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的加油票报销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我们公司的管理制度有明确销售人员每个月有300元的车补,但是销售人员都是拿加油票来报销领取车补,请问有什么税务风险吗?如果有税务风险,应该怎么规范呢?
解答:
有很大的税务风险。
从以往的税务稽查看,主要有两点:1.涉嫌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并在税前扣除;2.对个人的车补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稽查1:
决定书文号:吉市税稽 罚 〔2023〕 **号
案件名称:吉林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一)你单位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将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法定代表人谢某将自家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取得的加油费发票均以你单位名义入账,且以上车辆使用行为并非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其中2019年8,253.00元;2020年10,955.00元;2021年11,904.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属期2020年企业所得税4,802.00元的违法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企业财务负责人万某某笔录,用于证明该企业存在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发票所得税前扣除。证据2:企业相关管理费用明细账、凭证,用于证明该企业存在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发票所得税前扣除金额。证据3:企业自述材料,用于证明该企业存在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发票所得税前扣除。(二)你单位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将企业负责人谢某自家车辆自用产生的加油费发票入账并给与报销,谢某所得的加油款收入应并入工资收入,你单位应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2019年加油款收入8,253.00元,2020年10,955.00元,2021年11,904.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存在2019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47.59元、2020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28.65元的违法事实,已针对该事项给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改通知书,你单位已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28.65元进行了补扣补缴。
税务稽查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潍坊税稽一 罚 〔2024〕 * 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潍坊)律师事务所-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你单位2021年度对12名律师以报销车辆租赁费和加油费的方式进行补贴,金额233,477.10元,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2022年度对11名律师以报销车辆租赁费和加油费的方式进行补贴,金额223,376.81元,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应调增律师个人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后,2021年度有4人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分别是:......
处罚依据: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2018年修正)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北京市***(潍坊)律师事务所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12,507.69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253.85元。
税务稽查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蚌税一稽罚﹝202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五河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偷税造成少缴税款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183621
违法行为类型:多列支出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账簿上虚假列支与收入不相匹配的过路过桥费、加油费,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2017年虚列金额43951.75元,2018年虚列金额58370.00元,2019年虚列金额109867.17元,2020年虚列金额123530.00 元,2021年虚列金额70815.00 元。你单位上述行为导致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4395.18元,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5837.00元,2019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5493.36元,2020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6176.50元,2021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770.3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