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商品,跨了几个月作为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这样会对企业影响吗?
解答:
申报纳税的迟到了,税务稽查发现后,会计算滞纳金,从赠送商品当月(或当季)的申报期期满之日开始至实际申报纳税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虽然可能有滞纳金,但是即使更改可以避免更多的滞纳金甚至罚款的产生。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