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税收优惠。除企业研发费用税收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外,还有以下税收政策。
本文只是简单介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若要详细且系统性掌握相关政策,可参阅《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一书。
一、技术合同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具体规定了操作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又将财税〔2010〕111号文规定的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转让所得扩大为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免征。总体来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一政策受到较大的冲击,其含金量已经大大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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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二、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对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视同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要求,在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即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年均科技成果转化数超过5项的,才可认为“转化能力强”,并由技术专家在25~30分一档中评分,最高可评30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评价占20分,其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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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选自《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一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