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委托担保与反担保约定管辖法院不一致,应根据委托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学术   2024-11-04 23:28   河南  

重庆高院

本案系担保追偿权纠纷。被上诉人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为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钟传容、胡建立、胡中一、胡丽华、陈廷庚、马健、徐君、何浩东、重庆源隆橡塑有限公司、重庆市德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提供反担保,并分别与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本案应根据《委托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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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在反担保法律关系项下,担保人与债务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与反担保人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由于担保人与债务人、反担保人均存在合同关系,当委托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时,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因委托担保合同是否属于担保法解释的主合同而产生争议。本案中,重庆高院法院认为反担保合同是为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提供反担保,委托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即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民法典》生效之后,这一审判规则得以承继,《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1条规定担保人如果对债务人和反担保人一并提起诉讼,依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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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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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重庆高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担保追偿权纠纷。被上诉人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为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钟传容、胡建立、胡中一、胡丽华、陈廷庚、马健、徐君、何浩东、重庆源隆橡塑有限公司、重庆市德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提供反担保,并分别与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本案应根据《委托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均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法有效。乙方即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辖区。原审被告胡中一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之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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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渝民辖终13号

裁判时间:2018年1月30日


本文作者:唐照苏 ,公司业务部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三级律师(中级职称)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河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监事、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
主要业绩【非诉讼业务】在非诉及公司业务方面,从业以来先后为河南省煤炭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中原金控(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来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郑州千味央厨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大河财立方传媒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如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郑州顺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聚方科技园有限公司、郑州清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摩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裕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太原市瑞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广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科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新郑市中冠砼助剂有限公司、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州承昌钢材公司、河南盛和恒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鑫之笙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河南尔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曙恒建材有限公司、北京瓦特新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悦顺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等提供诉讼、非诉法律服务,在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企业合规等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诉讼业务】在民商事诉讼方面,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在公司商事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融资租赁纠纷、金融借款纠纷、保理合同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类型诉讼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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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17320134813、17320134813@126.com

编辑 | 许惠宇

文丰律师
文丰所定位于商事专业法律服务,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南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国资运营、金融证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新三板、房地产、建筑工程、涉外、破产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和业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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