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九十六)以知识产权质押可否向商业银行贷到款?

文摘   2024-10-08 07:02   上海  

科技成果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大资源。科技成果申请并取得了知识产权,可否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本文介绍上海和商业银行的一些做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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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可用于质押担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提出了多项措施:

一是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

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

三是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创新信贷审批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

四是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五是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协同工作机制;等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保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国知发运字〔2021〕17号),提出“通过三年行动,力争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百园万企’的目标”,并提出措施优化、模式创新和服务提升三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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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于2006年就开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由浦东新区科委在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开立专用账户,从浦东科技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2000万元作为担保保证金划入该账户,上海银行浦东分行以4000万元为限给予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担保额度,到2008年增加至8000万元,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从100万元扩大至200万元,单笔最长借款期限从1年延长至3年。可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新药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一般不被接受。


当时,浦东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分A、B两类贷款模式。


A类贷款模式是指上海银行浦东分行与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受理并各自独立审核企业(必须是注册在浦东并在浦东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均审核通过的贷款,在贷款资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贷款余额小于等于2000万元,浦东提供的担保比例是贷款本息的95%。


B类贷款模式是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并审核企业的贷款申请,审核通过后转到上海银行浦东分行的营销部门,资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完成放款,贷款余额小于等于2000万元,浦东的担保比例是贷款本息的99%。


对于担保未能覆盖的5%和1%的贷款本息以及违约罚息,上海银行浦东分行有权根据贷款企业的实际风险状况设定其他担保方式,包括个人无限责任担保或定期存款质押,其中B类贷款只以定期存款质押担保覆盖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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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商业银行积极试水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例如,招商银行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主要是针对发展潜力大、经营业绩佳、有一定现金流量、还款风险可控但缺乏有效抵押和担保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用于质押的发明专利和商标权除已被授权且有效之外,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二)出质人必须将质物整体用于授信质押担保;

(三)经有资质评估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具有充足的担保价值,能够产生充足的现金流;

(四)出质人对知识产权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知识产权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其他共有人必要的同意和充分授权;

(五)从授信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商标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

(六)拟质押的专利是企业的核心技术,至少已在生产经营中实施2年,且仍在使用。使用该专利的产品为企业的主营产品,且在最近一年是盈利的。拟质押的商标为企业主营产品和服务所使用,使用期限已经至少2年,经济效益明显;

(七)拟质押发明专利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均应一并质押,对尚未获得依法授权的改进技术,出质人应签署《专利权质押承诺书》,保证在相关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办理质押给的手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专用权,无论是否实际使用与是否获批商标注册,均应一并质押,对尚未获批商标,出质人应签署《商标权质押承诺书》,并在商标获批后及时办理质押给我行的手续;

(八)该专利不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非军工技术或转让困难的敏感性技术;

(九)不存在欠缴专利费的情形;

(十)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知识产权质押率按照评估机构建议的质押率和下列规定之间的低者执行:发明专利权的质押率不超过35%,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率不超过40%。


知识产权质押推行很多年,广州、西安等地已经深入地开展起来,成效比较显著。不过,知识产权质押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不强。


接: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34号)


(二)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应当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支持政策,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四)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创新信贷审批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鼓励商业银行通过科技支行重点营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发展模式,根据自身业务特色和经营优势,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


(五)鼓励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相关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提升企业复合型价值,扩大融资额度。研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六)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价体系,通过综合评估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等方式,合理分析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和品牌价值,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把握企业发展方向。……


(九)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应当对出质人及质物进行调查,办理质权登记,加强对押品的动态管理,定期分析借款人经营情况,对可能产生风险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措施。


(十一)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机制和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对经办人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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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选自《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一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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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仁论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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