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抽奖的现金红包,怎么做账务处理?
解答:
年会抽奖的现金红包,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的问题。
如果中奖人员是企业内部员工,取得奖金是因为任职与受雇的身份,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如果中奖人员是外部人员,比如企业邀请的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嘉宾,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因此,年会抽奖,内部员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外部人员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样,奖品如果是物品(礼品)的,也是需要按照同样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奖品是物品(礼品)的,奖励给外部人员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奖励给内部人员礼品是外购的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产或委托加工才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奖品是礼品的,都需要视同销售。
年会抽奖支出的会计核算,内部员工所得部分通常是作为福利费支出,外部人员所得部分通常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核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等
说明:内部员工的中奖金额应与当月的工资合并,一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需要扣缴的个税金额;外部人员的“偶然所得”,如无法取得个人身份信息,可以汇总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