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法律实务要点(上)

百科   2024-06-14 14:48   北京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鉴于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现状,现阶段煤炭作为我国主体能源,是我国能源安全保障的“压舱石”。2023年全国生产原煤47.1亿吨,现有生产煤矿4300座左右,新的煤炭产能还在陆续释放。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特殊性,决定煤矿开发的全流程涉及众多的法律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如何实现煤矿合法合规的审批、建设、开采和经营,是煤矿企业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笔者根据以往实务经验,从矿权管理、项目审批、矿山建设、煤矿开采、用地用水、安全环保等方面,撰写煤矿管理法律实务系列文章,供煤矿企业参考。


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是指,煤矿企业通过实施煤炭资源勘查,探明可供开采的煤炭资源后,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探矿权转采矿权是煤矿企业实现从探矿阶段到采矿阶段转变的过渡环节,是从前期投入到后期收益的关键转变环节。笔者根据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煤矿行业的特殊管理要求,对煤炭探转采过程中涉及的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评审、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等事项进行梳理,以期为煤矿企业探转采工作的依法依规开展提供参考。


一、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煤矿企业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其中资源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小型煤矿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是确定矿区范围、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重要依据。

(一)编制煤炭资源储量报告
编制煤炭资源储量报告时,在遵循《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等固体矿产勘查及储量报告编写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煤》《煤炭资源勘查工程测量规程》《煤层气资源勘查技术规范》《煤炭地球物理测井规范》《煤炭资源勘查煤质评价规范》《煤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勘查评价标准》等煤炭方面技术规范要求。
(二)煤矿企业提出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矿企业编制完成矿煤炭资源储量报告后,应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评审备案。申请评审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函;
2.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储量评审备案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也可全部或部分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备案工作。
评审备案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方式。采用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应专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组成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组。煤炭资源储量规模中型及以上的不少于5名专家,小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专家组长应具备相关矿产的综合知识和能力,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专家组应重点对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煤炭资源储量规模大型,累计查明煤炭资源量达到大型规模,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应组织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依据评审会议及现场核查情况形成。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评审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备案结果。评审备案后,应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并将评审备案结果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


煤矿企业申请采矿权时,须按要求编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

(一)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煤矿企业可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编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以经批复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经评审备案的煤炭资源储量报告、《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工业污染排放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等文件为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须符合原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等相关规定,涵盖概述、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煤炭资源概况、主要建设方案的确定、矿床开采、选矿及尾矿设施、环境保护、开发方案简要结论等。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申请)人将开发利用方案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评审机构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储量规模与生产规模是否相适应、是否存在大矿小开、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开采限制、禁止要求等准入条件。

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后,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审查意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及审批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煤矿企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须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一)编制煤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煤炭开采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须对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煤炭伴生放射性矿的,还应当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与环评文件同步编制、一同报批。

煤矿企业既可以委托专业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情形下,也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煤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在遵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一般要求的基础上,还需符合煤矿项目环评管理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中,从生态重建与恢复、地下水保护、煤矸石综合利用、提高瓦斯利用效率、矿井水排放与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对煤矿项目环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予遵守。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煤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29号)中规定,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和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矿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50号)中规定,国家规划矿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环境保护部审查后,矿区内年产500万吨以下规模的煤炭开发项目委托西部地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程序

第一,环评开展过程公众参与。煤矿企业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及其环境保护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等信息。

第二,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有关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专业分析后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

第三,环评报告公开。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第四,环评审批过程信息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名称、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需要说明的是,自然资源部办理探转采审批时,已不再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由于煤炭探转采审批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关于煤炭探转采时是否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需要关注矿业权所在省份的最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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