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癌症晚期的老人遭遇车祸,半年后癌症恶化,因治疗无效死亡,家属:都是那次车祸造成的。要求肇事者赔偿80万,法院判了!
01 案情回顾
陕西73岁的张大爷是个退休职工,2023年初查出了癌症晚期,虽然身体状况不太好,但他心态很好,还每天出门散散步。
3月的一天上午,天气特别好,张大爷走出小区,准备去附近的公园坐一会儿。
他刚走出小区大门,潘先生骑着一辆摩托车从这里过,两个人都没有注意到对方,等发现的时候已经来不及躲了。
摩托车撞到了张大爷,好在潘先生骑得不快,张大爷摔倒在地后捂着腿,表情也很痛苦。
潘先生吓坏了,赶紧下车看张大爷的情况,见老人疼得厉害,马上拨打了120。
救护车很快把张大爷送到了医院,交警来到现场后,因为张大爷逆行,认定了潘先生负主要责任,张大爷负次要责任。
医院检查显示张大爷右腿有软组织挫伤,住了一个月的院,这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都是由潘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的。
潘先生以为这就是一起小事故,很快就把这事给忘了。
可是从那以后,张大爷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原本每天还能散散步的他,慢慢地连床都下不了了。
到了8月份,张大爷肺癌病情加重,又住进了医院,这一次再也没能回家,在医院里去世了。
张大爷的家属很是伤心,想到从那次车祸后老人身体就越来越不好,于是找到潘先生。
“就是你撞了我父亲以后,耽误了肺癌的治疗,后来就只能躺在床上,现在去世了,你得负责,必须赔80万!”
潘先生一下子急了:你们父亲本来就是癌症晚期,现在人去世了,你们非要说是我的责任,这不是在讹我吗?
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张大爷的家属把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潘先生赔偿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一共80万。
02 法律分析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张大爷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损害赔偿应当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张大爷的死亡原因存在两个重要因素:肺癌晚期和交通事故。
从医学上看,肺癌晚期患者的预期寿命普遍较短,但每个病人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
虽然张大爷在车祸前虽患有肺癌,但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每天仍坚持散步。
交通事故伤情虽未直接导致其死亡,但是交通事故伤情的较长时间治疗,确实延误了他的肺癌治疗。
张大爷在车祸发生后半年去世,去世前因为癌症恶化才去住院的,所以肺癌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伤害是次要原因。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便张大爷有基础疾病,只要能证明加害行为加重了损害后果,那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潘先生承担15%的责任,赔偿张大爷家属12万元。
03 案件看法
网友们表示:肇事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基础病不是逃避责任的理由。
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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