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丰视点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解读

学术   2024-11-18 20:00   河南  

2024年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2024年第3号令】,该《办法》经2024年8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督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办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行为的适用范围及对象、禁止条件、交易形式、投资前置程序、投资期限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出台目的
《办法》的出台是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基于此本办法所适用的上市公司仅指A股上市公司。

适用的外国投资者包括了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外国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战略性投资: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禁止领域
《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投资的前置条件
《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当聘请中国注册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投资期限
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本文作者:孙镠瑾,烟台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专业英语。

郑州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执行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库入库律师、郑州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执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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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陈培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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