的。君主制因素在混合政体中往往会造成虚荣心,而民主制因素则会带来缺乏远见、谨慎和理性。他强调需要建立一个绝对权力以改革恶性政体。在这一点上,他更接近于马基雅维利。最后,尽管他批判了贵族制,但仍认为贵族有其作用。他主张一种不可遗传、以才能或效用为标准的个人贵族形式


霍尔巴赫提倡政治上的多元主义。在霍尔巴赫的政治理论中,各种理想都有足够的空间,平衡这些理想对于一个多元化的政治体系来说至关重要。我们不能把整个政治制度建立在一个理想之上,价值之间的权衡是不可避免的。所以霍尔巴赫提倡宽容。对他来说,不宽容比暴政更可怕。所以,霍尔巴赫不仅主张宽容无神论和所有宗教观点。他对普遍宽容的呼吁比洛克和卢梭等其他哲学家更为激进。宽容是政治联合的先决条件,因此不能容忍不宽容,因为这违背了对等原则:一个人只对那些对自己宽容的人宽容。霍尔巴赫的主要主张是,不能以意见为由进行迫害霍尔巴赫当然不尊重某些宗教信徒的观点,但不能因此被迫害。我们需要区分容忍(接受他人有不同信仰的权利)和尊重(要求这些信仰不受审查)。


二、霍尔巴赫与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比较

霍尔巴赫对社会契约理论传统提出了五项批评:


1. 自然状态的历史性
从历史角度而言,霍尔巴赫认为,社会契约不能建立在自然状态的基础上,因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虚构。据说在“美洲许多地方的野蛮人 ”和“国王和有权威的人”之间存在霍布斯所言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洛克的自然状态也是以历史为依据进行辩护的。洛克也曾用萨尔玛纳瑟或薛西斯的军队试图寻找自然状态的历史根源。卢梭也在《论不平等的起源》中提到他相信自然状态的存在。


如果自然状态确实存在,那么社会契约就是要重现确立政治权威合法性的初始契约。如果不存在最初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就会成为关于政治团体合法性的持续契约(或缺乏协议)。在这里,霍尔巴赫的思想与卢梭的思想最为接近,即通过普遍意志确保社会契约被理解为对政权合法性的持续检验。社会契约不能建立在历史范例之上,而应建立在当今政体中人们的效用之上。如上所述,效用和正义原则是合法性的更好指标。 


2. 社会契约的社会性
在社会契约论的社会性上,霍尔巴赫更接近洛克而非霍布斯或卢梭。卢梭对社会性的攻击激怒了霍尔巴赫和他的朋友们,并导致他离开了巴黎。对于霍尔巴赫来说,所谓的游牧、孤独和懒散的猩猩生活并不是人类的模式,因为人类天生就是社会性的。如果没有社会性,一个人的利益就会过于强大,以至于无法做出道德行为所需的牺牲。有人可能会反对说,霍尔巴赫的所谓“交际性”不足以容纳最强烈的激情,但霍尔巴赫不为之所动,因为共和国的职责就是平衡利益,而这种平衡需要不断调整。在社会契约论中认真对待人的社会性的好处在于,它可以让我们认真对待社会纽带。霍尔巴赫认为正是我们在脆弱时期的早期需求造就了我们根深蒂固的社会性。甚至在进入政治环境之前,我们就已经是家庭和社会的成员了。在霍尔巴赫看来,甚至我们的认知能力也取决于我们的社会性。


3. 无神论批判
霍尔巴赫批判神灵从人的模式中被创造出来,随后又以暴君从神那里获得权力为由赋予其合法性。在霍尔巴赫看来,无神论哲学则是对这种专制主义的保障。然而,正如莱斯利·斯蒂芬所指出的,“君权神授”本身就是对维护教皇处置国王权利的反动。在这一点上,霍布斯、洛克、卢梭和霍尔巴赫肯定会同情最初摆脱教皇特权的运动。然而,专制君主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霍尔巴赫提出的民主道德要求君主与公民之间互惠互利;霍尔巴赫这位共和主义思想家阐明了作为政治权力基础的各自权利和义务。 


霍尔巴赫也以无神论批判自然状态。他认为自然状态和上帝一样,都是哲学家想象的产物。霍尔巴赫的目标是打击宗教和政治思想中的“嵌合体”。作为启蒙运动者,他从未质疑过自然法则,但挑战自然法背后的神性联系。在《自然政治》中,他解释说,对一个人的欲望、厌恶和需求的体验,再加上他的社会性,为自然法提供了清晰可感的证据。霍尔巴赫并不认同哲学家们对理性的崇拜。霍尔巴赫无需提及上帝的旨意,甚至无需提及神圣的理性,就能阐明这一点。霍尔巴赫反对启示的道德规范,反对基督教和斯多葛思想中暗示的自我脱离社会,他渴望一种以人的本性和对同伴的责任为基础的人类道德。 


霍尔巴赫的财产理论也与他的无神论密切相关。霍尔巴赫的财产观与洛克的财产观相似,都是将个人的劳动与土地相结合。但在霍尔巴赫的思想中,财产主要限于土地财产。其次,财产排除他人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有些物品仍然需要作为公共物品共享,但土地只是根据某人付出的努力多少而产生的,因此需要公正地排除。此外,霍尔巴赫也反对洛克的两个前提。首先,洛克假定世界是上帝赐予人类子孙的;其次,洛克想当然地认为人是“自己人身的所有者”。对于无神论者霍尔巴赫来说,第一个前提是不可接受的,而第二个前提则被赋予了不同的重点,将焦点转向了财产的排他性作用的社会性质。 


       作为一个无神论者,霍尔巴赫无法接受世界是上帝赐予人类的这一观点。但他的唯物主义进一步阻止他认为人类集体拥有自然,因为人是自然的创造物,而不是自然的主人。在霍尔巴赫的《自然政治》中写道,财产问题在逻辑上不可能先于社会契约。霍尔巴赫财产理论的重点在于剥夺私有财产的根源。拥有财产就是独享自己努力改良的土地的果实。因此,它是对他人成果的剥夺,是为了自己的福祉而对他人自由的限制。因此,财产受正义规则的约束;一个人不能毫无阻碍地限制他人的自由。霍尔巴赫提出必须在自己的财产权与他人的权利之间取得平衡,这种财产理论比洛克的理论更切实可行,因为洛克的限制性条款规定,一个人必须为他人留下 "足够的和同样好的 "土地,这在一个土地有限的世界似乎已经过时。霍尔巴赫在此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财富的关系后果。霍尔巴赫并没有声称 "财富在人与人之间造成的巨大失衡是社会弊病的最大根源"。霍尔巴赫认为,富人为公共财政贡献更多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他们是享受联合成果最多的人:致富并不是纯粹的个人权利。 


4. 一般意志
卢梭的一般意志具有超验特征,霍尔巴赫则批判这种超越性,并坚持一般意志的内在理论。事实上,霍尔巴赫后来完全放弃了 "一般意志 ",转而使用更为多元的 "一般利益 "。社会不可能有意志,因为它不是一个人,不具备意志所需的必要器官,但有一些利益可以成为共同利益。在启蒙时代,霍尔巴赫的社会契约已经比卢梭的社会契约更能实现真正的多元政体。卢梭认为,自由来自于服从普遍意志,而那些拒绝服从普遍意志的人可以被迫获得自由。在霍尔巴赫看来,社会仍有可能侵犯那些不以普遍利益为目标的人的自由,但他并不把这种对自由的限制称为对自由主宰的促进。限制自由可能具有普遍效用,但这是以社会所珍视的另一种价值的名义。霍尔巴赫承认,在政治领域采取行动可能需要牺牲自由,并认为在一个大政体或多元世界中不可能实现统一的普遍意志。 


5. 平等
尽管自然的不平等仍然存在,但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热衷于捍卫自然平等。三人都对这种自然平等进行了节制,但霍尔巴赫完全拒绝自然平等,为自然不平等辩护。卢梭坚持所有立法都旨在促进自由与平等。然而,在霍尔巴赫的思想中,不平等被认为是阻止我们成为孤独生物的因素,因为我们无法独自使自己幸福,我们需要他人来为自己谋福利。


不平等不仅是自然的,而且是政治权威和权力的来源。然而,权威并不完全取决于优越的力量,而是取决于一个人行善、保护、引导和为他人带来幸福的能力。不平等并不是权力的根源,它是一种必要的罪恶,自然的不平等为社会的不平等待遇提供了理由。霍尔巴赫指出,"有能力让别人享受伟大事物的人比一无是处的人更受青睐,这是公正的"。如果不平等符合正义,那么它就是合理的。在这里,正义显然优先于平等或不平等,因为完全平等才是真正的不正义不平等既是自然的,也是可以利用的,因为等级和荣誉的前景可以激发人们做好事的个人兴趣。另一方面,对不平等的限制是以正义为诉求的。只有当不平等接受效用原则的审查时,它才能被接受。一旦它不能使天平向最不利者倾斜,它就会失去一切合法性。



三、结语


霍尔巴赫的政治思想被忽视的部分原因似乎是他的道德和政治著作缺乏可读性。法文版不易获得,更没有被翻译成英文。然而这些作品值得给予更多的关注。马克思评论了霍尔巴赫的作品归为法国资产阶级对实用的理想化。然而,正是霍尔巴赫的"资产阶级"唯物主义让我们今天对他产生了兴趣,因为它显示了对公民物质福利的深切关注,而这种关注至少从罗尔斯以来一直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争论的焦点。 


事实上,霍尔巴赫的社会契约与罗尔斯的社会契约有许多共同之处他对社会中物质不平等的关注与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相似,而霍尔巴赫也坚持原初状态并非 "实际的历史状态"。在此基础上,霍尔巴赫提出了一种不以自然状态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至少,霍尔巴赫的思想凸显了革命前法国共和传统的存在,它为卢梭的契约提供了一个微妙的替代方案。


霍尔巴赫的快乐主义拒绝程序主义,坚持美德道德,使霍尔巴赫有别于康德。霍尔巴赫的思想承认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但也通过社会性使得"无拘无束 "的自我成为不可能。


最后,霍尔巴赫联系了功利主义思想与社会契约,他填补卢梭和边沁之间的空白。后续研究有必要将霍尔巴赫与其他早期功利主义思想家(莱布尼茨等)、后来的功利主义者(边沁和密尔)以及其他唯物主义者(斯宾诺莎和休谟)进行比较和对比。霍尔巴赫是社会契约论第四位剑客的可能候选人之一,值得给予更多关注。


编译 | 陈胜业
审核 | 韩志杰
终审 | 段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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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理论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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