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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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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1)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
(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第八十一条
(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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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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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MaRa Medical-Technical-Aid GmbH、宁波来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浙民终1205号
裁判日期:2023年2月16日
李慧柯,合伙人,许昌分所负责人。
教育背景: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工学学士、美国桥港大学金融学专业工商管理硕士。
专业领域:投融资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
工作邮箱:leehuike@126.com
主要业绩:
【非诉业绩】
先后为河南省委党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农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航投航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梁地产豫北区域公司、许昌市博物馆、禹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锦艺置业有限公司、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服务。
为河南省财政厅提供政府债券发行专项法律服务,参与多家省内企业在香港、新加坡上市业务,同时参与大量企业并购重组、境外上市、涉外投资等业务。
【诉讼代表案例】
代理某央企与某公司的合同纠纷;
代理某投资公司与某公司的股权纠纷;
代理某香港公司与某公司的涉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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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冯华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