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高校规定,课题组应当先就拟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的分配比例协商好,并经所有发明人或成果完成人签字同意后,才能进入学校的转化流程。有的科技成果的完成人或专利的发明人多达十多人的,而且基本上以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为主,课题组长难以协调并确定分配比例。有的课题组,如果按照各自认为的在科技成果或专利中的贡献来确定分配比例,该比例加起来超过200%。因分配比例难以协调,一些科技成果迟迟不能进入学校的转化流程。该校资产公司负责人对此深感困惑。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奖励和报酬如何分配没有作出规定,《实施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这一规定体现了应当按照贡献的份额来分配奖酬金。但是,如何确定贡献的份额呢?这是比较困难的。心理学有一个被称为自我服务偏差的现象,即人们有将肯定的结果归于内部原因而将否定的结果归于外部原因的倾向,或者说,人们有过分强调自己对成功的贡献和尽量缩小自己对失败负有责任,这就导致我们不能客观地评价自己的得失。这一点在科技成果研发中也表现突出,即课题组中每个人所认为的贡献份额总和远远大于100%。
既然这样,如果一个课题组是多人组成的,或者一项科技成果是由若干人共同完成的,单位很难确定课题组的每个成员对科技成果的完成所做出的贡献,这应该交由课题组负责人确定。
正因为这样,科技成果奖酬金分配应在以下几个层次上依次进行:
第一个层次是单位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规定,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多大的比例对为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二个层次是完成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之间的分配,即完成人与转化人之间进行分配。一般来讲,完成人与转化人之间的关系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两者完成重合,即由完成人转化该成果,即不存在两者之间的再分配问题;
二是两者完全分开,即完成人是一拨人,转化人是另一拨人,两者之间应该进行分配;
三是部分重合,即一部分完成人参与了该成果的转化,而一部分转化人员没有参与该成果的研发,则应该根据各自的贡献进行分配;
四是该成果是委托外单位的人员进行转化的,则转化费用计入直接成本,在计算净收入时予以扣除。
第三个层次是职务科技成果是由若干子课题或项目构成的,则应该根据各子项目或子课题在整个项目中的贡献大小,由该成果的主要负责人确定各子课题组或子项目组的分配比例。
第四个层次是各子项目组或子课题组负责人确定各子项目组或子课题组的各完成人应当得到的奖酬金数额。
依此类推。
例如,C单位每完成一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基本上要涉及通信、遥感、电子、控制、力学、热学、软件、可靠性、装配集成等方方面面,需要动员本单位所有科研力量共同参与完成。要准确界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奖酬金的分配数额是比较困难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科技成果的大小、复杂程度、涉及面等并没有一个统一说法。有的科技成果涉及面比较小,如一项或几项专利技术,或者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动植物新品种权等,其奖励和报酬的分配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有的科技成果比较复杂,如前述问题中提到的科技成果,直接确定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及其奖励和报酬不太容易。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该成果细分为若干项子成果,而每项子成果还可以作进一步的细分。就C单位而言,可将科技成果细分为通信、遥感、电子、控制、力学、热学、软件、可靠性、装配集成等多项子成果,而且上述领域均设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进行专题研究,每一个研究机构又细分为若干个部门,每个部门还设立了若干个专题研究组,这意味着每项子成果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下去。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与报酬分配时,可以根据科技成果中通信、遥感、电子、控制、力学、热学、软件、可靠性、装配集成等子成果在总成果中的贡献度,由该成果的负责人确定每一项子成果可分得的份额,再由每一项子成果的负责人即各专业研究所负责人确定在该项子成果中每个部门所完成成果的贡献度并进行分配,然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各专题组的贡献度并进行分配,依此类推,由专题组负责人确定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名单及其应得的比例。对于这样比较复杂的科技成果,采取科技成果转化和实施许可的方式进行现金分配,操作起来不太难,但对于作价投资进行股票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奖励,操作起来会相当麻烦,因此不建议采取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转化。如果采取作价投资方式进行转化,对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就只能采取代持的办法。
总体来看,应该由课题组负责人或者主要贡献人员主持分配,以确定每个人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具体的分配名单及其所得金额报单位审定。
基于上述的分析,前述的B高校规定的要求课题组内部先摆平分配问题是多此一举。单位领导介入课题组内部分配是越级管理,应当把课题组内部的分配权交还给课题组。这样做还解决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已离职或离岗的课题组成员是否可以获得奖励和报酬。
单位可以作出规定,给予或不给予已离职的课题组成员奖励和报酬。给予的话,可以追认已经取得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所做出的贡献,也是激励和鞭策正在从事科研和将要从事科研的科技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并取得高质量的科技成果。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科技人员已经离职或离岗,但单位仍然认可其所做的贡献,仍然给予奖励和报酬,是对科技创新活动强烈的正面的激励。
例如,某药物研究所规定,无论科技人员离职还是退休,均可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即使该完成人死亡,其应得的奖励和报酬也可以继承。具体做法是:科技成果完成以后,科技人员离职或退休的,该科技成果得到转化的,其应得的奖励与报酬不变,且可以继承;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人员离职或退休的,由承接其研发任务的科技人员与其协商确定该研发部分应得奖励与报酬的分配比例,并往往向承接该任务的科技人员倾斜。
不给予的话,也讲得通,因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计入工资总额,其离职或离岗视同为主动或被动地放弃奖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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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疑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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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如何知悉并贯彻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文件?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二)法律法规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该如何适用?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四)“五技”合同可否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提取奖酬金?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五)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奖酬金分配,可否按科研经费方式报销?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六)转化收益用于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的部分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由谁说了算?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七)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取得的出资比例不随公司的增资扩股而被稀释,这种做法是否合规?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