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九十四)如何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文摘   2024-10-06 07:14   上海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需求侧政策,其目的是支持消费者或用户购买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品或服务,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政策。本文简单介绍相关政策。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为支持自主创新活动,我国曾采用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即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该政策是《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后来因某种原因被停止执行。不过,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力度”。这项政策再次被提出来了。这表明,将依然要实施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


但国外都将政府采购作为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并列入需求侧的政策,从促进科技创新的角度看,比供给端政策更加有效。但在我国,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政策作为需求侧政策,还需大力推动,力求取得突破。


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政策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因为政府采购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并在创新产品使用中可以发现问题,进而促进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不断改进产品,从而促进产品的不断完善,既降低成本,又提高性能,从而使更多的潜在用户能够使用,进而扩大市场空间。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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