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我的这个题目,可能会有人提出质疑,新《矿产资源法》与国有地勘事业单位改革有什么关系?你作为全国唯一一家完全彻底全面转企的国有地勘队伍员工,在四处抓救命稻草吧?别急,听我慢慢道来。
有句不太雅的俗话,但话粗理不粗。“一个爹养得起十个儿子,可十个儿子养不起一个爹”。中国矿山企业的从业人数有多少,中国地勘单位的从业人数有多少?曾几何时,中国地矿的格局是百局千队、十万矿山。当下不用查阅权威的统计数据,仅凭估算即可得出结论,两大群体的差距至少是10倍以上吧?矿山企业所依托的矿产资源从何处来?如果地勘单位遭遇生存与发展的困难,上游要求下游反哺,难道这种要求过分吗?
那么有人会问,转企的地勘事业单位难道自己不能生存发展吗?笔者在2019年5月29日召开的中国探矿者年会(北京)上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改革可以摸着石头过河,但不能摸着石头过海,你们现在让我们摸着石头过太平洋”。为什么这么说,我提出一个这样的问题,古今中外,可否找到第二家像辽宁省地矿集团那样的企业组织框架?如果这家企业的事业单位经费停拨,您让他们凭借少许的资本金去找矿,能否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我们不能仅作“政治经济学”的论证,起码也得作点“技术经济学”的论证吧?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地质找矿生产力所固有的客观特征是高风险、长周期。高风险的产业活动比比皆是,甚至说哪个产业的投资都有风险。地质找矿5%-1%的成功率也并非绝无仅有。但我要说的是,那些产业的成功与失败在短时期内即可看到结果。项目一旦失败,企业可以从头再来。可地质找矿的周期越来越长,一个地质队甚至一个地质局,找到一个大矿、好矿的时间起码平均十年。十年找一个矿,前年九年怎么活?好不容易找到一个矿,十年之内开不成或卖不出,又得这么活?因此,全世界范围内的地质找矿企业组织只有三种类型。其中前两种是基于市场经济体制;后一种是基于计划经济体制。
第一种是初级勘查企业。这类公司依靠个人私募或销售股票等筹集资金,企业的现金流大都为负值,但资产却有高增长性。他的突出特点是成本低、机制活,适应地质找矿需要多元化发散思维的特征。因此在草根勘查阶段,这种企业组织极具竞争力。也曾经创造过诸多的奇迹,留下诸多的佳话。
第二种是大型矿业公司。在大型矿山企业的内部,设有依托企业的“事业部”。尽管他们也从事独自的勘查投资,但主要精力还是关注全球数以千计的初级勘查公司,收购他们的阶段性成果;或与他们形成战略联盟。政府也给予矿业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勘查投资可以用来扣减应纳的所得税等等。
第三种是地勘事业单位。在上个世纪中期,以苏联、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阵营均采用这种特有的管理模式。国家提供地勘队伍的所有单位开支、找矿投资。成果无偿上缴,投空全部核销。从某种意义上说,地勘事业费即是国家对地勘行业的一种政策性补贴。这种模式也曾经创造过耀眼的辉煌,但其可持续发展的周期一般难以超过30年。
正因为第三种模式难以维系,所以我们必须进行地勘事业单位改革,并且被逼走上了“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发展道路。在非地勘行业,这支队伍凭借打工的辛苦,不但暂时稳定住了队伍,更在一定的程度实现了对地勘主业的反哺,但却始终未能建立起稳定的产业。因为他们方向选错了。近在咫尺的矿业,却成为他们无法逾越的鸿沟。勘查开发一体化、探采工贸一条龙喊了几十年,有几个局、几个队成功了。如果少数不成功,可归因于他们学艺不精,甚至心术不正;但95%都不成功,那么政策、法律的责任恐怕就不可推卸了吧?
或许还会有人说,靠市场调节不行吗?非得依靠政府、依靠矿业吗?我的回答是: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是对这个行业的客观规律不甚了解。有的专业,例如所谓的互联网等高科技产业,一个刚刚毕业的本、硕、博学生,在很短的时间即可以独当一面。而在地质找矿领域,一名院校出来的学生,如果一年不出半年野外,如果不能坚持十年以上,这名地质队员是出不了“道”的!地质工作不但需要知识传承、技术传承、资料传承,还需要作风传承、文化传承。一个地质队散了,没有十年的时间组织不起来。而矿业市场的周期也平均十年。高峰期时1个人干3个人的活;低谷期时3个人干1个人的活。国家不去养,矿业不去养,国家需要他们的时候你去哪里找人啊?
对此笔者再次呼吁:在新《矿产资源法》中,将地质矿产勘查市场主体的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章节,对这支队伍提出必要的保护要求。为什么?因为地勘行业管理部门也曾经忘记了自己的责任所在,认为属地化了、企业化了,生存发展是你们自己的事。行业管理工作是否需要“以人为本”?如果不需要,你能够拿出政策依据、法律依据吗?如果需要,除了在新《矿产资源法》中予以阐述,还有其他别的什么办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