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九)高校院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文摘   2024-11-06 07:03   广西  

科技成果必须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无论该成果卖多少钱,都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因为科技成果资产不及时转化,就会加快贬值,甚至分文不值,科技成果资产的流失是不及时转化而导致的功能性贬值。

笔者不时听到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例如,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何时进行产权登记?从何时起才要保值增值?什么才算是“勤勉尽责”?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仍在担心会否因“国有资产流失”而担责。而这种担心也不是空穴来风,2017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其出发点仍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思路就是要消除任何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包括解除国有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施加给科技成果转化上的紧箍咒,主要体现在:

1)国家放利。即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收益权下放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由单位自行处置,国家不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获取收益;

2)单位让利。即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须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对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而且没有上限的限制。换句话说,允许100%给科技人员,单位可以不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获利;

3)前期投入不回收。即根据《实施规定》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净收入时前期研发投入不计入成本;

4)勤勉尽责者免责。即根据《实施规定》第(十)规定,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什么是勤勉尽责呢?就是履行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实施规定》规定的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流程。这些做到了,就是勤勉尽责。教技厅函[2017]139号文第7条规定,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各级管理人员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工作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即视为勤勉尽责。“后续价值变化”是指转化失败和转化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两种情形。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或成交价远低于其实际价值均不承担决策责任。

这些规定体现了将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管理与有形资产监管区分开来,看不出要求国有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的任何痕迹。这是充分尊重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体现。

科技成果资产与其他资产相比有以下四大特点:一是较大的不确定性;二是价值不可见性;三是用途专一性,用于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四是生产一次性。这些特点决定了科技成果必须转化才能实现其价值,不转化它就体现不出它的价值。因此,科技成果转化就不存在国有科技成果资产的流失,而不转化它才是真正的流失。为此,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树立这样的观念来管理国有科技成果资产。

当然,国家还没有哪一条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对科技成果资产不要求保值增值,只是下放管理权限,加之勤勉尽责,因而可以认为是不要求科技成果资产保值增值。不过,地方文件有这样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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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疑解》新鲜出炉

来自科技成果转化疑难问题的解答与回应——记《科技成果转化疑解》的出版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前言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第一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实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如何知悉并贯彻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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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三)如何看待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四)“五技”合同可否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提取奖酬金?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五)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奖酬金分配,可否按科研经费方式报销?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六)转化收益用于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的部分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由谁说了算?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七)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取得的出资比例不随公司的增资扩股而被稀释,这种做法是否合规?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八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时,是否要所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签字同意?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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