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争“议”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借用资质方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相关问题。由文丰房地产业务部朱鑫婷律师、商事争议部丁岚律师共同办理。该案一审败诉后本所接受委托,二审改判委托方不承担责任,维护了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代理效果。
实际施工人A借用B公司(本案委托方)的资质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A与C公司签订供货合同,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后,实际施工人A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C公司遂向一审法院(外省某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B公司向C公司支付货款,实际施工人A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认为借用资质方A以B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判决借用资质方A负有支付货款及利息的义务,出借资质方B公司对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外省某中级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出借资质方B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存在工程挂靠施工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A是否有权以B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供货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实际施工人A借用B公司资质与C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无B公司的盖章和签字,实际施工人A无B公司授权委托书,案涉供货合同的磋商、签订、供货、结算等系列过程,均是实际施工人A本人决策和参与,C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A具有代理权外观表象的相关证据。因此,实际施工人A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不能视为以被挂靠人B公司名义签订合同,B公司不应承担给付责任。
本案中,代理律师着重从供货合同的磋商、签订、供货、结算等系列过程着手,通过梳理相关证据、庭审发问、援引该省高级法院于2023年印发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等方式对一审认定的“实际施工人A系以B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提出质疑。庭审中,原告C公司面对本所代理律师的发问问题,或者不予正面回复,或者直接回避问题,这都引起了二审法院的注意。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本所律师的观点,认定借用资质方A系以自己名义与C公司签订供货合同,A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出借资质方B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维护了委托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