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仲裁的概念
Ad Hoc源自于拉丁语,中文一般译为“为某种目的设置的,特别的,临时的”意思。Ad Hoc仲裁又称“临时仲裁”,是与机构仲裁相并列的一种仲裁形式,意指专门为解决某一特定案件而进行的仲裁。从商事仲裁产生的历史来看,最先出现的就是临时仲裁。从事同行业的商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后,双方首先在同行中选择他们信赖的、有威望的人居间调解或裁断。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频繁和仲裁活动的增多,188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对这种商事仲裁活动加以法律上的规制和引导。仲裁的事项逐渐程式化,为了有效保障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专业仲裁服务的仲裁机构也就应运而生了。
1958年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国际仲裁领域确立了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的双重形式,也奠定了临时仲裁的国际法基础。综上,临时仲裁是相对机构仲裁而言的,是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选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不受仲裁机构管理,自主协商选定仲裁程序,自行组建仲裁庭,该仲裁庭仅负责审理本案,并在审理终结、做出裁决后即自行解散的一种仲裁制度。
二、临时仲裁的特点
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劣势,以下就临时仲裁的优劣势进行介绍。
(一)临时仲裁的优势
1.更充分的尊重和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机构仲裁中,当事人也有意思自治,但还是受制于仲裁规则。如在仲裁员的选定上,多数仲裁机构只能选择其仲裁名册里的仲裁员。而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信任的任何人作为其临时仲裁的仲裁员,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机构仲裁中,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仲裁秘书还要给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等。送达不成功的还需二次送达,这个过程可能花费较长时间。在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程序可繁可简,仲裁员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授权决定审理进度,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就处理完一件仲裁案件。
3.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临时仲裁中,没有仲裁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参与,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限制仲裁员对外透露仲裁的内容,比机构仲裁保密性更强。
4.更节省仲裁费用。仲裁机构都收取管理服务费用,一般都是按照仲裁标的的大小按比例收取。临时仲裁中节省了此部分费用。
(二)临时仲裁的劣势
1.过于依赖于当事人的合作
临时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一致意见。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予相应的配合,在仲裁员的选择上不能达成一致而无法形成仲裁庭时,除非借助被认可的第三方力量,否则仲裁将陷入僵局而不能进行。
2.对仲裁员的能力与公正性要求更高
机构仲裁中,如果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意见有瑕疵,但在最后签发裁决书时会有仲裁委的仲裁秘书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把关,对存在问题予以指出,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错误的裁决意见。同时,仲裁机构受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约束,有更为完善的监督机制。而临时仲裁中,仲裁员缺少仲裁机构的把关,也没有监督机制,因此就对仲裁员的能力及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缺少司法支持体系
机构仲裁中,因为有规范的仲裁程序,仲裁员名单也是经过仲裁机构精心筛选。同时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良性沟通也有利于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更便于在法院得到执行。临时仲裁中,无论是仲裁程序,还是裁决结果,可能不会像机构仲裁的裁决书一样得到法院的支持和执行。
三、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发展和展望
(一)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处境
我国现行《仲裁法》是以机构仲裁为仲裁主体形式,并不认可临时仲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仲裁法》16条明确要求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应包括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次,《仲裁法》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再次,《仲裁法》21条明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满足:1.有仲裁协议;2.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的事实、理由;3.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在我国目前的仲裁法律体系中,临时仲裁是不被认可的。尽管我国现行仲裁法框架下不认可临时仲裁,但也并不表明我国完全禁止临时仲裁。鉴于我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对于域外临时仲裁而言,有义务对成员国临时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因此,对于《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法院申请执行时,我国法院也会依据《纽约公约》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二)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探索和发展
1.仲裁机构、仲裁协会等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首次明确可以在自贸区内就临时仲裁制度进行试点。随后,珠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发布了《横琴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对我国临时仲裁进行初步探索。
随后几年里,中国海商法协会发布了《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发布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指南》,上海仲裁协会发布了《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等多份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则与指南。
2、立法计划层面
司法部于其2021年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正式将临时仲裁提上了立法日程。根据司法部2021年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临时仲裁只适用于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中。
3、地方立法层面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该规定,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之间,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与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以及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都可以在海南自贸港进行临时仲裁。该规定明确,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员的人数、自行协商选定仲裁员程序。即当事人完全可以从仲裁协会推荐的临时仲裁员名录中指定临时仲裁员,也可以约定仲裁机构推荐名册内的仲裁员或者其他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临时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只需提前披露该仲裁员的基本信息,并获得海南省仲裁协会的确认即可。组成临时仲裁庭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制定或者约定临时仲裁程序适用的仲裁规则,包括适用国际通行仲裁规则或者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的相关仲裁规则。当事人没有约定临时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庭自行制定具体仲裁程序或者确定适用的仲裁规则。《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规则》可供各方当事人参考适用。对于临时仲裁费用为体,海南省仲裁协会发布了《临时仲裁收费指引(2024年版)》,对临时仲裁中可能产生的仲裁员费用、指定机构服务费用、辅助仲裁庭费用等收费项目及相应标准作出明确的建议和指导,供各方当事人参考适用。
该规定还明确,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依法审查裁定和执行保全措施,根据申请对仲裁案件的调查取证给予协助;临时仲裁涉及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保全措施和仲裁裁决撤销、执行等司法审查案件,由海南自贸港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三)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展望
虽然在自贸区等范围内临时仲裁制度得到了确立,但是也应看到,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从临时仲裁案件数量上来看,临时仲裁在我国并没有取得长足的进步。这主要可能是因为临时仲裁制度没有在《仲裁法》中得到确定有重要的关系。欣喜的是,目前《仲裁法》正在修订过程中,相信在总结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运行的成果后,《仲裁法》修订中会吸取相应的好的做法,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确定。
在确定临时仲裁制度的同时,建议配套相应的临时仲裁规则供当事人选用;也可以考虑借鉴香港地区仲裁的经验,在仲裁机构介入临时仲裁方面予以规定;同时完善的司法支持体系对临时仲裁的发展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在法院支持和执行临时仲裁裁决方面,赋予临时仲裁裁决与机构仲裁裁决通过养的地位;最后,还需要完善临时仲裁监督措施。
总之,临时仲裁作为国际上通用的一种仲裁制度,在目前我国机构仲裁受到太多干预的情况下,为了更高效的解决跨境商事纠纷,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与机构仲裁制度同时运行,给当事人更多选择权,不失为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一个举措。
往期文章:
本文作者:秦华代,文丰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国际私法硕士。
12348中国法网首批部级驻网律师,河南省侨联法律顾问,河南省律协涉外律师库律师,郑州市律协涉外律师库律师。
执业领域:涉外法律事务,公司及房地产法律事务。
主要业绩:先后为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楷润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绿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河南力科管线探测技术有限公司、知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超达置业有限公司、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浙商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徐州商会、郑州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河南一车一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单位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妥善处理过大量企业相关的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