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企业员工出差交通费和补助费,能否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非本企业员工(接受劳务派遣的除外)出差的国内旅客运输费,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非本企业员工出差报销差旅费等,实务中通常以业务招待费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