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墨家・上』(2024)

文摘   其他   2024-09-09 00:00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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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Fraser, Chris,2024,Mohism,In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作者
Chris・Fraser方克濤(University of Hong Kong)
译者
想死就去吸氮气(如有任何不便请后台联系,部分译稿见豆瓣「进击的世间师」,随缘接日本人类学大学院咨询辅导)
备注
参考文献、注释省略,图片、配乐自选。
第一次翻译中哲,感觉不太能hold住,这篇以后肯定要重新审校。
太长了,分三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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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是在中国古代战国时期(公元前479年至公元前221年)兴起的一个深具影响力的哲学、社会和宗教运动。此学派源自墨翟,亦称墨子或墨子大师,他的活跃年代大约在公元前430年。因此,墨家以其创始人命名,开启了中国的哲学论辩传统。墨子及其追随者是传统中首批,类似于古希腊的Socrates那样,明确且深思熟虑地探求客观道德标准的思考者。为了证明墨家的见解,墨者们提出了步步为营、逻辑严密的论证,尽管有时这些论证也看上去过于简单,或是建立在一些不甚牢靠的假设之上。除此之外,墨者们不仅构建了中国首个明确的伦理政治理论体系,还提出了世界上最早的「结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论证。这套论证非常成熟,它提出了一套复杂的理论,认为众多固有的善能够共同构成人类集体的福祉。最后,墨家还发展了一种实用的、非表征的语言理论以及知识论,并初步探索了类比论证方法。在阐述和塑造中国古代哲学话语的核心概念、假设与问题方面,墨家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墨家学派后来的一个分支(详见『墨者教义(Mohist Canons)』条目)则发展了更为复杂的语义理论、认识论、结果主义伦理学、类比推理理论及「分体论式存在论(mereological ontology)」,并在几何学、力学、光学、经济学等领域开展了广泛的研究。这一分支针对墨家语义论以及结果主义伦理学所引发的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产生了一系列简洁且严谨的论证,用以发展墨家学说、回应批评并反驳对手的观点。


墨家思想的核心包括:倡导一套基于结果主义伦理学的、统一的伦理以及政治秩序,强调不偏不倚地关心所有人;积极反对军事侵略及伤害他人;推崇实用与节俭,反对浪费与奢侈;支持由德高望重、仁慈的君主来领导一个集中式的、权威的国家,并由一个等级分明、基于功绩的官僚体制来管理;同时,墨家对「天(Heaven)(天,字面意思即天空)及传统民间宗教中崇拜的鬼神怀着深刻的敬畏以及顺从之心。墨家的伦理学以及认识论特点在于其坚持寻找可靠、公正的客观标准,以指导人们的判断与行为。这一追求旨在确保行为不仅带来有益的结果,而且在道德上也是正确的。墨家认为,人们天生会追求Ta们认为正确的行为(这里原文是motivated,分哲风格学术腔一点表述是『存在动机』),因此,通过适当的道德教育,人们通常会自然遵循正确的伦理规范。墨者们坚信通过讨论和说服可以解决伦理问题并激励人们采取行动,并坚信道德和政治问题存在客观答案,这些答案可以通过探究来发现并得到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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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与墨家




家源于墨翟,也称为墨子(Mozi,即「墨子大师」)[1]。人们对墨子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他生于何地。『史记』这部汉代重要史籍中仅提及墨子曾是宋国的官员,且他的活动时间与孔子(公元前479年逝世)同时代或稍后。在秦朝(公元前221年至公元前206年)和汉朝(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19年)的文献中,墨子常与孔子齐名,两位均被认为是战国时期的杰出道德导师。据推测,墨子的思想及活动可能在公元前5世纪中后期达到顶峰,大致与西方的Socrates同时代。「墨」这一姓氏颇为罕见,它在汉语中常指「墨水」。因此,学者们推测这个名字可能是对劳工或罪犯的黑色或纹身皮肤的称谓,或者是从非汉语语言得来的音译。然而,「墨」也可能仅是一个古代不常见的姓氏,后来逐渐不再使用。


一个强有力的论证表明,应当将墨子而非孔子,誉为中国的首位哲学家。在墨家兴起之前,儒学或所谓的「儒家」[2]思想,主要囊括了一系列旨在培养遵循传统礼仪(礼,指代礼仪或规范)(的道德)规范的有德之士的智慧箴言。相比之下,墨子及其门徒在中国哲学传统中首次提出:仅仅遵循传统习俗并不能保证行为的道德正当性。这种批判性的洞察促使Ta们自觉地寻求客观的道德标准。墨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统一社会上每个人的道德判断,以此消除社会混乱,并确保道德得以普及。Ta们提出的规范性标准是「天下的利益(利)」:任何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行为、做法、政策,都应被视为道德上正确的,反之则为不当。这种「结果主义」标准是通过呼应「天的意图(天意)」来加以论证的,其中天被视为一个公正的自然之神或天空,致力于关照所有人的利益。墨家认为,「天意」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认识论标准,适用于道德判断,因为天是宇宙中最明智、最高尚的存在。这种基于结果主义以及宗教框架的思考,促使墨家发展出一套核心的伦理及政治教义,并试图说服当时的统治者采纳并实施这些教义。本文将探讨墨家哲学及政治计划的动机、构成墨家思想的核心认知与逻辑概念,以及墨家伦理以及政治教义的详细内容,包括它们的优势和局限。


关于墨子及其追随者的思想,我们主要依赖的资料来源是一本汇集了匿名著作的『墨子』。其他间接资料包括『吕氏春秋』、『韩非子』、『庄子』和『淮南子』等早期文献中记载的关于墨家的轶事和评论。此外,还有墨家的两位主要对手,儒家学者孟子(公元前372年至公元前289年)和荀子(活跃于公元前289年至公元前238年)对墨者们的批评。『墨子』是一本内容丰富的论辩文集,包括短篇对话、关于墨子的轶事以及紧凑的哲学讨论,时间跨度从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不等。有关『墨子』的组织、性质、作者身份的详细讨论,请参见以下补充资料:


本与作者身份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mohism/texts.html

墨家典籍中关于墨子的生平细节描述寥寥无几。其中一则记载显示,由于墨子低下社会地位,楚惠王(公元前488年至公元前432年在位)曾拒绝接见他。『墨子』以及其他早期文献中的多个轶事将他描绘为一名技艺高超的工匠以及军事工程师。汉代文献『淮南子』称墨子曾是「儒家(Confucian)(Erudites经常被译作『儒家』,但其内涵更接近『饱学之士』、『文人』、『学者』;相应地,Confucian则可以被翻译做『儒』)的叛徒,但『墨子』本身并未提供支持此观点的具体理由。更可靠的推测是,基于墨家文献中频繁提及的手艺,墨子可能原本是某种工匠,很可能是木匠。实际上,许多涉及手工艺、机械、贸易、劳作和经济困境的例子,以及早期墨家文献中那种显著的「批判性局外人」立场,再加上墨家对儒家思想中核心的(指宫廷仪式、礼节)的几乎完全忽视,都指向一个观点:墨家可能起源于战国时代日渐壮大的工匠、商人和士兵阶层,那是一个社会和政治迅速变革的时期。有关这一社会背景如何影响墨家思想的更深入探讨,详见下文补充资料:


社会起源对墨家思想的影响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mohism/social.html

在公元前4世纪和公元前3世纪,随着墨家运动的兴盛,墨家分化为多个分支,每个分支皆由一位「巨子或钜子」领导。早期的两部文献,『韩非子』(大约公元前233年或之后的第50卷)和『庄子』(可能是公元前2世纪的第33卷)记录了共有六个墨家分支,Ta们常为墨家学说的细节争吵不休。另一部早期文献『吕氏春秋』(约公元前239年)至少提到了另外三位墨家「巨子」。『墨子』和『吕氏春秋』的资料显示,这些墨家分支是一些严格组织,专注于道德与实践教育、政治倡导、政府服务以及部分军事服务。成员们须经过一段学习与训练期,完成后,组织可能会为Ta们在政府或军队中,尤其是墨者军团中安排职位。成员需向组织缴纳资金,不履行职责者可能会被开除。墨家以恪守伦理原则、厉行节约、自我牺牲的生活方式而闻名。『庄子』中的一段汉代文献记载,许多墨家信徒认为效仿古代圣王禹的无私劳动是Ta们的使命:




后代墨者穿着粗糙的皮毛衣物,脚蹬木屐或草鞋,昼夜不息,以自我牺牲为至高无上的准则。Ta们言道:『不能如此者,非禹之道,不足称为墨者』。……Ta们互相激励,竭尽自我牺牲,以至小腿无肉,胫毛尽脱(『庄子・天下篇』,第三十三)




尽管这种证言来自一个并不同情墨者的源头,但它却在解析墨家思想时提出了一个微妙的难题:因为『墨子』所保留的文献并未直接倡导自我牺牲的利他主义,且其中至少有一篇文本明确地予以否定。同一段『庄子』的文本则告诉我们,不同的墨家分支对墨家教义的细节存在激烈的分歧;或许这正是Ta们意见不合的其中一个问题。


战国时代,正如其名,是中国尚未统一前,多个诸侯国割据一方、相互争战的时期。每个较大且强盛的国家都企图吞并邻国,以求在自己的统治下实现帝国的统一。墨家则坚持倡导和谐与和平的社会秩序,关心天下百姓的福祉,强烈谴责无谓的军事扩张,并力图劝说那些好战的君主,不要侵犯其他国家。然而,墨家并不是纯粹的和平主义者,Ta们认为强大的国防力量对国家的生存至关重要。事实上,许多墨者深信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和无谓战争的错误性,因而感到有责任帮助那些受侵略的受害者。因此,一些墨者成为了防御战争的专家,Ta们能迅速前往受到攻击威胁的城市或国家提供援助。『墨子』的最后一部分保存了这些民兵的记录,其中详细介绍了古代防御战术和围攻工事(for an overview,see Yates,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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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者十诫




着墨家思想的逐步发展,墨家逐渐建立了一个包含十项核心教义的体系,这些教义分为五对互补的原则。这十大教义与『墨子』中的十组三篇文章的标题相吻合,这些三篇文章的组合构成了该书的核心。尽管每组文章在细节上有所侧重,但每项教义的核心思想都能被简洁且明确地概括如下:


「尚贤(提拔贤能)」与「尚同(仰效上行)


政府的目的是通过推广统一的道德观念(义)来实现社会、经济和政治秩序的稳定(治)。这一道德教育任务需要通过鼓励民众向社会及政治高层的良好榜样看齐(尊上),对践行此道的人予以奖励,对违背此道的人予以惩罚来完成(尚同)。政府应建立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国家,由一位德高望重的君主领导,由一系列任命的官员管理。官员的任命应基于能力和道德品质,而不必考虑候选人的社会地位或出身。


「兼爱」与「非攻」


为了建立社会秩序并彰显「仁(即善意,benevolence,goodwill)」这一核心美德,人们需要广泛地关爱他人,对别人的生命、家庭、社区抱有和自己同等的关心,在人际交往中努力为Ta人带来益处。军事侵略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它与盗窃、抢劫和谋杀一样,都在追求自私的利益,损害他人,最终不会给天道、祖先之灵或整个社会带来任何好处。


「节用」与「节葬」


为了造福社会、关心民众福祉,必须消除浪费奢华和无用开支。仁人志士总是寻求为民增福、为社会带来秩序,Ta们避免在豪华的葬礼和长时间的哀悼上浪费资源(这是儒家等所推崇的风俗)


「天志」与「明鬼」


天为最尊贵、最智慧的道德行为主体,其意图是一种可靠且客观的道德正义(义)标准,必须予以尊重。天会奖赏那些顺应其意图的人,并惩罚那些违抗的人,因此人们应当努力行仁义之事。通过倡导对鬼神的信仰,鼓励人们信仰那些奖赖善行、惩罚恶行的鬼神,可以推动社会和道德秩序(治)的进步。


「非乐」与「非命」


仁者反对统治者及高级官员沉溺于奢华的音乐娱乐或是其他奢侈享受,因为这些无谓的开支本可以用于改善普通百姓的衣食状况。「宿命论(Fatalism)」并不符合仁的精神,因为其主张人的命运已经注定,努力无益,这种思想阻碍了追求经济繁荣、人口增长和社会秩序:而这些正是仁者希望为社会实现的三大基本目标。鉴于宿命论未能达到正当化的各项标准,因此必须被摈弃。


在觐见一国君主时,墨者可能会根据该国的具体情况,推广不同的教义:




若国家混乱不堪,应当重点讲解「尚贤」与「尚同」,以恢复秩序;面对贫困问题,应着力阐述「节用」与「节葬」,提倡节约;当国家过度沉迷于音乐娱乐时,应强调「非乐」与「非命」,引导人们回归正道;若社会风气放纵、礼仪缺失,便需解说「天志」与「明鬼」,重塑道德规范;在国家倾向于侵略与恐吓时,应详细说明「兼爱」与「非攻」,倡导和平与互爱(『鲁问』,第49卷)[3]




正如上文段落及其对墨家十大核心教义的精辟概述所示,墨家首先自认为是一群致力于推广其所理解的道德正义的社会和生活方式的道德、政治和宗教倡导集团。Ta们致力于为天下带来「利益」并消除「害」。对墨家来说,「利」(利益)是一个广义的福祉概念,包含了物质繁荣、人口增长及社会政治:「治」(秩序)。而「治」则描述了一个理想的社会状态:无犯罪、欺诈、骚扰、纷争及军事侵略,人们彼此合作、相互帮助,孤寡老弱得到照顾,每个人都能体现出其作为统治者、臣民、父亲、儿子及兄弟的角色应有的美德。墨家的伦理理论是一种复杂而深刻的结果主义,主张通过多样的策略来推广多种内在的善。


除了Ta们认为核心的伦理以及政治学说之外,墨家对语言、知识、推理和道德心理学的明确理论及其隐含的假设,同样具有深刻的哲学意义。这些观点中的许多可能并非墨家独有,而是反映了其他古代中国思想家广泛持有的基本假设。因此,对墨家思想的探究,不仅能够增进我们对早期儒家、道家及其他学派的了解,还有助于推动对整个古代中国哲学的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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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客观标准




家思想的核心诉求之一,便是确立「治」,即在道德、社会与政治层面维护有序之状态。墨家视此为社会所有成员皆应珍视的基本善。根据墨家的政治理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统一社会的道德准则,促使众人在价值观上形成共识,以此消弭可能引发冲突的所有因素。然而,统一的道德标准绝非随意可定。倘若人们察觉到这些准则并未真正促进社会道德秩序,便可能会对其产生抵触。因此,墨家面临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便是:我们应以何为道德标准之本?又应将何种原则作为统一道德规范的基础?


众多儒家学者及其他被墨家批评的「世间君子」普遍认同的一个答案是「礼」(指礼仪、仪式),这是一套传统的行为规范,针对不同社会角色在各种情境下的适当行为进行了规定[4]。我们可以将「礼」,辅以贤君子的情境判断(权,权衡),作为行为的基本准则。这种解决方案显然建立在一种君子间的广泛共识之上,即对何种行为是恰当的有一定的共识。例如,儒家的杰出代表孟子,就似乎假定了这种共识的存在。他没有花大力气去构建一个明确的规范伦理理论,而是将重点放在了道德心理学上。


或许由于Ta们的社会出身,墨子及其追随者对传统高雅文化中的「礼」持有异议。因此,Ta们认为这种传统的共识并不是一个可靠的道德向导。面对将传统视为道德标准的观点,墨者们通过区分传统习俗与道德本身来进行反驳,强调单纯的遵循传统并不能自动确保行为的道德正确性。墨者们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恰逢Herodotus在希腊提出类似的议题,即通过探讨存在于不同文化实践中的挑战,来质疑那些狭隘的正确观念:




那些倡导奢侈葬礼与长期哀悼的人们提出疑问说:「若奢侈葬礼与长期哀悼并非圣王之道,那中原君子们为何持之以恒,而不另择他法呢」?!

相对而言,我们的老师墨子则回答道:「这正是人们习以为常,将自身风俗奉为正义之举的表现。往昔,在越国东部有一个名为盖叔的小国。当Ta们的长子诞生时,Ta们会将其切碎食用,声称这种做法对于其他弟弟而言是『有利的』。而当Ta们的祖父辞世时,Ta们则会带走祖母并将她遗弃,理由是『我们不能与亡灵(鬼)的妻子同住』。种种这些做法,在上层眼里,是一项政策;而在下层那里,更是被视为一种习俗,世代遵循,从未改变。然而,这些真能算作仁义之道吗」(『墨子』第25卷,节葬)




不同的文化中存在着多样且有时相互冲突的习俗,按照我们的标准,其中一些可能被视为道德上的错误。如果其他文化的习俗有可能是错误的,那么依此逻辑,我们自己的习俗同样可能是错误的。仅仅因为某种做法属于传统或习俗,如「礼(指仪式或典礼;rituals,ceremonies)」,并不能证明它在客观或普遍层面上是正确的。这一点映射出其他道德概念如「仁(仁慈;benevolence)」和「义(正义、道德;righteousness,morality)」所追求的深层价值。因此,礼并不能作为统一道德的权威准则。我们必须探索并确立其他具有客观正当性的道德标准。


因此,墨家的哲学以及政治项目的核心在于:寻求一套客观的道德标准,以指导行动并推动社会改革[5]。墨家坚信,在伦理和政治领域,就像在任何其他实践领域一样,我们确实可以找到并应用这些标准,这些标准墨家称之为「法(fa,模范、范例、标准)」。『墨子』中的一段后期文本如此阐述「法」的角色:




我们的老师,墨子大师曾言:「从事各种任务的人都必须有模范(法)和标准。缺乏这些,Ta们难以完成任何任务。无论是担任将军或大臣的官员,还是手艺人进行其工作,Ta们都依赖这些模范。工匠使用直尺来制作方形,用圆规画圆,使用绳子画直线,用铅锤测量垂直线,以水平仪确保平面。无论是技艺高超还是平凡的工匠,都将这些工具视为Ta们工作的基准。技艺高超的工匠能够严格地遵循这些模范;即便是技艺一般的工匠,通过遵守这些模范也能使其成果超越单凭自身技术所能达到的水平。因此,所有工匠在执行其任务时都以这些模范为准绳」。

「如今,若是至高无上的君主治理天下,或是地位稍逊的统治者治理大国,却没有法仪来参照,其方式岂非逊于手艺之人」(『墨子』第4卷,「法仪」)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墨家视「法」(模范)为一种工具,用于指导和检验技术性任务的完成,比如锯割方角或绘制直线。这些「法」具有客观性、可靠性,且易于使用,任何人经过简单的培训都能借助它来完成任务或验证结果。虽然单凭「法」并不能保证绝对的成功,也无法消除熟练者与非熟练者,或有德行之人与尚未学成德行之人之间的差异,但对大多数人而言,「法」至少能确保我们的表现比没有「法」时要好。


因此,在我们治理或「整顿」(治)社会时,首要任务便是寻找可靠、客观的模范或标准,以指导我们的行为、实践与政策。然而,正如处理礼(仪式)时那样,墨家提醒我们,任何仅局限于我们自家、教育或社区内部的标准,都可能显示出其不可靠性。接下来,『墨子』中「法仪」的讨论进一步阐释了这一点:




既然这样,那么我们应当选择什么作为我们的法(模范)和治(指导原则)呢?如果人人都将自己的父母作为楷模,这又将如何呢?虽然天下尊父母的人多,但其父母真正行仁道的却寥寥无几;如果所有人都效仿自己的父母,那就等于是在模仿不仁之人。效仿不仁之人?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该段文字首先批判将父母作为道德楷模,继而基于同样的理由,否定了老师(即「师者」)和统治者的典范地位:因为我们无法确定所有的师者与统治者皆具仁爱之德(仁)。最终,文章总结道:「在父母、师者、治者三者之中,皆不足以为治世的楷模」。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客观的标准,一个不受特定个人榜样或文化传统影响,且无道德瑕疵的标准。墨家认为,我们可以通过设想一位理想中的道德行为主体,一个公正、仁爱且值得信赖存在,来找到这样的标准:天(Tian,既指天空、自然,也指天道),Ta们将天视为一种超越个人的神圣存在加以尊崇:




既然如此,那么什么才可以称为秩序的楷模呢?因此我说,莫若效法于天。天道广博而无私,恩泽丰厚且不求回报,光辉长存而不衰减。正因如此,圣王以天为师,效法其道(『墨子』第4卷,「法仪」)




这种以天为道德楷模(法)的理念,引导墨家发展出一套值得信赖的规范理论,其核心是对所有人福祉的平等与公正的关注。然而,这一理念同时也使墨家在某些方面提出了可能存在问题的核心规范原则。墨家对天或天道的理解,为论证所有人的利益在道德上具有平等价值提供了有力的基础。然而,由于墨家认为天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因此将天作为道德楷模,往往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平等对待他人以及自己:即我们应当像为自己谋利一样,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若墨家果真持此立场,势必会招致一些通常针对粗浅效益主义的常见批评。最显而易见的反驳是,受限于时间与资源,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同时为他人和自己等量付出(举例而言,我不可能每天早晨为所有人备好早餐,而只能为自己、家人,或许再加几位邻居准备)。另一种反驳则是,墨家伦理过度强调对他人需求的关注,可能会使个人难以保留足够的精力与资源来经营自己的生活,从而牺牲了个体生活中许多原本应有的美好与意义。


墨家的伦理学由此引发了一些根本性问题,包括他人利益对我们道德义务的要求、公正与仁爱的角色在一个完善的伦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何为美好生活的要素:这些问题至今仍是道德哲学的重要议题。我们将在下文探讨墨家伦理学时,回到这些问题及其应对。然而,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墨家所假设的「以天为法」的「法(model,模范)」的构想。






关于法的构想





家将其追求的客观伦理标准称为法(fa,模范、标准),这一概念在其伦理学、语言观、知识论及推理方法中占据核心地位。墨家思想对战国晚期的儒家学者荀子及其弟子韩非产生了深远影响。韩非是后来被称为「法家」的现实主义政治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这一学派通常译作法家学派。法在墨家思想中承担着双重职能,既是实践中的指导准则,又是评判与行动的正当性依据。在其指引行为的功能上,法作为准则或决策标准,指导我们的行为与实践推理。因此,「法」是墨家解释我们如何习得语言、道德规范,以及通过认知过程进行推理、形成判断并付诸行动的关键一环。而在正当性层面,「法」则作为根本标准,用以证明行动与判断的正当性。


在前一节讨论的墨家经典『法仪』中,有一个显著特点:其所探讨的法,并非抽象的道德原则,而是如父母、老师这样的德行楷模,即我们可以效法的具体人物。这个观察为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提供了重要线索,也更广泛地揭示了墨家关于语言、知识、认知、推理的思想取向。


「法」一词指的是任何用于遵循规范或做出判断的指导、辅助或工具。明文规定的规则、法律、定义皆可称为法。但法也可以是行为楷模,如德行高尚的父母、老师或统治者。它们还可以是某类事物的原型、典范、类比或图示,甚至可以是工具或测量器具,如尺度、木匠的圆规或矩尺。「法」甚至可以是一个概念,比如墨家所推崇的「天下之利」,它与「义」(道德正当性)相通,因而可作为判断义的标准。简言之,任何帮助我们做出正确判断或采取正确行动的标准或范式,都可以称为法。


之所以如此多样的事物都能作为「法」来把握,是因为墨家并不主要将「法」视为原则或规则,而是看作各类实用模范,用以指导遵循规范的活动。墨者们所追求的客观道德标准,并不是一种定义或普遍原则,它并非通过演绎推理来推导具体的结果,而是以实际应用为导向。因此,墨者们寻求一个可靠的楷模或典范,以便模仿或效仿其行动和实践。这就是为什么Ta们能够提出,作为墨家眼中至高的「法」或道德标准,并非某个规范性原则,而是天本身:墨者们将「天道」视为自然秩序中最高、最可靠的道德主体。


实用模范或典范的重要性,体现了墨家思想乃至可能整个中国古典哲学的两大根本特性。首先是其实用、务实的取向。中国早期思想的重点在于正确的实践表现,而不是理论描述或表述。在中国古典讨论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概念是「道」,这一概念涉及行为的规范、模式与方法,尤其是治理国家以及规范个人生活的方式。对于早期中国的思想家们而言,核心的问题不是「真理是什么,我们如何认识它?」,而是「道是什么,我们该如何遵循它?」[6]。Ta们所追求的,并非是对某个定义或原则的知识性理解,而是具备按照规范行动或成功完成任务的实际能力。「法」本质上是辅助我们遵循「道」的工具,任何能有效引导实际行动的事物均可作为「法」。一个可供仿效的具体典范或模范,其实用价值堪比一个原则或定义:事实上,原则和定义本身亦被视为实用模范的一种。


第二个密切相关的特点是,墨家视认知、判断、推理为类比模式识别的过程:即区分事物、事件或行为中相似与不相似种类的过程。这种方式被称作辨识「是」与「非」。通过这一方式,墨家强调了认知过程中识别和比较模式的重要性。这种区分是一种实践技能,可以通过参照模范或典范:即法,来辅助实施。实际上,法作为参考原型,在模式识别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墨家对法的应用描述充分体现了这两个特点。在接下来的段落中,墨子通过一种形象的比喻,把「天仪」视作一种道德法,相当于指南针,从而阐释了其在伦理决策中的功能,正如车匠使用圆规来判断物体是否圆形那般:




因此,我们的墨子大师提到了天仪,这一点可以打个比方,就如同车匠拥有圆规或木匠拥有直角尺一样。现在车匠使用圆规来测量世间的圆与不圆,他会说:「符合我的圆规的,称之为『圆』;不符合我的圆规的,称之为『不圆』」因此,圆与不圆都可以被明确知晓。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有关于「圆」的「法」是明确的(『墨子・天志』,第二十七篇)




在形式上,伦理法并不被视作一种普遍原则,用以作为演绎论证,如实践三段论中的大前提。相反,它们更像是范例或原型,我们通过与其比较,来辨识(辨)某一事物是否符合如「义」等术语的定义范围。在墨家思想中,这种辨识方法等同于做出判断或形成信念的功能。能够准确地执行这些辨别,即被视为拥有知识。此外,引述一种法,将某物与其进行比较,随后判断两者是否相似,这一过程构成了墨家对实践推理的基本构想。鉴于墨家将法视为规则及模范和范例,Ta们认为,从一般规则或原则中演绎结论的过程,实质上是将事物与模范进行比较并作出区分这一更广泛认知过程的特殊实例。因此,墨者们倾向于将包括演绎推理在内的所有推理形式,视为模式识别或类比推理的各种表现形式。


由于法在墨家关于认知和推理的体系中占据中心地位,它们成为了理解墨家不仅在伦理学,也在认识论、语义学以及逻辑学或辩证法上方法的关键。行动、语言交流、知识与推理均通过依据公共规范进行区分的实际活动来解释。法作为模范或标准,帮助我们可靠地遵循这些规范。在伦理学中,法取代了普遍伦理原则的位置,用于道德推理和指导行动。在认识论中,它们是公共的判断标准,指导区分的划定,从而为知识主张提供正当性。在语义理论中,法是解释词语指涉对象的一部分:一个词语通过约定与一个法(范例)关联,然后指向所有被认为与该法相似的事物。在推理或论证中,通过引用一个或多个法,并展示判断对象是否符合法来确立或驳斥某一判断。





多一个点在看

多一条小鱼干








进击的世间师
我tmb是个反派,别把我当正派看。你们知道黑死牟不?那就是个反派,那什么继国缘一在他面前就是个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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