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务系列研究 | 新《公司法》中的股东失权制度实务解析

文摘   财经   2024-03-31 18:01   重庆  

【引言】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新《公司法》中最重大变革之一即完善了股东失权制度,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公司董事核查、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与责任,扩大了失权股东的范围,并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得该制度具有了更强的操作性,这一变革也将对于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公司董事,都应当及时了解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失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做好积极应对。

本篇实务研究文章,将针对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进行法条沿革介绍与释义股东失权制度的意义救济方式对公司股东及董事的影响分析,希望对公司相关人员及公司法实务人员有所启发。

【法条沿革与释义】

一、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失权制度的法律规范: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出资核查义务及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股东失权制度】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条沿革与释义

2023年《公司法》第51条、第52条是有关公司对出资不足的股东进行催缴出资的规定,该规定为《公司法》新增的条款。在当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股东可以先完成部分资金的实缴,剩余资金根据章程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逐步缴纳,这也导致一些股东错误地理解为可以免除剩余出资义务,从而出现了出资不到位的情况,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在认与缴分离的制度下,2013年《公司法》的改革集中在“认”的阶段赋予股东以更大的自治。但在“缴”的阶段,认而不缴的现象越发严重。

2018年《公司法》仅规定了有关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承担问题,没有规定相关的出资催缴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17条对公司催缴出资进行了规定,主要涉及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在催缴后仍未缴纳的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但是司法解释对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问题没有涉及,对有关催缴的方式、程序、期限以及最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也不是很明确。

2023年《公司法》借鉴有关催缴制度的规定,有“三大明确”:

1、首先,明确了催缴的主体为公司,规定公司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催缴出资。

2、其次,明确了催缴的形式、程序和有关期限,催缴的形式是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

3、最后,明确了催缴期满后仍未缴足出资的法律后果,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在被催缴后仍未缴纳出资的,其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有关股东失权制度,也是此次《公司法》新增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规定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情形下可以解除股东资格的相关内容。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2023年《公司法》新增的股东失权制度更为灵活,不仅适用于股东全部未出资的情形,也适用于股东部分未出资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在股东部分出资未缴足的情形下,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所谓失权,顾名思义,是指丧失股权。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17条第1款到2023年《公司法》第52条第2款,从股东资格解除到股东丧失股权,表述更加准确,其背后的实质是厘清了股东资格和股权之间的关系。

另外《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程序也较为简便,只需公司向未缴纳出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即可,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这样更便于公司对“僵尸股东”的清理。同时股东失权会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的权益带来直接影响,如果股东失权不满足有关实体条件或者未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有异议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失权制度的意义】

一、保障注册资本充足,维护债权人利益。

新《公司法》中新增的股东失权制度的对象是未按期实缴出资的股东,其重点关注的就是股东的出资信用问题,直接的影响就是进一步规范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在认缴制的背景下,部分股东因内外部的规范意识,未按时出资或不进行出资,而即将实施的股东失权制度无疑成为一道红线,在给予宽限期后,如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将该股东股份剥夺,从而丧失股东身份,因此,股东失权制度将敦促未实缴股东及时完成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足,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

二、保障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人和”基础。

在认缴制的背景下,股东资格的获得并非以实缴出资为前提,而是通过股东名册来确认,因此,没有实缴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股东,均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与决策。

有限公司作为“人和”性质的市场主体,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尤为重要,如果部分未实缴的股东,深度参与公司的决策,在没有承担股东出资代价的情形下,一方面将导致公司没有充足资金进行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将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影响内部的“人和”基础。

另外,虽然现行《公司法》中规定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其应当承担补足义务,其他股东有连带责任,虽然其他股东有事后追偿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他股东的追偿权利可以理解为“劣后级”,作为普通债权,能否完全主张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对于其他已完成实缴的股东,无疑存在很大风险。

三、优化公司治理,避免股东僵局。

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问题引起的公司治理问题纠纷屡见不鲜,通常情况下,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在公司绝对中拥有较大的话语权,而如果该类股东并未实缴出资或者出资不实,在滥用大股东地位的情况下,将会给公司的经营与发展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其他已实缴股东将通过各种手段(主要是反对或者不配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会使得公司无法正常地运转下去,使公司陷入治理僵局。

股东失权制度在实务中将会适当缓解上述可能导致公司治理僵局的情形,要求未实缴股东在一定宽限期(如有)内履行出资,否则将会被剥夺股东权利,减少公司治理僵局的出现,保障公司的健康运营。

四、打开股东进出通路,推动公司发展。

虽然现行《公司法》中规定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其应当承担补足义务,其他股东有连带责任,虽然其他股东有事后追偿的权利,但实践很难实现权利,另外,在陷入公司僵局后,公司缺乏可行的股东“踢出”路径,这也导致公司可能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的境地。股东失权制度的实施,将极大地减少上述情形的出现,在合法合理剥离未实缴股东方面拥有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在公司完成“股东优化”后,也便于公司进行股权融资,引入其他新的股东进入公司,通过资金、资源、技术、市场等各方面赋能,为公司发展助力。

【失权股东的救济】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失权股东的救济制度:即在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情况下,依然有权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利。但是,由于该制度在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当前并没有针对该条款的司法解释,后期应当如何执行与落地,有待进一步观察。

【股东失权制度对股东及董事的影响】

一、对股东的影响。

1、审慎设定注册资本。

在认缴制背景下,大量的公司发起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普遍认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设置得越大越好,当然,在一些重大业务的招投标过程中,注册资本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实际规模和信用能力,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注册资本应该遵循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要求,在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制与股东失权制度的影响下,公司股东应当认真评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时进行减资处理。

2、积极履行出资义务。

在股东失权制度的影响下,在上述注册资本合理的范围内,对应股东应当根据章程及法律规定,以5年为限完成实缴出资,从而保障公司资本充实,促进公司发展。

3、设置优化自治规则。

新《公司法》中股东失权制度设立,进一步推动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及能力的优化,对于公司股东及董事而言,需要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股东及董事的权利义务制度化安排,以发挥股东失权制度的价值。

4、及时处置失权股权。

新《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如果公司未在六个月期限内对于失权股权进行转让或减资处理,其他股东负有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的义务,因此,为避免触发该条款,建议其他股东及时处置失权股权。

5、失权后及时寻求救济。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失权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法律救济,但有时间限制。因此对于失权股东而言,如果对于失权存有异议,建议及时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避免因时限经过而丧失合法权利。

二、对董事的影响。

1、及时履行核查、催缴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将核查、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赋予了公司董事,并规定董事未及时履行义务的赔偿责任,在赋予相应权利的同时,规范了董事的履职要求,因此,公司董事及时履行核查催缴的义务,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之下,并保留相应的催缴凭证(如物流记录、沟通记录、相关函件等)

2、及时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失权通知。

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失权程序中,失权通知发出的前提是董事会作出决议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因此,公司董事在处理股东失权相关事务时,应当及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召集、召开董事会的义务,并根据董事会决议及时向失权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并保留相应的通知记录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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