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先生16:59分提前下班,没想到自己在回家路上被一辆车撞到骨折了。可这时公司却说,规定是17:00下班,孟先生分明是“早退”,这个工伤他们不认,还两次把人社局告上法庭!难道早一分钟下班,出事儿了就不能算工伤了吗?法院这样判了!01案例回顾
孟先生在机械厂工作多年,那天下午16点59分,他提前一分钟打卡下班,骑着他新买的电动车回家。没想到回家途中,他就被一辆机动车撞倒!肋骨就这么骨折了。经过交警调查,事故是机动车驾驶人王某全责,孟先生无责。孟先生心头一松,赶快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孟先生的情况符合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就认定了工伤。可这消息传到公司那边,公司却不服气了,直接把人社局告上了法庭!公司理直气壮地说:公司明确规定,下午下班时间是17点到17点10分。孟先生16点59分就打卡离开是早退,根本不算是“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不该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的也认定有问题,责任认定书上的签章不是交警的专用章,内容上把轻便二轮摩托车写成了电动自行车。医院的急诊报告也没有审核医师签名,复诊时也没有签字,甚至报告医生和之前的不一样,无法证明伤情的真实性。况且,事故只差几秒,如果孟先生没有提前一分钟离开,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孟先生听了这些,满腹心酸,他在工作上也兢兢业业干了十几年,现在出了车祸,只不过是提前一分钟下班,没想到公司就挑刺到这个程度!本案孟先生在16时59分打卡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是工伤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视为工伤。”本案中,孟先生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交警也认定他无责,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虽然公司规定下班时间为17:00—17:10,但孟先生提前一分钟下班不影响他申请工伤的权利,他正处于回家途中,是工伤范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社局在本案中对孟先生的工伤认定,提供了银行业务凭证、考勤打卡明细等多项证据,证明了孟先生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公司的否认提供不了证据证明,所以无法推翻工伤认定的结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认定孟先生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公司应依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网友热议:“早退一分钟都要这么斤斤计较,那加班两小时呢?提前上班半小时呢?到时候不会也说不在打卡上班时间内,不能算吧?”还有网友说:“一个员工不遵守公司规定,对自己的工作都不负责,不把自己的职责当回事,出事就找公司,公司又不欠你啥!”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记得顺手点个【赞】或【在看】哟!您的点赞永远是我持续码字的动力,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