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鉴于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现状,现阶段煤炭作为我国主体能源,是我国能源安全保障的“压舱石”。2023年全国生产原煤47.1亿吨,现有生产煤矿4300座左右,新的煤炭产能还在陆续释放。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特殊性,决定煤矿开发的全流程涉及众多的法律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如何实现煤矿合法合规的审批、建设、开采和经营,是煤矿企业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笔者根据以往实务经验,从矿权管理、项目审批、矿山建设、煤矿开采、用地用水、安全环保等方面,撰写煤矿管理法律实务系列文章,供煤矿企业参考。本文分为上下两篇,此篇为下篇。
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之一。《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推动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有力措施。
三、煤矿建设项目排污管理要求
根据《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煤矿项目在矿山项目运营期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1、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煤矿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煤矿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2、开展自行监测
煤矿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煤矿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煤矿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煤矿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3、建立台账制度
煤矿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煤矿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煤矿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4、提交执行报告
煤矿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煤矿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煤矿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煤矿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
5、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煤矿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四、主要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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