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的巨大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性,需要引入科技保险来分摊风险。如何引导保险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出台了相关文件,地方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本文对此作了一些介绍。
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大、风险大,一旦出现意外,又没有及时的经费追加,不仅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会中断,还会影响预定的市场销售计划,甚至可能永远失去即将到手的市场机会。对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企业而言,一旦遭遇风险,面临的不只是财产损失,有可能遭遇倒闭的灭顶之灾。
为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应当引入科技保险,即通过保险手段分散风险,当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因风险而导致财产损失时,或因其股东、雇员等的财产、人身因现实伤害而需承担各种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给予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领域还不太熟悉,特别是对其风险特征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加上它是营利性企业,如果科技部门不给予引导和支持,不通过试点予以推动,一般是不会轻易地介入科技领域的。为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产品创新,2006年保监会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推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2007年北京、天津、重庆、苏州等地被列入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实行对参加科技保险试点企业的保费补贴支持政策。2010年3月,保监会和科技部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全面推广科技保险业务,帮助企业规避风险。2014年武汉市启动科技保险费补贴,补贴险种除保监会和科技部确定的6个险种外,还包括专利险、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险、出口信用风险全覆盖险及其他技术创新类融资险。同时,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可纳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取消了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号)提出以下支持措施:一是“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加大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二是“鼓励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等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研究保险资金设立服务国家科技战略专项基金或其他支持科技发展母基金的可行性”;三是“支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以及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办首版次软件保险”;四是“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专营部门,探索构建科技保险共保体机制,为关键核心技术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等等。然而,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科技保险:
一是要大力宣传科技保险。提高科技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对科技保险的认知程度,促进潜在的科技保险需求转变为现实的投保行为。
二是加大对科技保险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补偿等方式支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专利保险、科技创业险、产品责任险等,使企业从科技保险中得到实惠。
三是支持保险机构推进产品创新,设计出针对性、适应性更强的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创业提供多样化的险种和优质的服务。
四是支持保险机构有效化解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的承保风险。
五是引导保险机构的险资投向科技成果转化。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本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三、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四、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可不受本条第(一)(二)项的限制。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选自《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