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依照《公司法》及《民法典》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也没有股东,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无权将未分配利润拿出来分红,就不存在需要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分公司实现的利润,需要统一交总公司,因为本来就是总公司所有。
虽然分公司无权直接给股东分红,但是实务中有一些经济事项在税务方面需要视同股息、红利分配,然后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股东非经营性借款超过一年、股东及其家属等的个人消费在分公司报销等,依照税法规定就需要视同股息、红利分配,然后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