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务研究 | 公司资本制度的全新变革——有限度的授权资本制

文摘   2024-12-15 18:00   重庆  

【引言】

目前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我国的《公司法》历经三次重大变革,即2005年修订时将注册资本一次性实缴改为分期实缴、2013年修订时执行全面认缴制,但这前两次的变革无论是允许分期实缴还是执行全面认缴制,其实质都属于法定资本制,而2024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则带来了重大变革,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定限度内实施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股份发行。其成为本次《公司法》修订的新增重点内容。

本文将从新《公司法》针对授权资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范围、具体要求、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对比、风险防范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以供读者参考适用。

【授权资本制的落地:新法规定】

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便是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设立后可以根据授权决定公司股份的发行。具体而言,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进行了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是本次《公司法》修订重要的新增制度。发行新股是股东会的重要职权,本条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自主决定发行新股,简化了程序,提高了公司融资的灵活性

第一百五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了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需要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提供了基本决议标准。

相比较先前《公司法》历次修订或修正是在法定资本制范畴内所进行的渐进式改进,本次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则有实质性跨越,采用了授权资本制,不再要求公司设立时所发行的股份均要在设立时即获得全部认缴。但本次修订所采用的授权资本制也是有一定限度的。

【授权资本制的适用范围】

首先,新《公司法》下,授权资本制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制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不必一次性发行全部股份,而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和市场情况逐步发行。具体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两种发行模式之间自由选择。

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发行新股,但发行新股的规模通常受到限制,例如三年内仅能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同时,对于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仍需经股东会决议。此外,董事会发行股份后修改关于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和已发行股份数的相关事项,一般不需要股东会表决。

值得注意的是,授权资本制虽然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可能导致公司股份的大幅波动或增加公司管理成本等。因此,在选择适用授权资本制时,应充分考虑其长期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

其次,新《公司法》下股份公司适用的授权资本制受限于出资形式其次,仅有货币现金出资才可以采用授权资本制,而“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第一百五十二条第1款)。也就是说,对于股权、知识产权、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非货币出资,仍需要提交股东会表决,而不可以授权董事会全权决定。

最后,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其股东人数较少、股权没有完善的市场定价机制等特点,引入授权资本制的必要性不大,因此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仍执行法定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的具体要求】

新《公司法》下,授权资本制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授权资本制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复杂,且存在更广泛的融资需求,授权资本制能为其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2.授权主体及期限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三年)决定发行新股。这意味着,在授权期限内,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情况灵活决定新股的发行时间和数量

3.授权规模

董事会根据授权发行新股时,通常受到发行规模的限制。例如,授权发行的股份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如50%)。这一限制旨在防止董事会过度稀释现有股东的股份。

4.出资方式限制

授权发行的股份通常只能以货币资产认购。如果以非货币财产(如股权、知识产权、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则需经股东会决议,不能由董事会直接决定。

5.董事会表决程序

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时,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要求确保了发行新股的决策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6.公司章程修改

董事会依照授权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中相关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这一规定简化了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提高了公司运营效率。

无论如何,新《公司法》已明确实施了授权资本制。受限于相应的规模、期限、程序等规则限制,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直接决定公司发行新股。而不再如同现行《公司法》框架下所有新股发行行为都必须提交股东会表决。相应地,对于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的发行决策,“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对比】

一、资本发行次数与认足比例

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一次发行完毕全部注册资本,并且必须由认股人全部认足。而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则允许资本分次发行,首次发行时可以部分认足,存在未来授权多次发行的空间。折中资本制在首次认足股份的比例上作了一定限制,要求首次发行认足的股份不得低于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

二、增资事项的繁琐程度

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设立后的增资事项显得尤为繁琐。需要按照法定的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变更工商注册资本额的登记等。而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则通过授权董事会在授权额度内分次发行股份的方式完成增资事宜,程序便捷,效率更高,方式更为灵活。

三、资本功能的侧重点

法定资本制偏重于资本的担保功能,旨在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通过要求公司设立时资本一次发行、全部认足且维持不变,以避免公司无资产、低资产进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利益。而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则偏重于资本的融资功能,通过部分认足、分次发行和授权额度的设置,简化增资程序,降低时间成本,便于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快速融资,提高交易效率。

【授权资本制下的风险防范】

一、股东权益的保护

授权资本制下,由于董事会被授权在后续发行股份,这可能会对新旧股东的利益平衡产生影响。为保护股东权益,应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例如,对授权发行进行限制,确保董事会在行使发行权时能够充分考虑股东利益。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一百五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公司灵活融资与股东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二、债权人的利益保障

授权资本制强调资本的融资功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资本的担保功能。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公司将股东约定的出资形式、估价及对应的持股比例、出资履行情况等信息对外公开,以便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真实资本状况和经营风险。同时,在利润分配和公司清算等事项上,也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诉求,确保其在公司资本运作中得到合理的保护

三、防止资本虚化与滥用

授权资本制下,公司注册资本可能并未全部发行和实缴,这可能会引发资本虚化的问题。为防止资本虚化与滥用,应加强对公司资本运作的监管力度。要求公司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写在最后】

授权资本制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公司资本制度,在促进公司设立便捷性、提高资本运作效率、激发企业经营自主性和创新性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然而,其在保障债权人利益、防止资本虚化与滥用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引入授权资本制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资本制度模式。通过建立健全的配套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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