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女子与丈夫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要求分割丈夫继承的价值500万遗产,丈夫:分居十年,你从没尽过赡养义务。法院判了!
文摘
社会
2024-12-04 08:35
河北
广西一女子与丈夫分居十年后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女子得知婆婆去世,要求分割丈夫继承的价值500万遗产。丈夫:我们分居十年,你从没尽过赡养义务,好意思吗?女子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竟如女子所愿!广西的冯先生上大学的时候谈过一个对象,没想到毕业后他母亲不同意他们在一起。后来冯先生通过母亲朋友的介绍,认识了李女士,两人条件都差不多,年龄也都不小了。认识三个月他们就结婚了,一开始日子过得还算幸福,但第二年女儿出生后,就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事吵架。为了女儿有个完整的家,冯先生和李女士吵得再厉害也没人提离婚,只是分居了。到了女儿10岁那年,李女士再也忍受不了这名存实亡的婚姻,提出了离婚,冯先生考虑到女儿也大了,就同意了。离婚协议里,女儿由李女士抚养,冯先生要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的抚养费,但冯先生没有这么多钱,就一直拖着没给。偏偏就在冷静期内,冯先生的母亲去世了,留下了一套价值460多万的房子和40万的存款。李女士听说这事后找到冯先生:现在我们还没正式离婚,卖房子的钱应该是共同财产,有我的一半。这可把冯先生给气坏了:我们分居10年,我爸去世的时候你都没来,对我妈也没尽过赡养义务,凭什么分她的遗产?冯先生拿出了母亲生前的遗嘱,“房产及遗留存款由儿子继承”。冯先生还认为,妻子明明知道有了这些售房款,自己才有能力支付100万的抚养费,就更不应该再分割这笔钱。两人争执不下,李女士就把冯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分割460万售房款。冯先生继承遗产的时间,正好卡在离婚冷静期、正式离婚、冯先生母亲去世,这售房款究竟算不算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的收入、存款、房产等,除法律规定或约定为个人所有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和赠与所得,除非有明确的共同财产的约定,否则原则上为个人财产。冯先生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生前的遗嘱是遗产由儿子继承,那么原则上这属于冯先生的个人财产。但冯先生把房子已经卖了,而且他和李女士还没有正式离婚,这性质就有可能会发生改变。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冯先生母亲在遗嘱中没有明确,房产份额是冯先生个人所有,也没有明确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房子已经出售完成,所以这售房款应该认定为新增的、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判决:该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冯先生需向李女士支付230万元。案例根据案件改编,且为化名,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