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销售额给予固定比例的赠品时赠品要不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啊?为什么?
解答:
需要依照规定开具折扣发票,否则就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企业进行买赠促销活动,对于赠品未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的,赠品就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买赠促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即使没有按照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开具发票,企业所得税也是不需要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