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丰研究 | 境外投资外汇监管与流程

学术   2024-11-18 20:00   河南  

一、境外投资概述
(一)境外投资的定义

(二)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流程

二、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监管与出境流程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三)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与利润汇回
(五)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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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深入与扩大,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便利性正在提高,ODI(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已经成为涉外业务的关键词。但相关业务的开展仍然需要经过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的备案或核准。本文主要讨论境外投资各项监管中外汇监管及流程,供企业涉外业务和对外投资参考。


一、境外投资概述

(一)境外投资的定义

关于境外投资的定义,虽然发改委、商务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对其具体定义略有差异,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保持一致,其主要依据是《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发改委11号令和商务部3号令。发改委11号令规定的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商务部3号令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流程

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境外投资的核准与备案主要由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外汇主管部门三个部门主管。目前主要依据“负面清单”界定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范围,以备案为原则,核准为例外。

1.发改委核准与备案

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敏感行业主要包括武器类、跨境水资源类、新闻传媒类、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以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依据发改委11号令,对于我国企业在境外对以上类型行业进行投资,应首先当报请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

对于敏感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主要是未与我国建交、战乱国或依据国际条约规定应予以限制的国家或地区,其主要依据发改委11号令第13条的规定。

对于非敏感行业和非敏感地区,境外投资在发改委仅进行备案。

2.商务主管机关核准与备案

与发改委的管理方式类似,商务部和各省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但是其划分敏感行业所依据的目录与发改委有所不同,其主要依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监管与出境流程

为进一步促进境外投资的便利性,深化外汇管理改革,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革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直接投资项目下外汇登记核准。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新设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目下和境外投资项目下相关外汇登记。对于境外投资的外汇监管登记的权限首次下放到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后续又多次出台便利跨境投资便利性的文件,在此基础上整合历年成果,于2024年4月3日发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对境外投资的各个流程作出了细化的规定。本文重点介绍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相关流程要点,以下业务流程均由银行直接办理。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前期费用是指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实体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费用。

1.所需主要材料

前期费用登记所需资料主要分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和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等证明材料。

在办理完成登记后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如后续需要汇出和汇回则需要与业务登记凭证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及相关权利机构的决议文件一并提交办理。

2.银行审核原则

(1)前期费用比例已经取消硬性金额限制,但是原则为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机构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1.登记所需主要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3)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4)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业务登记凭证及变更的证明材料,注销登记还需要提交注销批文、备案材料以及清算审计报告。

2.银行审核原则

(1)境内机构拟出资境内资产的合法性审查。

(2)境内机构拟出资境外资产合法性审查。

(3)多机构共同境外投资,可一家办理登记,其他机构分别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对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

(5)境内机构到境外合作拍摄电影等参照境外直接投资办理,以片名作为境外项目的名称。

(6)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三)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1.登记所需主要材料

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可以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数据,如委托第三方机构,则需向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提供《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2.银行审核原则

(1)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相关信息。

(2)多主体共同投资应约定其中一个主题作为申报的责任股东。

(3)申报主体需保证信息真实,外汇管理局负责抽查信息核实信息真实性。

(4)银行应注重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与利润汇回

国家外汇管理局后续又多次出台便利跨境投资便利性的文件,在此基础上整合历年成果,于2024年4月3日发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对境外投资的各个流程作出了细化的规定。本文重点介绍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相关流程要点。

1.汇出登记所需主要材料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对外义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

(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2.汇回登记所需主要材料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投资主体依法获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3.银行审核原则

(1)汇出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可汇出资金额度。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报送收支信息。

(2)银行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3)汇回利润可保留在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直接结汇。

(4)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时,应审核境内主体境外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情况,未办理不予办理利润汇回。

(五)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境内个人参与的境外投资如果是有关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其登记管理也由银行来办理,包括登记和购付汇登记。

1.登记所需主要材料(非公司权益激励计划)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2.登记所需主要材料(公司权益激励计划)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3)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4)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3.银行审核原则

(1)境内个人未对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构架或潜在返程投资构架的,应到户籍或境内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手续。

(2)除境内居民个人外,经济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亦在应办理登记的范围内。

(3)在境内个人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之前,该境内个人已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一家或若干家境内企业的股权,特殊目的公司未来拟以增资、并购等合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

(4)境内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以融资为目的,且从行业、规模、盈利能力、监管政策等角度看,这些境内企业具备潜在能力获得境外的股权或债权融资。

(5)关于在条件具备时实施返程投资的个人承诺。

(6)境内个人拟在(或已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不存在返程投资构架或潜在返程投资构架的,银行不予受理登记手续。

(7)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其他出资行为,否则需要在外汇局办理该项业务。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8)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注册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 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

(9)境内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分配的利润、从特殊目的公司减资、向境外机构或个人出让股份、从特殊目的公司清算等获得的收入,以及特殊目的公司的收益归属个人部分,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调回境内。

三、结语

我国外汇管理机关除了将涉及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业务监管权限的下到银行之外,一部分业务类型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如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境内银行)、跨境信贷业务跨境信贷业务、证券投资管理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均予以明确分类。但由于大部分业务类型均由银行直接办理,不同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细化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不会偏离《指引》规定的原则。

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外汇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举措,便利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开不予监管,涉外企业仍应该依据业务类型遵循《指引》的规定,合规合法的开展涉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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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吕恒汉,国际业务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
专业领域:商事争议解决、投融资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业务
主要业绩:
【非诉讼业绩】先后为中原金控(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某商业广场、河南某私募投资基金、河南省某地产集团公司提供常年与专项法律服务。
【诉讼业绩】曾参与河南某广电集团合同纠纷、河南某金控集团融资租赁纠纷、河南某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纠纷、郑州某教育公司股权投资纠纷、赤峰某房地产公司借款纠纷、海南三亚某房产合同纠纷、某股份制银行金融借款纠纷、巩义某问题楼盘处置纠纷、常州某破产案件等。
编辑| 陈培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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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丰律师
文丰所定位于商事专业法律服务,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南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国资运营、金融证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新三板、房地产、建筑工程、涉外、破产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和业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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