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探矿权管理法律实务要点之三:探矿权转让、保留与注销

百科   2024-04-22 16:30   北京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鉴于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现状,现阶段煤炭作为我国主体能源,是我国能源安全保障的“压舱石”。2023年全国生产原煤47.1亿吨,现有生产煤矿4300座左右,新的煤炭产能还在陆续释放。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特殊性,决定煤矿开发的全流程涉及众多的法律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如何实现煤矿合法合规的审批、建设、开采和经营,是煤矿企业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笔者根据以往实务经验,从矿权管理、项目审批、矿山建设、煤矿开采、用地用水、安全环保等方面,撰写煤矿管理法律实务系列文章,供煤矿企业参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探矿权并开展煤炭资源勘查,是煤炭资源开发前期的核心工作。笔者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煤矿行业的特殊管理要求,对煤矿企业探矿阶段涉及的探矿权取得、探矿权延续、探矿权合并、探矿权分立、探矿权保留、探矿权转让等审批管理事项进行梳理,以期为煤矿企业探矿工作的依法依规开展提供参考。本文为煤炭探矿权管理法律实务要点第三篇,第一篇详见《煤炭探矿权管理法律实务要点之一:探矿权出让》,第二篇详见煤炭探矿权管理法律实务要点之二:探矿权延续、合并与分立》


五、煤炭探矿权转让

我国实行探矿权转让审批管理,允许探矿权人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将探矿权对外转让。

(一)转让探矿权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符合探矿权持有年限要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2号)中规定,转让探矿权须满足“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的条件。14号文件中进一步规定,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者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10年。为进一步搞活矿业权二级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4号文件中取消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限限制,将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转让限制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且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第二,探矿权人须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人申请转让探矿权时,须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
第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第四,探矿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第五,属同一主体的已设采矿权与其上部或者深部勘查探矿权,不得单独转让。

(二)探矿权转让申请材料 


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时,一般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方面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勘查许可证;
3.勘查合同或勘查工作计划;
4.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5.探矿权转让合同;
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7.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8.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9.煤炭探矿权与在先设立的油气探矿权重叠的,受让人应当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者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三)探矿权转让审批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2023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废止了《矿业权交易规则》,同时规定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该文件,据此矿业权转让公示不再属于强制性要求。


六、煤炭探矿权保留

探矿权保留是指,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有探矿权的权利。建立探矿权保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探矿权人做好矿山建设和开采各项准备工作,保障探矿权人依法取得采矿权。

(一)探矿权保留的地质工作要求 


探矿权人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炭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煤炭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首次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二)探矿权保留申请及审批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保留登记手续。一般应提交以下方面材料: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2.勘查许可证;
3.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5.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时,还应提供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其中包含探明矿种、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情况、勘查程度、申请保留范围等。
申请人上述资料齐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受理探矿权保留登记申请,并在受理后40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探矿权保留的范围和期限 

 

240号文件中规定,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6号文件中,将探矿权保留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
考虑到探转采时间周期的不确定性,为避免探矿权因超出保留期而灭失,有的省份允许探矿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进一步延长保留期限。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因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等原因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申请延长保留期限。


七、煤炭探矿权注销

探矿权注销是指,探矿权人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提出探矿权注销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勘查许可证,终止探矿权。

(一)探矿权注销的情形 


240号文件规定,探矿权人有以下三种情形时,应当申请注销勘查许可证,终止探矿权:
一是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探矿权合法存续的期间,一旦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探矿权自然终止,应办理探矿权注销登记。
二是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在勘查期间发现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可以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手续,注销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是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主要情形包括: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因故未能完成预期的勘查设计,需要提前结束勘查工作的;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勘查工作全部完成的。

(二)探矿权注销的程序 


240号文件规定,探矿权注销的事由发生后,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以下方面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2.勘查许可证;
3.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
4.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申请人上述资料齐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受理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并在受理后40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为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有效应对探矿权人未及时履行申请注销探矿权义务等情形,14号文件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探矿权,对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4号文件进一步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公告注销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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