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
煤矿企业申请采矿权时,须按要求编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
(一)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煤矿企业可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编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以经批复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经评审备案的煤炭资源储量报告、《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工业污染排放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等文件为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须符合原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等相关规定,涵盖概述、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煤炭资源概况、主要建设方案的确定、矿床开采、选矿及尾矿设施、环境保护、开发方案简要结论等。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申请)人将开发利用方案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评审机构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储量规模与生产规模是否相适应、是否存在大矿小开、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开采限制、禁止要求等准入条件。
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后,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审查意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及审批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煤矿企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须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一)编制煤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煤炭开采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须对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煤炭伴生放射性矿的,还应当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与环评文件同步编制、一同报批。
煤矿企业既可以委托专业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情形下,也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煤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在遵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一般要求的基础上,还需符合煤矿项目环评管理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中,从生态重建与恢复、地下水保护、煤矸石综合利用、提高瓦斯利用效率、矿井水排放与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对煤矿项目环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予遵守。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煤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29号)中规定,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和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矿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50号)中规定,国家规划矿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环境保护部审查后,矿区内年产500万吨以下规模的煤炭开发项目委托西部地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程序
第一,环评开展过程公众参与。煤矿企业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及其环境保护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等信息。
第二,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有关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专业分析后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
第三,环评报告公开。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第四,环评审批过程信息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名称、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需要说明的是,自然资源部办理探转采审批时,已不再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由于煤炭探转采审批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关于煤炭探转采时是否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需要关注矿业权所在省份的最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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