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税稽罚﹝202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常州某某教育培训中心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000.00
违法事实:
2018年-2020年期间,你单位开具公司抬头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97585.00元;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3449.00元。上述发票为参加培训学生的家长付款后要求开具,有真实业务发生,但购买方名称不符。
处罚结果:处罚款2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彭怀文说:
学生参加培训,缴费的家长付款后要求开具增值税普票和专票,后续就可以想到,这些发票被这些家长拿到各自投资的公司报销了,专票肯定也抵扣进项税额,普票和专票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
培训机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实际上就成了这些受票单位偷税漏税的“帮凶”,因此,被税务发现后就给予处罚。
不过依照稽查处罚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因此,对培训机构认定为“虚开发票”是更为合适的,而与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形不太合适。
如果按照“虚开发票”的处罚,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按照规定是“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该培训机构虚开金额已经远远超过1万元,因此,税务局的处罚依据以及处罚结果,是值得商榷的。
另外,这些虚开发票的受票企业,也存在税务风险:
接受虚开的发票,也会按照虚开发票处罚,发票本身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
报销培训费的家长是公司股东及其家人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税前扣除,同时还需要视同股息红利分配,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报销培训费的家长不是公司股东及其家人,只是普通员工,该项支出属于“与经营无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