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星质问拒批的微博截图)
昨天(23日)就注意到,知名舞蹈家金星舞台剧“日出”被广州市文旅局拒批一事。事件涉及性少数人群这一敏感话题,引发关注是必然的。毕竟,少数人的权利也是权利,无论如何讲道理,他们的权利也不应该被剥夺。
但是,这一次官方没有放行。官方已经回应金星,并非个人原因,但也没有明确说是什么原因,演出方也表示不知情。相信演出方和审批方都心知肚明,只是拿不上台面。从网上流传的信息看,山西演出时,金星当众展示彩虹旗事件应该是广州文旅局拒批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争议传开后,有学者(@老王谈改革)甚至预判,“从此各省市不会再批准她(他)的演出;各电视台也可能不再有她主持的栏目”。
(学者王福生点评金星事件。)
面对彩虹旗这一插曲,金星也曾发博有所辩解,但随后现场视频上网,大大弱化了金星解释的说服力,反而更加直白地证实了她确实展示过彩虹旗。后来,在金星个人微博页面,这两条涉及作品审批的微博已经查看不到。至此,这一事件进入消声期,但如何对待少数人群权利的问题,仍没有明晰的答案。
从应然角度看,只要是法定公民权利,没有什么不对的。性取向为同性的公民,也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但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必须考虑可行性和效率。这就意味着,不仅少数群体,即便是非少数群体的部分公民,权利主张也不是应实现尽实现的。
中午和同事讨论,生理性别为男但性别认同为女的人,应该上男厕还是女厕?或政府出资另建厕所?上男厕所,本人可能有(心理)障碍,否则就不会提出问题。上女厕所,周边人会奇怪,一个穿着打扮明明是个男人的样子,进了女厕所,警察应不应该以寻衅滋事抓起来?另建厕所,是个财政问题,既要有财力,还要考虑效率。公共财政很难满足个性化需求,很常见的一个例子就是罕见病的天价药难以进医保。或者,不要有为政府了,个人出门带个移动厕所得了,这其实也取消了问题,争议自然也就不会有了。
上述分析,有点倾向于消解少数人群权利的意思。少数人群权利的主张,也会提出“强有力”的场景案例。比如,法定婚姻中的配偶有作为家属为患者签字的权利,但未被法律认同的同性婚姻则无法实现这一权利。这一权利,并不伤害第三者,为何难以满足呢?
我听到这个问题好几年了,现在看来,仍然难以正面回答。或许,医院人事可以提供一个变通执行的方案,比如现实中各种合法的签字人都不在场的情况下,怎么办。这个,或许才是上述人群遇到类似权利时,权利救济的一个可行途径。反过来,以此主张同性婚姻合法,有点过于激进了。
从中外现实经验看,公民的普遍的公共权利的保障,是实现包括少数群体在内的个体权利诉求的前提和基础。改革以来,经济社会的普惠式发展和进步,不仅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社会私利救济的能力也大大改善。各类少数人群组织在服务相关人群方面,表现出色;个人自救(自我实现)的意愿和能力也得以生发和壮大。
中国社会,对性少数人群是比较宽容的。网络上相关资料比较全面,并且容易获取。金星本人今天取得的成就及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也是明证。这肯定不容易,但绝对不是靠凸显身份标签来实现的。少数人群的个性化的权利诉求之实现,还是要回归到具体的约束时空,依托现有的公共服务网络(包括政府主导的和社会主导的),个人也要提高应对能力。公开场合大力标榜身份标签可能诱发社会分裂风险,这是当下大多数中国人不愿意看到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