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九十七)如何引导创业投资投向科技成果转化?

文摘   2024-10-09 07:00   上海  

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较大的风险,但一旦取得了成功,却能实现超额的投资收益,因此最适宜风险投资。也许风险投资,就是为科技成果转化而专门设立的投资机制。本文介绍风险投资对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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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却又需要大量的投资,包括中试、批量生产、购买设备、招聘人才、建设生产线、市场营销推广等,需要大量资金,那所需资金从何而来呢?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与创业投资结合,因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取得巨大的投资回报。以美国硅谷为例,硅谷是一个创业投资非常活跃的地方。全美国的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在硅谷设立了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而且大概有一半的创业投资资金投向了硅谷。科技成果转化只要与创业投资结合,就很快会得到转化,科技成果的价值很快就能得到实现。为什么呢?因为创业投资机构不仅投入大量的资金,还帮助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开发商业模式,整合资源,补齐科技成果转化团队的短板。


创业投资,顾名思义,是投资于创业阶段并与创业者共进退。创业投资人不只是投入资金,更重要的是全方位为创业者赋能,特别是在打造创业团队、关注行业趋势、开发商业模式等方面赋能。现实中这样的创业投资人太少,更多的是“割韭菜”的投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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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部和科技部印发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1〕176号)规定,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其中,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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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创业投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引导创业投资投向科技成果转化,自2006年以来,上海实行创业投资风险救助政策,具体做法是:

(一)经备案登记并通过主管部门年检的创业投资机构自愿从其年度税后收益中按不高于10%的比例,或者自愿按不高于其注册资金5%的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市财政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予以1:1匹配;

(二)自愿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在认缴风险准备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认缴的风险准备金一次性存入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在银行开设的专项资金帐户,实行专户存储;

(三)创业投资机构因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损失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获得50%~70%的补偿。


然而,这一政策实施近10年,只有十几个项目获得补偿,实施效果不明显,对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资金投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作用没有显现出来。究其原因:

(一)门槛过高,即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受益面不大;

(二)要求创业投资机构缴纳风险准备金,因占用了资金,其积极性不高;(三)确认投资项目失败或减值退出,周期较长。


为继续探索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上海在2016年又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等方式,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


(二)设立了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暂由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作为天使引导基金出资主体行使出资人职责,并由其所属上海创业接力科技金融集团,作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运作。


(三)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即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以一定比例的财务补偿。


据《2020上海科技金融生态年度观察》,上海初步形成以创投基金为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多方参与,多元化投资的创业投资体系,具有基金募集与机构投资头部效应显现,投早、投小趋势明显等特征。


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第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检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该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362号文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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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选自《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一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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