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单位:某某商贸(宝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宝税稽罚﹝202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1
处罚内容: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3.31元。
罚款金额(万元):0.025331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该企业检查期间报销员工个人通信费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共计6768.11元。该项通信费报销发票以员工个人姓名为抬头开具,无法判断与公司取得收入有直接关系,且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信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不能在职工福利费支出中列支扣除。 因此该企业检查期间报销员工个人通信费6768.11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补缴当期企业所得税506.61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税前列支该项员工个人通信费用且未做纳税调增属于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构成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