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网红博主小杨哥直播翻车,直播带货乱象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合肥、广州等地监管部门也介入表态。
直播带货有点类似明星代言,都是流量效应,不同之处,明星挣的是广告费,网红博主挣的是坑位费和提成。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直播带货的责任更大,因为它直接促成消费,“面对面“劝导,销售效果远超明星代言。
因此,对小杨哥的处罚,也可参照明星代言。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所谓的美诚月饼,明明不在香港,小杨哥直播间却宣传是“香港美诚月饼”,虚假制造高端主观故意明显。参照广告法对明星的处罚规定,不妨对小杨哥直播间停播三年,以儆效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