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之后,股东取得对价款后,原公司是否有义务扣缴股东个税?
解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因此,法理上被投资企业(公司)不是扣缴义务人,但是被投资企业(公司)有向税务局报告的义务。
不过,现在实务中执行的是,涉及到公司股权变更的,在市场监督局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时,需要先到税务局办理个税的清税手续,该要求已经作为一项前置条件了。办理清税手续,实务中通常是被投资企业(公司)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