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所的一位负责人就上述问题问笔者,笔者认为,这完全由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实施规定》的规定办理,不需要报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认定。
在具体做法上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范围、职责分工、转化流程、奖励和报酬的提取比例及计算方式、奖酬金的兑付程序、奖酬金的分配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属于单位的薪酬规定,建议该制度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每一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均应按照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执行,在整个过程中形成完备的过程资料备查。属于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或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报当地科技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
(3)按照单位规定的奖酬金提取比例及计算公式计算奖酬金。
(5)在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中披露。根据《实施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披露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总之,有规定,且严格执行规定,财务核算清晰,分配到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如实报告,并人社部发〔2021〕14号文规定“统计工资总额、年平均工资、年平均绩效工资等数据以及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应包含现金奖励情况,并单独注明”,形成一个闭环系统。做到上述五点,应该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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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