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务研究 | 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的审计委员会:全面解析与实务指引

文摘   2024-12-31 18:01   重庆  

【引言】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2023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审计委员会制度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作为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委员会承担着监督企业财务报告编制、评估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以及监督外部审计工作等职责,对于保障国有企业财务健康、提升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的审计委员会进行全面解析,并提供实务指引,希望对大家有参考价值。

【新《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的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设置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这一规定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来行使原监事会的职权,从而实现监督机制的转变。

1.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构成

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且由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这为审计委员会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基础。外部董事的存在有助于提升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

2.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财务状况、监督董事和高管履职、审查内部控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等。这些职权确保了审计委员会能够对公司运营进行全面监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二、其他类型国有企业的审计委员会设置

虽然新《公司法》仅明确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对于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如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等),并未强制要求设立审计委员会。然而,这些企业仍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加强内部监督。

【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

一、历史沿革与背景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监事会的监督功能逐渐受到质疑。传统监事会制度存在专业性不足、监督效能有限等问题,其作用常被边缘化。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中,监事会的角色相对复杂,一方面履行公司内部监督职责,另一方面还肩负对国有资产监督的使命。而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其成员通常具备专业的财务、审计等知识背景,能够更深入地参与公司财务和相关业务的监督,弥补监事会在专业性上的短板。

二、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的取代与整合

1. 取代监事会

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审计委员会已经明确取代了监事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这一变革旨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监督效率。

2. 职能整合

对于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虽然新《公司法》并未明确允许用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但为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职能整合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职能整合的路径,实现更高效的监督。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一、监督财务状况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等,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监督公司财务运作的合规性,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止财务造假和违规行为,从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监督董事和高管履职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其决策过程、执行情况等。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有权要求董事、高管等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并对其不当行为提出纠正建议或解任建议。

三、审查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检查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通过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公司管理的规范化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在必要时,审计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这有助于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如发现董事、高管或其他相关方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审计委员会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与选任】

一、成员资格

1. 董事身份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董事,这是由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的性质决定的。

2. 独立性要求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从而确保其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监督职责。

3. 职工代表参与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都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这有助于增强审计委员会的代表性和民主性。

二、成员选任

关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任,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1. 股东会选任

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理由是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而公司章程是股东会决议事项。虽然董事会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的职权,但由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对标监事会,应属于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而非“管理机构”,因此其成员的选任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2. 董事会选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理应由董事会对下设机构相关成员进行选任。此外,从新《公司法》历次修订草案来看,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从一审稿便是如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定一样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后二审、三审及正式稿调整为行使监事会职权。因此设置审计委员会的立法本意系与上市公司相关规则一致。另根据相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在实际操作中,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选定。而其他类型国有企业的审计委员会成员选任模式可能因企业实际情况而异。但无论采取哪种模式,都需要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从而保障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审计委员会的决议与表决】

一、决议通过规则

1. 过半数通过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都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这一规定确保了审计委员会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一人一票制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这有助于保障每个成员的表决权得到充分尊重,避免权力过于集中。

二、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了新《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外,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为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提供了灵活性。

【审计委员会与其他委员会的关系】

一、与董事会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审计委员会需要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审计委员会也需要独立地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董事会决策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关系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如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应当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计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为董事会提供支持和建议。

【审计委员会在实务中的运作建议】

一、明确职责分工与工作流程

制定详细的工作章程和议事规则,明确审计委员会各成员的职责分工以及开展监督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方法。这有助于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协作

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专业资源和工作成果。审计委员会可以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方向和重点,审核内部审计计划和报告,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和督促整改。

三、借助外部专业力量

在必要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这有助于增强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提高监督效果。

四、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与公司管理层、财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等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及时获取所需的信息和资料,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审计委员会也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汇报监督工作的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促进公司内部信息的透明化和对称化。

五、强化成员专业素质

定期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升成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这有助于成员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公司治理要求,为有效履职提供有力的知识保障。

六、加强自身建设与自我监督

定期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反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同时,加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自律意识,防止出现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确保其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监督职责。

【写在最后】

新《公司法》背景下,国有企业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完善提供了新的路径。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国有企业可以加强内部监督,提高监督效率,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然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有效运作还需要企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审计委员会运作机制,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也需要密切关注审计委员会的现状,更好发挥其职能

【精彩回顾】

1. 新《公司法》实务研究 | 新《公司法》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PE)的影响与提示(募投管退全阶段) 

2. 新《公司法》实务研究 | 公司资本制度的全新变革——有限度的授权资本制

3. 新《公司法》实务研究  |  一文读懂新《公司法》下的审计委员会:全面解析与实务操作

4. 新《公司法》实务研究 | 未届出资期限进行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附5大风险防范策略)

5. 新《公司法》实务研究 | 新《公司法》下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附9大风险应对策略)

6. 私募股权基金实务 | 如何制作一份完美的《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类)

7. 私募股权基金实务 | 私募基金投资协议风控条款实务解析(七)— 对赌条款(一)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

贾红珏律师团队专注于以公司为中心,专业领域为公司业务(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税务筹划、股改、公司投融资、收并购及重组业务)、IPO业务、金融类诉讼及非诉业务,综合法律、金融、资本、市场、税务及经济等诸多视角,为您分享公司实务干货,如能为您解惑一二,吾之甚幸!

公司那些事儿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贾红珏律师团队专注于以公司为中心,专业领域为IPO、公司业务(股权架构设计及股权激励、税务筹划、股改、投融资与收并购业务)、金融类诉讼及非诉业务,综合法律、金融、资本、税务等视角,分享实务干货,如能解惑一二,吾之甚幸!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