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非居民企业费用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附加税如何做账?
解答: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非贸易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如果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且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就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会计核算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就需要:借方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方确认为“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而对境外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不能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即境内企业对境外支付,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不需要同时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综上所述,对境外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成本费用科目、资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除外)
贷:银行存款-某某外币户
实际缴纳代扣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