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多家核定征收的个体户,需要办理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吗?
一个自然人成立了几个个体户,都是核定征收,开发票没超过核定额度,这种用汇算清缴吗?
解答:
从2024年的实际情况看,全国很多地方都在对2023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进行催促,多地方取得“经营所得”,包括成立多家个体户、投资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属于“经营所得”的,都需要合并汇总办理汇算清缴。很多人,因此在2024年补缴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随着现在数字管税的推进,全国的税务数据联网,依照税法规定,多地的“经营所得”是需要汇总汇缴。
比如:个人多处取得经营所得,被税务局发通知补缴个税。
税务事项通知书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
津辰税税通〔2024〕1000034***号
徐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60124********6322)
事由:未按照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6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缴纳2023年01月至2023年12月多处经营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应补税额404.4元。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依法应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