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七)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取得的出资比例不随公司的增资扩股而被稀释,这种做法是否合规?

文摘   2024-10-31 07:00   上海  

科技成果转化实操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回答或解决这些问题呢?一是从合法性进行判断;二是从合理性进行判断;三是从实操性判断。无外乎这三个角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是否随增资扩股而被稀释,也可从上述三个角度作出分析。

某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与企业洽谈时,一般会要求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取得的出资比例不随公司的增资扩股而被稀释。

据了解,这种做法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有点类似于“霸王”条款,有的企业为攀上高校院所这根高枝,不得不接受。

这种做法合理吗?笔者认为是合理的,因为科技成果的价值是逐步被发掘且逐步释放出来的。

这种做法合法吗?应是合法的,因为是事先约定的。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种做法有可操作性吗?应是没有。据某高校反映,曾经做出过这样的规定,没有实施过,因为作价投资金额、占比等都是股东通过谈判确定的,其他投资者不接受是枉然。

科技成果的价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转化条件、转化能力、转化环境、科技成果的成熟度、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技术是否配套,以及市场成熟度等,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科技成果的价值。这些因素发生变化,科技成果的价值也会发生变化。同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预期结果所持的态度,相关当事人对科技成果的价值有否鉴别能力,所采用的评估模型(方法)等,会影响对科技成果价值的评估。乐观派与保守派、内行人与外行人,对同一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会相差比较大。对同一科技成果分别采用预期收益法与采用成本法、市场交易法进行评估,结果也会相差比较大。这表明,科技成果的评估值与其真正的价值可能相差比较大。为避免一“评”定“终生”而产生成交价格与价值的严重偏离,从而导致合作不愉快,可以将科技成果价值的评估值确定为一个数值,也可以确定为一个区间范围。持保守态度的话,评估值相对较低,持乐观态度的话,评估值相对较高,由这两者所构成的区间,这个区间可能比较大。

在技术合同实务中,以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为规避因科技成果价值不易作出判断而产生纠纷,一般采取入门费加提成费的支付方式。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可先以科技成果评估的保守值或者在区间里选一个较低的值作为科技成果出资金额。在区间最高值以内,科技成果投资方的出资比例不随所投企业增资扩股而改变,超出最高值的,则应该相应地进行稀释。

由于科技成果的定价机制还不够成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允许协商定价,那么如何协商呢?如果既评估又协商,那该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如果科技成果价值的评估值是一个区间值,且协商确定的价格在该区间内,则评估是协商定价的参考。否则,如果评估值是一个具体的数值,且与协商确定的价格相差较大,则存在比较大的决策风险,使行政领导难以作出决策。即使作出决策,则决策的风险比较大。在评估中协商,或者先协商,达成共识后再评估,这样将两者有机衔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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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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