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务研究 | 一文读懂新《公司法》下的类别股制度(含新旧法条对比)

文摘   2024-12-08 18:00   重庆  

【引言】

现行《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权益的规定主要聚焦于“同股同权”的原则性要求,同时以“国务院另有规定”作为特定例外情形。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治理体系的日益完善,对于股份权益的多样化需求也日益凸显。鉴于此,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要调整,正式引入了类别股制度,明确允许股份公司依据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发行与普通股在权利上有所差异的类别股。这一制度的引入,既是对传统“一股一票”原则的灵活变通,也是对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有益补充

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下的类别股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新《公司法》关于类别股制度的规定(新旧对比)
公司法(2018)
 新《公司法》(2023)

第126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143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131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144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无)
第145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无)
第95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103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116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无)
第146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116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116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类别股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一、类别股的定义

类别股,也称种类股,是同一公司发行的在权利义务内容上具有差异的不同类别的股份的统称。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也常被称作“同股不同权”或“同类别同权”,与之相对应的是“普通股”和“同股同权”,即公司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享有同样的权利。类别股制度的核心在于股权的类别化,即公司可对不同类别的股权设置具有差异性的股东权利。

二、类别股的特点

1. 股权的差异化:类别股制度允许公司发行具有不同权利、义务和限制的股份。这些股份在利润分配、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2. 灵活性:类别股制度为公司提供了更灵活的股权结构设置。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灵活选择发行何种类型的类别股。

3. 创新性:类别股制度是一种创新的股权结构设置方式,它打破了传统“同股同权”的束缚,为资本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

【类别股制度的发展与实践】

一、发展历程

1. 初步探索阶段:自2013年起,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多项关于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这些文件标志着我国类别股制度的初步探索阶段。在这一阶段,优先股作为类别股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资本市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2. 逐步完善阶段: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类别股制度也在逐步完善。2018年10月26日,新《公司法》正式修订通过并生效实施,其中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这一规定为类别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提供了上位法依据。此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也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则和指引,以规范类别股的发行和交易行为。

二、实践情况

1. 类别股的设置情况:在中国大陆股票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的公众公司中,设置类别股的情况具有较为明显的行业分布特征。货币金融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是设置类别股的主要行业。这些企业通常具有较高的资本需求和创新性,因此更倾向于通过发行类别股来筹集资金和吸引投资者。

2. 类别股的发行情况:从类别股的发行情况来看,优先股和特别表决权股是较为常见的两种类型。优先股通常用于筹集长期资本和保障投资者的优先受偿权;而特别表决权股则用于维护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性。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发行了受限制股份等其他类型的类别股。

3. 类别股的市场表现:从类别股的市场表现来看,它们通常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投资价值。由于类别股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和限制,因此它们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同时,类别股的市场表现也受到公司业绩、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类别股的类型与设置要求】

一、类别股的类型

根据新《公司法》及其配套规定,类别股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优先股:优先股是一种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优先权的股份。它通常不享有表决权,但在公司清算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2、特别表决权股:特别表决权股是一种在表决权上具有特殊权利的股份。它通常赋予某些股东或特定群体以超过其持股比例的表决权,以维护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性。

3、受限制股份:受限制股份是一种在转让、质押等方面受到限制的股份。它通常用于激励员工或吸引特定投资者,并设定一定的锁定期或转让条件。

4、其他类型:除了上述类型外,类别股还可以包括其他具有特殊权利、义务和限制的股份,如可转换股、回购股等。

二、类别股的设置要求

1. 合法合规:公司在设置类别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新《公司法》及其配套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制定的具体规则。

2. 公司章程: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类别股的具体权利、义务和限制等内容。这些规定应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和合法性,以确保类别股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信息披露:公司在发行类别股时,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类别股的类型、数量、价格、权利、义务和限制等。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类别股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并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 股东同意:公司在设置类别股时,通常需要获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或批准。这有助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稳定性。

【类别股的适用与建议】

一、适用场景

1. 创新型公:对于创新型公司而言,类别股制度可以为其提供更灵活的股权结构设置,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和公司的需求。例如,通过发行特别表决权股,公司可以保持创始人或管理层的控制权稳定性,同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

2. 高科技公司:高科技公司通常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和长期资本支持。通过发行优先股等类别股,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长期投资者和资金,同时保持公司的稳定性和创新能力。

3. 资本密集型行业:在资本密集型行业中,公司通常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来支持其业务发展。通过发行类别股,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同时降低融资成本和提高融资效率。

二、适用建议

1. 合理设置类别股:公司在设置类别股时,应充分考虑其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股东权益的影响。类别股的设置应合理、平衡和透明,以确保公司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2. 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为了保障类别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例如,可以设立类别股股东大会制度,让类别股股东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同时,还可以建立类别股股东的救济机制,如诉讼、仲裁等。

3. 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在发行类别股时,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类别股的类型、数量、价格、权利、义务和限制等;同时,还应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和审查。

4. 关注法律法规变化: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因此,公司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类别股制度,以适应市场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类别股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一、面临的挑战

1. 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新《公司法》为类别股制度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但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仍不完善。这导致类别股的发行和交易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和规范,容易引发市场混乱和风险。

2. 投资者保护不足:类别股制度的引入增加了资本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性。然而,目前对于类别股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仍不完善,投资者在面临风险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3. 信息披露不充分:类别股的发行和交易行为涉及众多复杂的信息和条款。然而,目前对于类别股的信息披露要求仍不够充分和透明,导致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类别股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4. 监管难度大:类别股制度的引入增加了资本市场的监管难度。由于类别股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和限制,因此监管机构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类别股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二、对策与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规范类别股的发行和交易行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包括制定具体的类别股发行和交易规则、明确类别股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类别股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等。

2. 加强投资者保护:为了保障类别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建设。这包括建立类别股股东的救济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完善投资者投诉和举报渠道等。

3.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为了提高类别股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应加强对类别股的信息披露要求。这包括要求公司充分披露类别股的类型、数量、价格、权利、义务和限制等信息;同时,还应加强对类别股的信息披露审查和监管力度。

4. 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为了加强对类别股的监管力度,应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这包括加强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同时,还应加强对类别股的跨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写在最后】

类别股制度是新《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它为公司提供了更灵活的股权结构设置和更多的融资选择。通过发行类别股,公司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和公司的需求,促进资本市场的创新和发展。然而,类别股制度的引入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风险,如法律法规不完善、投资者保护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和监管难度大等。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和风险,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类别股制度将在更多领域得到应用和推广。同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完善和更新,类别股制度也将更加规范、透明和有效。这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和选择,同时也将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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